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在线投稿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10-08
星期二
 当前位置:首页 >> 观点 >> 法官论坛 >> 正文
浅谈如何做好裁判文书校对工作
时间:2014-03-19 17:45:18    作者:周芳洁    来源: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上网,是实现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促进司法公平正义,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然而因为各种原因,这些裁判文书总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往往对案件的办理质量造成或多或少的影响,有的甚至导致审判工作前功尽弃,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在裁判文书向社会公布之前,如何能避免裁判文书的错误就成为了审判工作者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如何根除“带错裁判文书出门”这一给司法权威脸上抹黑的顽疾,也就成为了摆在每个审判工作人员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裁判文书中常见的问题

法院裁判文书的制作虽从整体上来讲结构较为合理、基本能起到令当事人服判息诉的作用,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一)裁判文书中常见的错误

裁判文书中除了出现错字、漏字和别字,文书字体不统一、标点符号使用不正确,引用法律中的条、款、项、目不规范的现象外,还存在以下常见的错误:文书编号错误,主要表现在年份和编码上;当事人基本情况错误,比如离婚案中原告和被告的性别均为“女”;当事人地位错误,比如把第三人误作被告;审判人员姓名错误;叙述事项的先后顺序错误;遗漏应当引用的法律条文;金额错误,大写金额与小写不一致;漏判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者;诉讼费用承担错误,比如将鉴定费用作为诉讼费让当事人分担等。

(二)裁判文书中常见的缺陷

裁判文书中对审判程序叙述不清;对诉辩双方的观点归纳不准确、不简洁;展示证据表述不准确;证据罗列简单,对证据的认定不准确,说理不充分;法律事实认定不准确,认定事实过于宽泛或者遗漏应当认定的事实;裁判文书中引用法律条文不准确,说理不透彻或者专业性太强,或者较为模糊,令人费解;逻辑推理不严密;段落划分不恰当;装订顺序错误等。

二、裁判文书出现错误的主要原因

导致裁判文书出现错误的原因多种多样,有的是因为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粗心大意,有的是因审判人员对文种的选择错误,有的是工作人员驾驭语言文字的能力不够导致的,但主要存在几方面原因:

(一)使用电脑不熟练导致输入错误

因为输入法导致的错误。使用输入法的词语联想功能时也易出现错误,而这种错误在校对时容易被忽视。因未掌握相应的输入技能或粗心大意,在输入金额、面积等数字和符号时出现错误。

(二)校队文书不仔细

因为任务繁重而急于交差等因素,相关的审判人员草拟好相应的裁判文书稿后,未校对或者未认真校对,就急于将存在错误的裁判文书进行印制并送达。同时因为文书校对的工作量大,如果遇到较长的裁判文书时校对时容易疲劳,在第一次校对时比较认真,再次校对时易产生麻痹思想,导致出现错误。

(三)聘用制书记员综合素质欠缺

书记员有时承担校对和案件装订工作,因为法院审判工作繁重,大多法院只能从社会上聘用书记员,聘用书记员有的并不是学法律的,因此在对法律素养方面较为欠缺,所以当裁判文书在法律术语用错情况下发现不了,逻辑推理不严密也校对不出,也因此会出现裁判文书错误。

三、做好裁判文书校对工作,是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的有效途径

案件质量是审判公正的生命线,案件质量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裁判文书制作上。诚然,草拟裁判文书是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的关键,在这一环节,要尽量做到格式正确、表达规范、用语准确、标点无误、数字和符号符合国家标准,避免产生歧义,力求避免错字和别字。但是,裁判文书校对工作又是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的安全阀,因而,除了提高审判人员综合素质和敬业精神外,审判工作人员应当高度重视裁判文书的校对工作在裁判文书制作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提高裁判文书校对工作的意识

每一位法官都要从思想上提高对裁判文书制作的认识高度,增强责任心。裁判文书是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沟通的桥梁,是司法权威的载体,是诉讼价值的体现。法院裁判文书不仅记录了审判权的运用过程,也综合反映了承办法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只有每个法官特别是基层法院法官以全局的高度真正从内心认识到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的意义,司法界裁判文书制作的总体水平才会进步,公平与正义的社会价值目标才会真正实现。 要求树立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严把文字质量关,严格遵循裁判文书的格式和要求,校对好文字和数字,坚决杜绝不符合格式要求和带有错别字等低级错误的民事裁判文书。裁判文书校对工作需要强烈的责任心,在校对过程中需要十分细致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方法,不放过任何一个细微的错误,确保民事裁判文书的质量。

(二)健全裁判文书校对工作制度

健全裁判文书校对工作考核制度,确定裁判文书校对责任人,对打印清样进行抽检,将结案后的裁判文书进行备案,定期通报文书的差错,分析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对出现重大差错者追究责任,以促进司法廉洁。

(三)提高审判人员的校对业务技能

审判人员在工作中要不断学习汉语言知识和法律知识,提高驾驭语言文字的能力;做到字字落实,个个看清,不断积累校对经验,提高校对质量;熟悉裁判文书的检字、排版以及修改工作,熟悉字体、字号,了解文书的各类开本和版面规格要求。

(四)审判员和书记员用“三读”的校对方式严把文书质量关

审判员和书记员对送交打印的裁判文书均负有校对、勘误的职责,要全程尽到谨慎勤勉义务 在未引入电脑校对软件时,审判员和书记员在校对环节,应采取“三读”方式,从头至尾检查并与相关的文书材料进行核对,是保证裁判文书质量的有效途径。此处的“三读”,是指文书草稿拟制完毕后,审判员用阅读的方式在电脑上至少校阅一次,将草稿打印出来后至少校阅一次,再交书记员至少校阅一次。校阅时,缓慢朗读的效果比默读的效果更好。

审判员和书记员在校对文书稿件时,应当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为标准,以上级法院和本院对裁判文书相应的规范性要求为尺度,注意与具体案件的起诉状、答辩状、质证笔录、庭审笔录、合议庭笔录、审判委员会讨论笔录等的内容对照一致。

(五)重点校对文书关键部位

在校对的过程中,要照顾全面也要兼顾重点。对引用法律条款、判决主文等裁判文书重点内容的校对要慎之又慎,采取一字一句对照检查,做到不出任何差错;在输入数字和日期时一定要认真仔细,做到边输入边校对,力求一次准确;对于通过计算的内容,要对计算结果予以重点校对;针对直接在原来的电子文档上修改(含套改)的,容易疏忽的立案时间、案号、人名、诉讼请求、裁判结果等地方,要多人把关,多次核对。以上内容经审判员和书记员校对无误后,再报庭长和主管院领导审批。

(六)审批、印制和送达时要注重文书质量核查

根据本院的裁判文书审批权限分工,相关的审批人员要注重裁判文书质量的审核,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批改或者要求审判人员另行制作文书稿等,保证裁判文书正确无误。书记员对照经审判长、庭长和院领导等签发同意的裁判文书正本,修改电子文档,确保电子文档与正本内容一致。书记员将印制好的副本与正本核对(字体和字号是否符合规范、整体是否对齐、每段开头是否空格等)后,加盖本院公章、骑缝章、和核对无异章,保证文字无错误、印章无遗漏后再送达或发出。

四、重视对存在错误的裁判文书的补救

本院所有工作人员应当关注送达或发出的裁判文书,一旦发现存在错误的情况,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如果送达后立即发现了一般文字差错,可以根据《法官行为规范》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将已送达或发出的文书全部收回(保证不外流副本和复印件),以校对章补正或重新制作正确无误的裁判文书同时送达或者发出,以免造成不良影响。如果无法进行回收,可以尽快发出补正裁定或者更正通知,以书面形式对已送达或发出的文书进行更正,尽可能地挽回损失。必要时可以通过报纸或者网络等媒体,对相关文书进行更正并致歉。

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是我国司法文书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裁判文书作为法院与法官的最终产品,不仅体现了审判机关公正司法的形象,而且在执行法律、化解矛盾等方面,成为展示我国法律制度、法治理念和法律文化的窗口。裁判文书作为审判形式和司法公正的载体,它以文字形式全面、准确、如实地记载和保留案件材料,使法院与当事人及时沟通、互相交流,从而保证案件公正、公平地审理,维护法律的尊严;它也是法制宣传的重要载体,其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法院的声誉及法律的威严;它还是做好司法档案工作的重要凭据,是衡量审判工作人员能力的重要尺度。在制作裁判文书的过程中,审判工作人员按照工作规范仔细地进行校对,确保裁判文书的质量,是审判工作人员的必备素质,也是提高审判质量的途径之一,是提升司法公信不可缺少的步骤。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审判杂志社,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审判杂志社”。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需要同中国审判杂志社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网站地图  |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  投稿信箱  

关注《中国审判》
Copyright © 2012-2024 www.chinatrial.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编:100745 联系电话:010-67550550/67550645 杂志社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6485号 | 京ICP备 13051393号-1
《中国审判》杂志社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