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在线投稿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04-20
星期六

《中国审判》2016.13 143 出版日期:2016-07-05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从烽火中走来的人民司法

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

回望来路,戮力前行

记人民司法事业的红色征程

文 宫雪

  时间是贯穿历史脉络不可或缺的节点,历史事件正如颗颗珍珠般系在这些节点之上。1921年,中国共产党诞生,自此正式走上中国历史舞台。这一开天辟地的划时代之举,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播下了希望的种子,这一伟大年份如同璀璨的明珠,镶嵌在中华民族悠久历史的锦绣画卷上。

  岁月长河波澜沉浮,中国共产党一路走来,95载春秋见证了中华民族的兴衰荣辱。革命年代的星火燎原,建国初期的百废待兴,十年动乱的艰难求索,新时期的欣欣向荣,人民司法事业走过不同的历史阶段,在漫漫征途中不断发展、壮大和完善,正一步步朝着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奋勇迈进。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人民司法从战火中走来

  人民司法事业开端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时期规模浩大的省港大罢工,我党领导的法制建设初现端倪,自此开辟出了人民司法的红色之路。当时作为“工人政府雏形”的罢工委员会,设立了立法机构法制局、会审处、纠察队军法处、特别法庭等司法组织,并在司法实践中建立了人民陪审员、公开审判、上诉和案件复核等司法原则和制度。这些都是我党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法制建设的最早尝试。

  1927年,中国最早的苏维埃政府司法机构——七里坪革命法庭在湖北红安县诞生,它见证了风卷残云般的土地革命,是共产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广大农民利益的积极尝试。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为了保卫革命成果,新政权前后颁布过包括《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在内的130余部法律法规;组建了中央司法部、临时最高法庭、最高法院、最高特别法庭、地方裁判机构、军事裁判机构等一系列从中央到地方的相对完整的司法体系;建立了两审终审、合议、陪审员陪审、公开审判等司法制度。

  1937年,抗日号角在全国吹响,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成立,自此,革命圣地延安成为人民司法的践行地。群众路线在这一时期的司法实践中得到深刻运用,著名的“黄克功案件”和“马锡五审判方式”拉近了人民司法事业与百姓群众之间的距离。其中,“马锡五审判方式”是陕甘宁边区司法实践智慧的结晶。时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的马锡五同志是运用这一方式的典型代表,他亲自参加案件审判实践,经常下乡进行调查研究,实行巡回审判、就地审判,纠正了一些错案,解决了一些缠讼多年的疑难案件,受到群众欢迎。作为司法工作的一面旗帜,“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出现和推广,不仅培养了大批优秀的司法干部,更使新民主主义司法制度落到实处。如今,这一审判方式虽已成为历史,但其中“司法为民、司法便民”等思想仍然值得传承。

  1941年,中国共产党在晋冀鲁豫边区第一次按照“三三制”原则组织召开晋冀鲁豫边区临时参议会,同年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正式成立。服务抗日大局的人民司法在这一时期继续加强与群众相结合的办案指导思想,大量调解和巡回工作顺利进行。

  1946年,哈尔滨地方法院建立,人民司法从农村走向城市。1948年9月26日,新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前身——华北人民法院在河北省平山县王子村成立,从此法院被冠以“人民”二字,首次明确了法院的人民属性,同时确立了影响至今的分级审理、刑事复核、诉讼调解等7项司法制度。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开创了人民司法事业的先河,在司法理念、司法制度和审判实践等方面为新中国成立后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了有益借鉴。

社会主义革命时期

新中国人民司法初步创立

  1949年初,解放战争节节胜利,中共中央强调对国民党司法机关的接管。中央书记处发出《关于接管平津国民党司法机关的建议》,明确提出了“立即全部接管”国民党司法机关、“建立新民主主义国家的司法机关”的任务。不久,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上述两个关于司法的专门文件确立了共和国成立后的三大司法任务——重建司法机构、司法队伍和司法理念。

  1949年9月,新中国正式成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立了我国司法的基本原则。1950年9月,政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人民司法工作的指示》,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切实地领导和加强人民司法工作,“采取必要的办法,使人民司法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有系统地逐步地建立和健全起来”。1951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三级两审终审制基本确立。

  1952年6月,经中共中央和政务院批准,在政务院政法分党组和政法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全国开展了一场大规模的司法改革运动。运动批判了司法领域的旧观点和旧作风,清除了旧人员,保障了司法队伍的纯洁性。改革历时大约8个月,新中国的司法重建工作基本完成。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内的多项法律,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新中国人民法院的制度建设步入法制发展轨道。与此同时,以审判制度为代表的新中国司法制度开始逐步建立,并日益具体化。

  建国初期,人民司法事业继承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司法传统,并通过“破旧立新”式的司法重建初步创立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1957年至1976年

人民司法探索一波三折

  1957年,“反右”运动开始,人民司法发展步伐放缓。到“文革”时期,群众运动代替了司法活动,人民司法事业停滞不前。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十年间,尽管国家建设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就,但“大跃进”等“左”倾错误仍给国民经济造成了严重损失。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国民经济等各项事业陷入混乱,在司法领域则混淆了司法和行政的界限,民主和法治原则遭到破坏。当时错误地把党的领导同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立起来,出现了大量的冤假错案,而“砸烂公检法”的提出和执行,更是成为党和国家发展过程中的法治之殇。

改革开放新时期

人民司法重整旗鼓再出发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随后的拨乱反正中,司法领域平复了大量冤假错案。1980年9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决定,成立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以下简称“两案”)。会议决定特别法庭公开进行审判,特别法庭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同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开庭,公开审判“两案”主犯,亿万国人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了解了审判情况,见证了这场“历史的审判”和“正义的判决”。《人民日报》刊文称:“这是‘无法无天’的时代的结束,是以法治国的新时代的开端。”

  改革开放之后,中国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国家各项事业逐渐回到正轨,司法制度也重新建立并逐步完善。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八二宪法”,在一定程度上理顺了立法、行政、司法三者的关系。1988年6月,第十四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召开,会议指出,要认真执行公开审判制度;要切实改进合议庭工作;要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提高办案效率;要改革法院干部教育培训管理体制,建立多层次、正规化的法院干部教育培训体系;要推进法院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现代化。这一时期的人民司法工作,尤其是人民法院的制度建设在恢复过程中加强了规范性,多项司法制度和体制得以确立。

  随着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党的十四大确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提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人民司法事业迎来新的历史机遇。

“依法治国”确立

司法体制改革步步推进

  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同时强调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两年后,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这一基本方略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为人民司法改革注入一剂强心针。

  此后,党的十六大更加明确地提出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2003年,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立,指导全国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进行。作为主导中国司法改革进程的核心机构,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于2004年推出《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提出了改革和完善诉讼制度、诉讼收费制度、检察监督体制等10个方面的35项改革任务。

  从党的十五大提出“推进司法改革”,到党的十六大进而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现了从司法改革向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转变。在此基础上,党的十七大在强调“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同时,指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正式确立,历经层层深入,司法体制改革正在稳步向前推进。

十八大继往开来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体制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司法体制改革高度重视。司法公开制度不断完善,立案登记制的确立和推广,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各项举措正在抓紧落实,取得了新进展和新成就。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强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全面部署。《决定》明确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并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和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等多个方面推动司法体制改革。习近平指出:“这些改革举措,对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健全权责明晰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更好保障人权都具有重要意义。”

  2014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首次以全会的形式专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治国方略。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提供强有力的支撑。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将四中全会有关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84项改革举措逐项具体化。《实施方案》贯彻落实四中全会部署,在协调衔接三中全会相关改革任务和四中全会改革举措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绘就了路线图和时间表。

  时空流转,中国共产党95载风雨兼程,领导人民司法从烽火中走来。回望过去,人民司法的红色足迹已经深深印刻在历史碑柱和人民心中。放眼当下,2016年被认为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之年和攻坚之年,顶层设计密集出台,试点工作积极探路,各项举措攻坚克难。相信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司法体制改革将不断深入、扎实推进,人民司法将戮力前行,开启新辉煌。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网站地图  |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  投稿信箱  

关注《中国审判》
Copyright © 2012-2024 www.chinatrial.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编:100745 联系电话:010-67550550/67550645 杂志社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6485号 | 京ICP备 13051393号-1
《中国审判》杂志社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