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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如何培育法官敬业精神
时间:2015-05-29 16:29:18    作者: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路运输人民法院 周燕慧    来源:《中国审判》网刊

敬业精神是指人们基于对职业的热爱而产生的一种全身心投入的精神,是社会对人们工作态度的一种道德要求,是人们把职业当做事业、把事业当家业的内心反应。法官敬业精神是指法官秉持忠诚司法事业情怀,把公正司法作为永恒的价值追求,恭敬严肃,一心一意,任劳任怨,精益求精,把每一件案件都办得扎扎实实,努力让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让企业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正高效,是法官高尚信仰、高尚职业精神、高尚职业道德的外在表现,是对法官司法良知培育的重要补充。根据多年审判工作实践,笔者认为应从三个方面入手培育法官敬业精神。

一要科学设定目标引导敬业精神培育。影响法官工作态度的因素很多,其中科学的工作目标是最重要因素。这套目标既要能够体现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又要与法官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所设定的工作目标要包含审判质效、司法作风、司法良知、工作责任等方面,与法官成长进步、内心需要相适应,体现出原则性、相关性、可行性、具体性。所谓原则性,就是所设定的工作目标要坚持原则,要从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宗旨出发,体现“提升审判质量效果、促进司法公正”这一中心和“为龙江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这一政治方向,坚决不能因一味追求积极性的激发而丧失原则。所谓相关性,就是所设定的工作目标必须与法官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可满足其某种需要。要使法官从目标中看到利益。在爱岗敬业中尝到甜头,这样才能起到激励作用。所谓可行性,就是所设定的工作目标必须是切实可行的,必须是法官经过努力可以实现的。高不可攀,可望而不可及的目标不但起不到激励作用,还可能挫伤法官的工作积极性。要让他们感到实现目标的期望值很高,同时又富有挑战性,经过艰苦努力才能达到的目标对法官更具有吸引力,更能起到激发斗志、调动热情的作用。所谓具体性,就是所设定的工作目标要明确具体,空洞的理论说教和过于原则的目标会使法官感到迷茫,因此各项要求和指标要尽量细化、量化,让法官看得到、摸得着,比如达到一定的法律专业水准、保质保量地办结一定数量的案件等。

二要适当满足需要促进敬业精神培育。需要是客观要求在人的主观世界的反映,是人们主观心理活动指导行为的基本动力。这种需要包含多个方面,多个层面,如需要有良好的工作条件、先进的办公设备,需要一定的专业培训和必要的专业书籍等,这些需要都是合理的,是可以满足的,要尽量满足,以激发其工作积极性。由于法官需要的内容、范围、层次及轻重缓急程度各不相同,由于法官自身素质不同和客观条件的限制,在实践中要着重满足法官直接迫切的需要,才能收到良好的激励效果。否则,会事倍功半或毫无效果,甚至会引起反感。如果法官被诬陷为贪赃枉法,他的内心压力很大,这时他最迫切的需要是得到组织上的信任和支持,如果组织上能将信任的信息及时传递给他,无疑是对他巨大的鼓励。对那些不切实际的、不适当的需要,要通过思想政治工作进行积极的引导,这样即使有些法官的需要一时得不到满足,也会使其心悦诚服,不会影响其工作积极性。满足需要与引导需要相结合的方式,会更好地激发法官的工作热情,有利于培育其敬业精神。

三要鼓励良性竞争带动敬业精神培育。司法审判工作的性质,使法官较常人更加注重公平的价值和意义,他们往往关心的不是自己在工作中所获得的绝对报酬,而是与他人相比较的相对报酬。如办理同样数量和质量的案件,但所获得的物质及精神鼓励却不同,没有得到公平对待的法官难免会愤愤不平;提职晋级的机会给了平庸之辈,业绩突出者却被排斥在外,受排斥者及大多数法官就会产生极其强烈的不公平感,由此严重影响其工作积极性。因此,要坚持以注重实绩、群众公认为导向,建立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真正实现“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劣者汰”,为法官创作科学考核、公平评价和良性竞争的工作环境,使法官的努力工作通过评先选优,职务职级晋升而得到肯定,进一步调动其工作热情,激发其奋发进取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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