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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星期五

《中国审判》2017.03 157 出版日期:2017-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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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中央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 几点体会

文 |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孙宪忠

基本看法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我国法律制度的下一步发展意义重大。从笔者所学专业—物权法学的角度看,《意见》对完善公共财产权利制度和提升普通民众的财产权利保护力度都具有强大的促进作用。就一般民众的财产权利而言,虽然现在的《宪法》和《物权法》都作出了很大的努力,但是法律的规定和《意见》的精神相比,还是有一定的距离。关键是我国社会很多人所坚持的法学指导思想认为,个人财富在道德上是有缺陷的,轻者是自私自利,重者则是严重的政治问题。2005年,因为在《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提出了对于国家财产和民众财产应该坚持“一体承认、平等保护”的原则,社会上一些人强烈反对。现在中央《意见》再次提出要贯彻平等保护的精神,这对于推进立法和司法的思想进步意义重大。

    随着国家越来越富强,社会拥有的财富也大幅度增加,社会贫富差距是国家和政府一直想解决的问题。但是改革开放的经验表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走平均主义道路。为了强化社会弱势群体保护,尽力压低贫富差距的幅度,国家逐步建立了给农民的全员医疗保障制度,而且一再提高下岗工人的社会保障水平。国际经验证明,通过加强社会保障来解决贫富差距问题,这个道路是正确的。但是,任何国家也无法实现让社会居民的财富拥有达成一致,只能不断提升社会经济弱势群体的保障水平。均贫的历史经验很惨痛,不能再犯这样的错误。

    要加强对《意见》的思想认识。我国已经进入和平稳定的发展时期。目前,社会财富的占有和支配的秩序,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形成的,是社会民众依据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制定的法律产生的。因此,国家的所有权要得到承认,普通老百姓的所有权和民营企业的所有权,甚至外国投资形成的所有权,都应该得到充分的承认和保护。一体承认和平等保护民间财产所有权的结果非常清楚。首先,国家财税大幅度增加,社会就业增加,人民群众生活的必需问题,比如吃饭、理发,都能够非常容易解决。其中,就业问题尤为值得强调。全国工商联的材料中显示,当前新增的就业岗位基本上都是民营企业提供的,恰恰公有制经济没有提供更多的新增社会就业机会。就业不仅是不断扩大社会财税的渊源,而且是解决社会稳定问题最重要、最切实的方法。笔者在德国留学的时候遇到竞选年,发现那里的政治家都很重视就业问题。有一个政治家告诉笔者,一个人就业了,会有5个人的心里安定下来,除了他自己以外,还有父母、妻子、孩子。就业机会越多,就意味着更多的社会安定团结。所以就业问题必须成为政治家的第一要务。民营经济在这个问题上给国家的稳定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现在,我国社会利益多元,观念分化,但仍要承认这些基本事实。

尽快从《宪法》的角度反映《意见》

    笔者认为,从法律的角度贯彻落实《意见》,首先要考虑的就是修改相关的法律。按照依法治国原则,立法必须先行。从《意见》涉及事务的重大价值来看,一些重要的思想应该通过修宪写入《宪法》之中。《宪法》自从1982年制定之后,已经有过多次的修改,其中1988年、1992年、2004年的几次修改,都对我国社会的政治、经济、法治事业发挥了强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宪法》现有的条文在事实上还是和《意见》有所不同。虽然《宪法》没有表现出歧视非公有制财产权利的精神,但是它的一些条文,比如对于不同财产权利采用不同政治用语表达的条文,也可以被一些人解释为非公有制财产权利不能享有平等承认和保护的地位。此外,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到的建立、扩大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精神,也需要修宪来反映。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规则,本质上是要扩大民营经济,甚至是外资经济对国民经济参与的范围,要把更大、更多的领域向它们开放。这些问题还是需要《宪法》来解决。

关于《物权法》的修改

    除《宪法》之外,最能够反映《意见》精神的就是《物权法》。目前我们正在进行民法典的编纂工作,《民法总则》即将颁布。下一步要修改的法律中,重要的工作就是修改《物权法》。《物权法》的修改需要贯彻落实《意见》,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在关于所有权制度之中,废止前苏联确立的轻视民众财产所有权的“三分法”立法模式,体现公共财产权利和民众财产权利的法律平等。“三分法”把所有权分成国家的、个人的和集体的,给予它们不同的承认和保护。现在还坚持这种“三分法”是否妥当?是否还有必要?“三分法”连法人所有权这种最基本的市场规则都不承认,为什么《物权法》还要坚持这个立法体例?从《意见》的角度看,确实不能再坚持这种立法体例。

    第二,建立符合《物权法》原理的公共财产权利的制度,以科学的手段保护公共财产。以国家财产为核心和代表的公共财产,存在着主体不明确、客体不明确、权利不明确、义务不明确、责任不明确5个方面的问题,现在亟需予以清晰明确。

    第三,在集体所有权的制度构造中贯彻《物权法》原理,明确具体的成员和成员权利,落实社会主义关于集体财产的基本构想。依据成员权的法律基础,把集体所有权推进到类似于社团法人的集体所有权形态。

    第四,在立法上落实目前农村经济体制“三权分置”改革的经验,承认集体所有权、农民家庭承包经营权之外的第三种物权,即以长期稳定经营耕地务农的耕作性经营权,推进农业发展的规模化、现代化、绿色化。

    第五,研究解决农民长期甚至永久进城就业居住之后,其占有的农村土地权利的退出机制问题,建立农村土地物权的长效运作机制。

    第六,建立符合《物权法》原理的担保物权制度,对抵押权制度不符合市场规则的内容作出全面的修改。比如,《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关于抵押人转让抵押物需要抵押权人同意、需要提前向抵押权人履行的规则。因为抵押权是对物权,而且抵押权的设立已经通过了不动产登记,所以,抵押人转让标的物不会损害抵押权。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对于保护抵押权人是没有必要的,对于抵押人的合法利益而言则是严重损害。这样的规则,在立法中还有一些,都必须及时修正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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