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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票据纠纷审理难点并提出对策建议
时间:2014-09-19 10:55:02    作者:胡阳 孙际彩    来源: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市场经济条件下,票据的广泛使用和流通,对维护社会经济、金融秩序,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也容易出现一些问题,例如出票、背书、承兑、付款行为不规范;票据债务人不讲信用、随意申请公示催告等。近年来,票据纠纷呈上升趋势,由于票据知识的专业性,给法院的审理工作带来一定难度。据此,青山区人民法院反映当前审理票据纠纷案件的难点,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一、票据纠纷案件审理的两大难点

(一)所涉法律关系复杂,事实查明难

1、票据纠纷专业性强,所涉法律关系复杂。票据是一种特殊的债权凭证,因其具有无因性、抽象性、可追索性等特点,其自身牵涉的当事人及法律关系就很复杂。票据纠纷中大多数案件涉及的票据均流转三手以上,这就需要法院追加、调查多个当事人,其中可能需要查证众多的的合同关系,一旦某一环节的票据流转出现瑕疵,都将影响整个票据法律关系的界定。

2、票据纠纷事实查明难度大。对于票据基于的交易关系,原告以最后的票据合法持有人身份提起诉讼一般能提供合同、发票、发货单等证据,证明其与直接前手之间的交易关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众多票据纠纷都是由于当事人买卖承兑汇票,而非流通领域中真实交易。当事人一旦取得汇票,出于票据后手丧失付款能力、被采取强制措施、拒绝履行剩余债务(票据是全部债务的一部分),全部或部分价款收回风险增大,交付汇票后则会故意申请票据除权判决,从而获得相应价款的非常规手段。对于票据当事人的如此做法,往往要隐瞒部分不利事实和证据,导致法院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甚至发生法院认定法律事实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现象。

我院2011年以来已受理的18起票据纠纷案件中,诉讼当事人在三人以上的案件有11件,占总案件数的61%。因票据纠纷牵涉对票据原因行为进行审查的有9件,占总案件数的50%。其中最长审结期限为92天,最短审结天数30天,平均审期50天,比金融类案件整体审结期限长约20%。

(二)相关立法不够完善,法律适用难

1、《票据法》个别条款否认票据无因性原则

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如果具备票据法的条件,票据权利就成立,票据权利的存在只依票据本身的文义为准,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票据行为赖以发生的原因,在所不问。但是现行的《票据法》有个别地方却否认了票据的无因性,例如《票据法》第21条第1款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该规定把汇票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拉扯进来,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中也难以贯彻。法院在办理汇票案件时,根本无法承担审查出票人资信情况以及与持票人之间资金关系的任务。

2、《票据法》与基础民事法律的衔接有待完善

在审理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时,有的当事人认为基于《票据法》进行起诉会对其产生不利后果,往往选取基础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起诉;但对方却可能依据两种法律进行抗辩。这势必造成了仅更改起诉案由就导致不同法律适用后果的尴尬局面。同时在审判事务中,只要属于《票据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依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法官多适用《票据法》来审理此类案件。但由于现行的《票据法》中对如何衔接基础民事法律如《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模糊,当事人大多不能服判息诉,极易造成当事人继续上诉或涉诉上访。

3、票据公示催告与善意取得的效力存在抵触情形。

实务中部分票据因持票人的申请,被法院作了除权判决,但在公告期满至票据承兑期这段时间内,票据依然在流转。根据《票据法》,善意取得票据是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的要素之一。那么公示催告期间取得的票据能否认定为善意取得?一种观点认为对于公示催告期间以票据质押、贴现以外的其他方式取得的票据,在没有反证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善意取得,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合法有效。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公示催告期间取得的票据,依法转让行为无效,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目前对以上两种观点孰是孰非,尚无明确规定,这样势必增加了此类票据纠纷的审理难度。

鉴于以上原因,票据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难,加上此类案件一般涉案金额较大,一旦发生纠纷会严重影响当事人的利益,往往导致票据纠纷案件的调解难度的增加。我院2011年以来受理的案件中,18件案件总计涉案金额1650余万元。组织调解超过两次以上的有7件,以调解方式结案的仅1件,仅占案件总数的5%。

二、审理好票据纠纷案件的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相关立法,明确票据行为的法律适用 

及时回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加强票据法理论研究和票据法立法力度。完善《票据法》与基本民事法律之间的衔接制度,同时进一步完善公示催告程序,探索公示催告程序中公告时间、除权判决、申请付款等程序的合理衔接,降低因法律规定模糊造成的审理难度。

(二)加大普法宣传,规范商事主体票据行为 

票据有其要式性特点,使用票据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因票据行为不规范导致双方产生纠纷、意见分歧的现象也是造成该类案件审理难的重要原因。因此有必要通过银行、企业、媒体等相关加大对票据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力度,引导商事主体规范进行票据出票、背书、流转、承兑等票据行为;同时对恶意申请公示催告程序的商事主体要加大惩罚力度,从而保护良好的票据流转秩序、减少票据纠纷案件的发生。

(三)加强业务学习,提升法官司法能力 

承办法官应加强票据法相关知识的学习,不仅要学好相关法律法规,还应对关于票据的金融专业知识有所涉猎,在审理该类案件过程中,不仅要按照票据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办事,还要尊重金融机构行业习惯和惯例。同时还要不断研究总结实践经验,提高对票据纠纷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水平,实现法官追求公正和效率的最大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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