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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4
星期三

《中国审判》2016.13 143 出版日期:2016-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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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单打独斗到协同作战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工作侧记

文 喻英辉 谌玲

  “执行员孙某某,我已签发查封令,请速到房地部门和房屋现场办理查封手续。”随着执行法官的一声令下,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法官为主导,以执行员、书记员为辅助的执行团队新模式从2015年9月1日起正式运行。

  武汉中院作为司法改革首批试点法院,抓住司法改革的契机,把法官员额、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等试点工作与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有机结合起来,遵循执行工作规律和执行权兼具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特征,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对执行权进行再分解,细化为命令权、行动权、裁判权;在执行实施部门保留适当的法官员额,任命相应数量的执行员,以团队模式整合办案力量,理顺执行权运行机制;执行实施权采取“执行法官+若干执行员”“命令+执行”的团队化运作模式,一个办案团队由1名执行法官+4名执行员+4名书记员组成,执行法官为入额法官执掌执行命令权,执行员以司法辅助人员身份遵照执行法官指令,专司行动权。

  在新模式下,执行法官签署各类执行决定、命令和裁定等法律文书,审查决定是否采取执行措施或采取何种措施;执行员配合拟定执行方案和提出动议,并实施经执行法官决定的具体执行行为;书记员负责录入案件信息,及时更新执行进展等公开推送信息以及编案、记录等工作。

  为明确执行法官与执行员的责任,武汉中院出台了《关于法官、法官助理办案过错责任的暂行规定》《关于执行员办案过错责任的暂行规定》等配套规定,开出法官、执行员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着重明确执行法官和执行员的具体职责。同时,限定执行员不得行使下列执行审查权:作出审查当事人、案外人或利害关系人异议的裁定或决定,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中止、终结执行案件,组织执行听证,审查拘留、罚款、仲裁、公证等事项,其他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重要事项。

  武汉中院在深化审执分离改革的同时,避免走入审、执掣肘的误区,紧扣“公正与效率”主题,进一步理顺审执关系,坚持分而不“裂”、和而不同,形成有效的立案、审判、执行衔接机制,着力打造多方参与的“大执行格局”。在立案阶段强化诉讼指导、法律释明、风险告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依法及时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在审判阶段注重提高调解案件当庭履行率和自觉履行率,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和可执行性;执行实施庭和执行裁判庭各守其责,做到分离而不对立,协作而不混同。

  新的执行团队模式运行后,发生了从单打独斗到协同作战的重大转变。2015年1至8月,武汉中院执行实施案件共结案298件,执行标的额37.95亿元;执行团队新模式运行后的8个月(即2015年9月至2016年5月),武汉中院共执结执行实施案件1360件,执行标的额106.56亿元,结案数较改革前增长4.56倍,执行标的额较改革前增长2.81倍。2015年1至8月,武汉中院共审结执行审查案件199件;执行团队新模式运行后的8个月(即2015年9月至2016年5月),武汉中院共审结执行审查案件608件,较改革前增长3.05倍。

  在各类执行案件井喷式增长的态势之下,武汉中院新的执行团队模式运行后,呈现了执行结案数和执行到位率明显上升、涉执信访率下降的良好态势。多年的历史积案在执行法官与执行员的协作下得以圆满化解,执行权分解使一人包案到底的旧模式彻底改变,执行法官和执行员职责分明、相互监督,“消极执行”“乱执行”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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