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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城法院:审结一起由墓碑刻名引发的人格权纠纷案
时间:2022-04-06 16:57:40        来源: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现代社会,作为逝者的子女都应平等享有追思悼念父母、表明血脉传承的权利,而若因此产生间隙,对亲情必将产生负面影响,更可能使得原本和睦的大家庭分崩离析。近日,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由墓碑刻名引发的一般人格权纠纷案。

某村已故居民王新长子王勤及次子王吉于早年先后去世,仅余一养女王玲。王玲目前是王新一脉唯一的继承人。王新逝世后,因当地风俗,王新亡妻娘家人托付王新侄子王柯代为扫墓。2009年,该村对墓地进行过一次搬迁,当时王新夫妻墓碑所刻奉祀人自上而下竖排并列依次为:“男柯”“女玲”。2020年夏,该村再次进行迁坟,经村两委、居民代表及党员大会议定,墓碑由社区集体提供,墓碑上的姓名由村委根据每家上报的名单统一镌刻。根据王柯上报的名单,王新夫妻墓碑所刻子嗣姓名自右而左横排并列依次为“王勤”“王吉”“王柯”,未再出现“王玲”之名。王玲夫妻前往祭拜时,发现其名未刻在墓碑上,随后多次与王柯进行交涉,但王柯一直拒绝在墓碑上刻上王玲名字。

无奈之下,王玲将王柯诉至法院。钢城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王柯将王玲的名字按民间传统风俗习惯刻在王新夫妻的墓碑上,如需重立墓碑,实际产生的费用应由王柯负担。王柯不服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法官指出,在逝者的墓碑上镌刻亲人的名字是中国传统文化中后人对亲人追思情感的体现,对后人有着重大的精神意义。墓碑上的姓名和关系暗含着对亲属关系的认可,这份意义非凡的署名权是一种基于人格尊严而产生的人格权益并受法律保护。

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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