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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星期五

《中国审判》2017.03 157 出版日期:2017-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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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 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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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公司等诉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行政纠纷案开庭审理 摄影 石月炜

文 |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丁俊峰

背景和总体要求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加强产权保护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夯实党长期执政的社会基础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产权保护,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2016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均有明确要求。《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将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确定为人民法院的工作任务。为贯彻落实中央部署,推动这项工作顺利开展,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历史形成的产权申诉案件的特点,研究制定“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的实施意见。

    2016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及时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

    《实施意见》指出,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是中央加强产权保护决策部署的重要内容和重大举措。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完善现代产权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对于增强人民群众财富安全感、增加社会信心、形成良好预期,对于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稳定的法治环境、激发各类经济主体创业创新动力,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施意见》要求,人民法院认真学习领会中央精神,准确把握政策内涵,把思想和行动迅速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站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以敢于担当的精神和攻坚克难的勇气,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决完成好此项重大政治任务。

    《实施意见》在征求多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包括总体要求、工作原则、办案程序、政策把握、工作落实等方面的内容,提出22条意见,确保案件办理充分体现政策导向,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切实提升产权保护精准度,推进产权保护的法治化。

《实施意见》的主要特点和内容

    《实施意见》具有以下主要特点:一是突出实事求是、平等保护的原则,为各类产权主体提供平等的司法保护。国有产权由于所有者和代理人关系不够清晰,存在内部人控制、关联交易等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民营产权主体包括境外合法投资产权主体的企业财产,存在受到公权力侵害、被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问题。《实施意见》在甄别范围、受理审查程序、司法政策运用等各个方面,坚持以公平为核心的产权司法保护尺度;二是紧扣任务范围和工作重点,形成以点带面的工作态势;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在甄别纠正历史形成的申诉案件中,着重对经济纠纷当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以刑事执法介入民事纠纷而导致的错误裁判、因政府行为引发的产权申诉案件等方面明确了法律政策界限,针对案件审理、执行程序中涉案财产的处置、国家赔偿等问题作出了规定;四是力求务实管用。文件立足审判职能,对各级人民法院在运用司法政策时提供具体明确的指引,有效解决甄别纠正工作方面的实际问题。比如,《实施意见》第十三条明确提出,对于在生产、经营、融资等活动中的经济行为,当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禁止而以犯罪论处的,或者虽属违法违规但不构成犯罪而以犯罪论处的,均应依法纠正,重申了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

《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办案范围和工作重点。根据中央要求,结合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工作实际,《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对于改革开放以来作出的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以及民营企业和投资人违法犯罪的生效裁判,当事人、案外人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要及时审查,认真甄别;确有错误的,坚决依法纠正。着重抓好重大典型案件的甄别、纠正和宣传工作。要注重查清案件事实和焦点问题,厘清相关法律政策问题,摸清案件背景和社会反应,准确适用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作出妥善处理。对重点案件要逐案制定包括立案、再审、执行、善后在内的一揽子工作方案。

    二是正确把握四大工作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以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为各类产权主体提供平等的司法保护,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畅通产权申诉案件的立案渠道,规范适用再审审理程序,确保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平等。坚持依法纠错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严守法定程序。对符合再审条件的申诉案件,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坚决予以纠正,维护公平正义,提升司法公信。坚持纠防结合原则。通过对产权错案冤案的甄别和纠正,强化审判监督司法救济、倒逼防错和统一法律适用功能;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强源头预防。

    三是严格甄别纠正工作程序。依法保障申诉人的诉讼权利。畅通申诉渠道,做好诉讼服务。充分尊重、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申请权、申诉权、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和处分权。落实接谈要求,完善询问方式,充分听取申诉人的意见。要加强审级监督,上级法院可以提审和改判的,不宜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强化对下级法院办理产权案件的监督和指导,防止程序空转。

    四是审慎把握甄别纠正司法政策。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法律界限。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特别是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准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性质,坚决纠正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的错误生效裁判。对于在生产、经营、融资等活动中的经济行为,当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禁止而以犯罪论处的,或者虽属违法违规但不构成犯罪而以犯罪论处的,均应依法纠正。坚决纠正以刑事执法介入民事纠纷而导致的错误裁判。对于以刑事手段迫使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导致生效民事裁判错误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对于涉及犯罪的民营企业投资人,在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服刑期间,依法保障其行使财产权利等民事权利。对于民营企业投资人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严重影响行使民事诉讼权利,被解除人身自由限制后,针对民事案件事实提供了新的证据,可能推翻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核实;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依法启动再审。依法甄别和再审因政府行为引发的产权申诉案件。甄别和再审产权案件时,对于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而违约毁约侵犯投资主体合法权益的,或者因法定事由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对投资主体受到的财产损失没有依法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再审和改判。对于政府在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过程中,没有按照补偿范围、形式和标准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的错误裁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启动再审。在再审审查和审理中,要注意运用行政和解协调机制、民事调解方式,妥善解决财产纷争。依法妥善处理涉案财产处置申诉案件。对于因错误实施保全措施、错误采取执行措施、错误处置执行标的物,致使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等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应当及时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执行回转、返还财产。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异议所作裁定不服的,当事人、案外人可以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或者审判监督程序等法定途径予以救济;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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