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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法官的尊荣感的建立
时间:2014-03-25 19:24:04    作者:刘黎明    来源: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三、如何树立法官的职业尊荣感

法官作为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对其从事的职业怀有特殊的尊严和荣誉感是法官忠于事实和遵从法律的道德基础。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人民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把从事法官这一职业作为崇高的价值追求和艰巨的社会使命,这也为法官职业尊荣感赋予了更加丰富的时代内涵和历史责任。“人民法官为人民”,这就是说人民法官必须以“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着力点。人民法官通过履行审判职能,通过对“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这一重要指导思想的始终坚持,通过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安全感,让人民群众更加真切地体会到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先进性和优越性。在某种程度上也决定了人民法官的职业尊荣感只有在“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中才会得以充分的实践和体现。人民法官在捍卫法律尊严的同时,也最大限度地维护了自身的职业尊荣感。这也就要求人民法官要树立正确的职业尊荣感,必须首先培养公正、廉洁、为民的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公正,是树立正确职业尊荣感的重要前提;廉洁,是树立正确职业尊荣感的有力保障;为民,是树立正确职业尊荣感的价值追求。同样,人民法官只有在正确职业尊荣感的驱使下,才会更加珍视自己的职业为生命,才会为提升职业尊荣感而付出百倍的努力。

第一,要解决法官群体 "吃有粮、居有房、穿有衣、病有医"的基本需求,让法官完全没有后顾之忧,并且能足够体面地生活。因此,强化法官职业尊荣感,应当重视法官群体的合理需求,至少要满足法官群体小康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尽可能加大物质激励力度,让法官在自己的职业生涯中,不为衣、食、住、行犯愁,使其拥有从容、无忧的生活,从本质上保障法官群体具备爱岗敬业和捍卫法律的物质基础,做到"不为五斗米折腰"。

第二,就法官职业而言,生命安全是最重要的。每年,全国各地都有法官因当事人不满判决,而受到恶意伤害的案件发生,居中办案却招致人身威胁,这不仅是法官职业的悲哀,更是法治环境的悲哀,令人扼腕,引人深思;近年来,各地法院收案数量呈井喷式上升,案多人少的矛盾空前突出。法官工作压力大、心理负担重的现象较为普遍,积劳成疾甚或英年早逝的法官已非个别;现阶段法官群体的经济收入仍处于较低水平,但法官所付出的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却非常人所能想像,应当说,这对于法官群体是极不公平的;从司法工作的职业特点和工作规律来看,法官群体不仅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并且缺乏流动性,因此,在制定和完善与法官职业特点相适应的职级晋升和工资标准等相关制度时,确保法官能够在勤勉工作的基础上,以及可期望的范围内,得到合理的回报。

第三,法官也有其自身的归属需求,与常人一样,法官同样需要来自亲人、朋友、同事的认可、关爱和信任。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必须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大力加强具有法院自身特色的文化建设,广泛开展符合法官身份的联谊活动,针对法官的学养、性格、阅历不尽相同等特点,引导法官树立正确的社交观,从根本上意识到"交良友相互促进、交损友被拉下水,慎交友有益身心健康,滥交友有失自我身份",从而自觉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八个不准、五个严禁"等职业道德规范性要求。同时,每位法官的内心深处都希望能够在生活、工作中得到来自社会各界的尊重。满足法官的这种需求,就能够更好地激发法官的工作热情。如果一味地压抑法官尊重的需求,将会导致法官产生自卑感、弱势感、无助感,从而给工作和生活带来负面影响。因此,要从法官职业特点出发,大力营造尊重法官的社会环境。表彰奖励、晋级晋职、宣传报道、改善办公条件等等都是必要的举措。当然,满足法官尊重的需要,还要解决好法官自尊的问题,要积极引导法官学会自尊自爱,想要别人尊重自己,自己必须要首先尊重自己,不说与身份不符的话,不做与身份不符的事,不交与身份不符的友,努力培养洁身自好,积极健康的高尚情趣,树立法官良好的公众形象。

第四,法官在自己的职业生涯中,有着自我实现的欲望和需求,满足法官自我实现的需求,不仅要为法官提供展示才华和风采的舞台,而且还要努力让法官具备与职业要求相适应的能力。因此,在加强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要果断釆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着力提升法官的业务素质,建立常态的学习、培训、研讨、交流制度,让法官始终处于"学习、提高、再学习、再提高"的良性循环之中,达到丰富知识,提升能力的目的,从而提振自信,聚精会神地投入到工作中去,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过程中,充分展现自己精湛的业务能力,实现自己的理想和抱负,达成自我实现的需求。强化法官职业尊荣感,满足法官不同层次的需求,必须要综合考量,统筹兼顾,全面实施。法官的职业尊荣感一方面来自社会公众对法官职业的普遍认同、尊重、敬仰,另一方面源于法官内心的光荣、满足、幸福。因此,既要重视外因方面氛围的营造,也要注重法官自我潜能这一内因的挖掘,与此同时,还要在体制和机制的不断完善方面狠下功夫。只有多管齐下,整体推进,才能通过强化职业尊荣感,进一步激发法官的使命感、责任感和担当意识,自觉地朝着"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的"法官梦"迈进。

第五,法官的尊荣感在于通过自己的亲历亲为,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化解一些社会矛盾,将失序的社会细胞调整到正常的轨道。在以往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存在着这样一个观念误区,即立审执分立,要求立案、审判和执行互不相干。一些法官存在只重判决、不重执行的思想,以审执分立为借口,只管文书下判,不管文书履行。也正由于这种思想的支配,一些裁判文书存在程序不当、质量不高、说理不充分等问题,引起了当事人的极大反感。试想,当法院作出的裁判成为一张张“法律白条”,当胜诉方发出了“判了有啥用”的感叹,当败诉方发出了“判了又怎样”的叫嚣时,法官的尊荣感如何体现?司法的权威性又如何彰显,这就要求法官的尊荣感要体现出对国家的忠诚,对法律的信仰,对法官职业的高度认同。只有对国家忠诚、对法律信仰、对法官职业高度认同,才会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才会发挥出自己最大的主观能动性。法官的尊荣感不仅关乎个人名誉,更重要的是关乎集体声望。从司法实践来看,只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得以实现,法律的权威性才能真正得以彰显。因此,法官要树立法院工作一盘棋的思想,确立“分工不分家”的意识,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协助意识、团队意识,树立立审执并重的工作理念,克服重审判、轻执行的思想。应当注重在确保实体合法的前提下,突出程序合法。结案只是法官的最低目标,实体正义和程序完善才是法官的最高目标。在确保程序合法的前提下,突出审判效率。时刻要牢记,“迟到的正义等于非正义”。同时在确保审判效率的前提下,突出审判效果。效果主要体现在审判的实际结案率和执行的实际到位率两个指标上。办案就基本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加大法律宣传。宣传到位,有利于突出法院工作亮点,对外可以取得群众的认可和社会的认可,对内可以提供工作的交流和经验的参考。

第六,从推进法治进步的大局来看,还法官职业尊荣感,使法官职业能真正吸引优秀人才,已是当务之急,而且需要全社会整体推动。据了解,这一轮深化司法改革过程中,加强政法机关经费保障已被列为重中之重,但相关保障政策的倾斜,却更多体现在公安队伍身上。在许多地方,警察的工资福利都已远远高于本地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的待遇当然应当提高,但如果厚此薄彼,冷落司法,在任何法治国家都是不正常的现象。一些地方存在着公务员待遇低、压力大。这是普遍现象,要解决也应搁在一起统筹协调,法官凭什么搞特殊化?这类想法,不仅其他公务员有,在人事、财政部门中也广泛存在。提高法官职级、待遇,本来就得靠这些部门办理。办事者思想有疙瘩,司法改革者有再美好的设想,也只能是一厢情愿。更何况司法机关在我国政治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本身就没有得到很好体现。其实,司法之所以区别于行政,一是法官说了算,法院是任何纠纷的终点。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法律。此外,法官的职业门槛亦高于一般公务员。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必须通过司法考试,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过渡、培养。正是基于这个原因,世界多数国家的法官薪酬,要高于相同年资或层级的公务员。笔者期许本轮司法改革过程中,高度重视司法职业的重要性,摒弃门户、利益之见,及时决策,重塑全国广大法官以职业尊荣感。尽快实现法官单独序列,提高基层法官职级待遇;提高法官审判津贴,实现法官薪资逐年增长;通过延长法官退休年龄,将经验丰富的法官留在办案一线;禁止党政机关干预司法,不得再让法官承担招商引资、街头维稳、强制拆迁等与司法无关的工作。只有令司法按自身规律运转,令法官享有职业尊荣感,健全法治的实现,才有希望。同时,鉴于法官离职的现象,一些法院也开始尝试改革。比如审判长负责制等,每位审判长代领一个团队。审判长拥有案件的分配权、决定权、签发权以及安排团队成员的工作、考核等。

第七,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当前除了办案,法官还要被牵扯进大量与审判关系不大的事情,包括考核指标任务、一定数量的案例分析、新闻稿件、调研报告、信访说明、市区两级的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文字工作。另外,纪检监察、政工等后勤部门的工作人员也是法官,法官不审案,却要管理一线审判人员。工资相差无几。不干活的指挥干活的,这自然让法官心理不平衡。在审判一线,每个法官分到的案子不尽相同。有些人专门处理一些知识产权之类“高大上”的案件,有些法官却只能处理一些“鸡毛蒜皮”类的案件。这也是法院内部不平衡的因素之一。现代社会的纠纷解决渠道较单一,老百姓几乎所有纠纷都需要法院来处理,对法院的指责越来越多,需要全体法官来处理。可后勤法官不愿意到一线工作早已是个公开的秘密。一线法官拼尽全力往后勤部门挤,两边的人还互相指责,最后导致一些人要么离开法院,要么想尽办法到后勤部门工作。因此,要突出法官办案主体地位,健全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法官专业职务序列。要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理顺司法权与司法行政事务权、司法权与监督权的关系,健全权责统一、权责明晰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结语

综上,法官的尊荣感的培养至关重要。在法官的尊荣感建设中,一方面,法官要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廉,践行“法律人的尊荣,在于法律人的寂寞”;另一方面,法官要在被动的司法实践中,充分发挥主动性和能动性,主动提升法官形象,守护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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