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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7
星期三

《中国审判》2016.13 143 出版日期:2016-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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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规范体系 破解执行难题

执行领域最新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综述

文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 潘勇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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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决执行难是一项综合系统工程,进行执行规范化建设,完善执行规范体系,是重中之重。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为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建立执行长效机制,统筹规划,及时出台系列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为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提供了有力的规范依据。

  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自2015年2月4日起实施。

  该司法解释是在修订原有司法解释基础上制定的,其中“执行程序”部分共60个条文,涉及执行程序的主要制度与过程,事实上成为执行领域行为规范总则。与原规定相比,该司法解释总体上规范了执行程序,降低了执行成本,提高了执行效率:一是规范了执行程序的基本制度,进一步规范了执行程序各环节,如执行案件的管辖、财产的查明与拍卖、执行和解与执行担保等。二是解决了实践中反映强烈、亟需解决的问题,如延长最长查封期限和续封期限等规定,明确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问题,特别是规定了裁定拍卖成交或以物抵债的情况下,标的物所有权变动时间等重大理论和实务问题。三是规范了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分离与衔接,如规定了执行依据明确性的要求、明确了执行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的衔接机制等。

  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5月5日起施行。

执行异议和复议是执行程序中的重要制度,属于执行救济范畴。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执行异议程序进行了全面改造,但是规范过于粗疏和简陋。为切实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行使异议权,满足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客观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统一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审查标准,规范了执行异议、复议、案外人异议程序规定,规范了相关案件的办理程序,明确了唯一住房的执行、抵销权的行使等一批实践难题的解决思路;切实遵循权利保障原则、分权制衡原则、效率原则、利益平衡原则,规定了指定立案,执行异议事由应当一次性提出,被限制出境人有权申请复议,执行标的权属判断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原则,执行异议案件中利害关系人范围等问题。

  三、《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

严厉打击拒执犯罪是体现执行工作强制性的重要举措。虽然关于拒执罪问题已经存在多部解释,但未完全覆盖实践中拒执犯罪的行为种类,且拒执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也亟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为回应司法实践的关切,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该司法解释。该解释细化了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具体情形,明确了酌定处罚的适用条件,增加了可自诉的追诉方式并确立了一般管辖原则,进一步规范和强化了对抗拒执行犯罪的打击力度。

  四、《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

  执行难最为人民群众诟病的一点是有的被执行人一方面隐匿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面又通过各种高消费行为大肆挥霍,既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对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构成了严重挑战。在我国征信体系尚不健全的社会背景下,为遏制这一现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出台司法解释,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不得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出行,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住宿,不得有旅游、度假等多达9种类型的高消费行为。这一司法解释首次尝试以法律手段对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目的就是通过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迫使其主动履行义务,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有效地维护了司法尊严与权威。该司法解释实施5年来,取得了明显成效,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近两年大力推动人民法院与协助执行部门建立信息联网,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前向有关职能部门推送应当进行限制的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行为,改事后追究为提前禁止,更好地落实了司法解释中规定的限制惩戒措施,效果明显。2014年初,中央文明办等八部委共同签署了《“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以信息化方式联网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乘坐飞机等交通工具,对其社会活动产生了重要影响,让被执行人切实感受到生活空间被挤压,威慑效果明显,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比例明显上升。然而,随着客观形势的发展变化,原有限制高消费司法解释部分规定已经与客观实际的发展不相适应。最高人民法院为此修改了该司法解释,形成《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在原有解释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展了惩戒范围,加大了惩戒力度,提升了制度效用。新司法解释的修改具体涉及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将限制消费措施的范围拓宽至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二是明确对失信被执行人应当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三是在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取消“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限制条件;四是增加对被执行人乘坐高铁等动车组列车的限制;最后是增加对单位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等四类责任人员的限制。

  五、《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为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通过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及其他财产的行为,进一步提高执行效率,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自2013年9月2日起施行。此后,2014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信用惩戒工作的意见》,鼓励和支持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通过网络信息化方式,开展查询被执行人存款和其他金融资产信息等执行与协助执行事项、联合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等工作。2015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了《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规范》,依法规范了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规范了对银行存款的执行与协助执行,对于提高网络查询、冻结、扣划、处置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银行卡、存款及其他金融资产等工作的效率具有重要意义。2016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试点法院通过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在北京、上海、浙江、福建、广东等地开展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证券的试点工作,待条件成熟后,推广到其他地区。

  六、《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计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是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执行措施,在促使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和补偿债权人损失方面有积极作用。该司法解释按照法定原则和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问题作了系统规定,具体而准确地阐释了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且简化了计算方式,增加了可操作性,完善了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制度。

  七、《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自2014年11月6日起施行。

  规范缺失导致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长期未能有效执行,已经严重制约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该解释遵循刑事财产执行的规律特点,完善了财产刑的执行,填补了长期以来刑事追缴、退赔等执行问题的规则空白,弥补了现有规定以及单纯适用民事执行规定的不足,为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提供了规范依据。

  八、《关于对人民法 院 终结 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自2016年2月15日起施行。

  为防止当事人利用异议权拖延执行,降低执行效率,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应当有明确的期限限制,以督促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最高人民法院为此出台了该司法解释,确立了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限规则,明确了具体的期限起算点、期间长短、溯及力、期间经过的法律后果等长期困扰执行实践的难题,与原有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有效衔接,形成了一般执行行为异议在执行过程中提出、对终结执行行为的异议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后的确定时间内提出的法律适用规则,构成统一完整的期限体系。

  九、《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自2016年4月14日起施行。

  执行程序中,由首先查封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是财产处分时的基本规则。然而,如果查封财产上存在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保障的债权等优先债权时,首先查封法院一旦迟延处分财产,则优先债权将无法及时实现。执行实践中这种情况往往导致法院之间的争议,需要由上级法院予以协调。然而,上级法院突破首先查封法院处分查封财产的一般规则,指定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时,就面临着规范依据不足的困难。最高人民法院为此出台了该司法解释,在协调实体法与程序法制度的基础上,既保障了实体法上优先债权制度的实现,同时兼顾了执行程序法上首先查封制度的价值。

  十、《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2014年10月10日发布。

  通知中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法院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网络专线、电子政务平台等媒介,将双方业务信息系统对接,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现网络化执行与协助执行。双方要逐步实现人民法院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行公示相关信息,可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办理协助事项,通过网络冻结、强制转让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等协助请求、结果反馈的方式由现场转变为通过网络操作。

  十一、《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原则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近日正式颁布施行。

  执行工作的关键环节在于财产变现,财产变现的重要途径之一就是司法拍卖。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人民法院自行拍卖财产的规则,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探索出了多种多样的司法拍卖模式。而在国家大力推进“互联网+”战略背景下,网络司法拍卖在全国范围内的发展如火如荼,已经形成燎原之势。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适应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新形势,实现依法、公开、公平、便民的司法拍卖工作目标,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实施互联网平台上公开拍卖诉讼资产的技术性规范进行了规定。而已获原则通过的《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各项制度性规定,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对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网络司法拍卖秩序,增强司法拍卖的公信力,树立司法拍卖权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重要作用。

  十二、《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由于执行案件缺乏明确、统一的立案、结案标准,各地法院做法不一,管理无序。为落实“一性两化”建设工作目标,统一工作尺度,规范执行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该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了执行实施案件、执行审查案件各类案件类型、立案标准、结案标准等问题以及案件信息录入等案件管理规范,对规范执行程序具有重要作用。

  十三、《关于远程视频办理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互联网+”时代,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执行案件办理方式的改革,不但可以大幅提高工作效率,还可以创新司法便民措施,方便当事人参与。为规范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远程视频的应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该规范性文件,规定了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办理执行案件时,可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指挥系统,采用远程视频方式进行询问当事人、听证、组织当事人质证、进行法律释明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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