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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2016.13 143 出版日期:2016-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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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信息化为抓手,基本解决执行难

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

文 本刊记者 黄晓云 图 孙若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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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执行难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工作纲要》,重申周强院长在此前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的庄严承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行军路线图已经勾勒,各级人民法院如何攻坚克难?本刊记者近日就此专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

  《中国审判》:请简要介绍一下《工作纲要》的出台背景。

  刘贵祥:执行难问题是制约人民法院工作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基本解决执行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应有之义,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目标任务。自1999年以来,党中央和中央政法委多次专门部署解决执行难问题。解决执行难也始终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和热议的话题。党的十八大以来,执行工作在各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执行难问题至今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为此,最高人民法院经过认真、反复研究和多方征求意见,下决心彻底破解执行难这一历史难题,并在今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要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向全社会作出了庄严承诺。两会结束后,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多次专题研究解决执行难,在正确把握执行工作的发展规律、深入研究执行难的成因对策、全面掌握执行工作客观实际、多方征求各方面工作意见的基础上,针对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执行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通过了《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工作纲要》明确提出了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指出了实现目标的基本路径,为指导全国法院更好地开展执行工作、确保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提供了行动纲领。

  《中国审判》:破解执行难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刘贵祥:我们的总体工作思路是,在强调坚持党的领导、加强顶层设计、鼓励改革创新、实行标本兼治的前提下,全面推进执行体制、执行机制、执行模式改革,加强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执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化执行查控体系、执行管理体系、执行指挥体系及执行信用惩戒体系,不断完善执行规范体系及各种配套措施,实现执行工作领域的深刻变革,切实补齐执行短板,破解执行难题。具体而言,就是要处理好四个关系。

  一是处理好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关系。

  执行难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执行难是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经过强制执行程序没有全部实现的客观状态,包括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而法院没有及时执行到位和被执行人不具备执行条件法院无法执行到位两种情形。其中,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而法院没有及时执行到位,就是狭义上的执行难,也可以称之为执行不力;而被执行人不具备执行条件法院无法执行到位,就是执行不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基本解决执行难,是从广义上理解执行难的,包括狭义执行难和执行不能两类情况。狭义执行难和执行不能在表现形式、原因、解决办法和法院责任等方面存在不同。

  狭义执行难,主要表现为在金钱债权的执行中,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没有及时予以查处变现;在腾退房屋的执行中,被执行人强占房屋拒不腾退,法院也不予以强制腾退等。造成狭义执行难的原因很多,有法院自身的因素,比如存在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甚至乱执行等执行不力、执行失范情形,以及在传统执行模式下执行手段匮乏、执行措施不力、执行力量不足等;有被执行人的因素,比如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逃避、规避执行甚至抗拒执行,玩“人间蒸发”,隐匿踪迹,或者在诉讼阶段就将存款、房产、股票等主要财产转移登记到别人名下,或者通过假离婚、假破产甚至假诉讼,转移财产、悬空债务,或者通过关联企业特殊关系无偿转移财产,或者动员老人阻止执行、以自残自杀乃至报复法院、社会等相威胁,甚至组织暴力抗法等;有外界的因素,比如部分人员、部门干预执行;还有一些相对客观的因素,比如在经济下行压力下,法院组织拍卖、变卖,但财产因无人竞买而无法变现等。这类执行难,属于法院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人民法院要将有限的司法资源集中用于解决这类案件,从法院自身问题着手,采取强而有力的措施,确保此类案件全部或绝大部分得到及时有效执行。

  执行不能,主要表现为在金钱债权的执行中,被执行人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也不可能执行到位,“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据保守估计,此类案件约占所有执行案件的40%左右。可以举两个典型情形:一是在相当数量的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等涉民生执行案件中,加害人大多经济条件差,往往除了维持生计的生活必需品之外没有其他财产,无法进一步执行;二是许多法人企业因为经营不善等原因,债台高筑,债权人达数十家,其财产仅能满足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其他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得到实现,完全符合破产条件,但债权人、债务人都不申请破产,形成执行不能、破产不得的“僵尸案件”。对于这类执行难,无论采取什么执行措施都不可能执行到位,这在任何国家、任何时期都是一样的,这是当事人面临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社会风险,应依靠全社会力量从源头上进行综合治理,比如建立自然人、非法人组织破产制度或者强制破产程序、简易破产程序来消化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对涉民生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通过社会救助、社会保障、司法救助制度予以解决。人民法院也可以从中起到积极推动和沟通协调的作用,比如建立执行救助制度,增进与社会保障部门的协作,加大救助保障力度;比如通过畅通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机制,加大破产程序的适用力度等。

  在司法实践中,准确界定狭义执行难和执行不能,成为一个关键问题。如果将狭义执行难案件认定为执行不能,可能为法院的消极怠工披上了合法外衣,此类案件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可能受损。如果将执行不能案件认定为具备执行条件,这类案件可能成为法院难以承受之重,导致法院司法资源的浪费,使法院不能将有限的司法资源更多地用在应当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上,可能损害这些案件申请执行人的利益。传统的执行模式缺乏查找被执行人的有效手段,寻找被执行财产的范围和领域也非常有限,得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的结论可能难以让当事人信服。执行信息化建设为准确界定执行不能和狭义执行难提供了契机。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当前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法院的网络执行查控体系已经能实现对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形式的查控,让人信服的技术手段已经基本具备。下一步,我们要通过出台司法解释,进一步解决如何合理设置和规范统一判断标准的问题。

  二是处理好破解难题与补齐短板的关系。

  执行难问题长期存在,成因复杂。基本解决执行难,就是要破解长期制约执行工作发展的各类难题,主要包括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和应执行财产难动等。随着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逐渐完善,法院查找财产能力进一步提高,查找到的财产范围进一步扩大,财产处置难的问题又逐渐显现。随着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增大,该问题不断突出,成为亟待解决的又一大难题。要基本解决执行难,就是要在破解这五个方面的难题上下功夫,力求取得突破性进展。

  基本解决执行难,还要补齐短板。总体而言,近些年制约执行工作整体发展的短板主要有两个:案多人少和队伍作风。

  关于案多人少短板。以人工为主的传统执行模式下,执行效率不高,案件数量越多,案件质量越难有保证。如果一个人一年办10件案件,可以精雕细琢、精益求精,可以从容完成各方面的工作要求,将10个案件都办成精品;如果一个人一年办100件案件,可能有些应接不暇、疲于应付,或能勉强完成各方面的工作要求,将100件案件都办成合格品,并力争出现个别精品;如果一个人一年办1000件案件,则会心有余而力不足,难以完成各方面的基本要求,基本无法完成将1000件案件都办成合格品乃至精品的目标,并且在客观上较易出现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执行失范和执行不力的情形。近三年来,全国执行案件收案数持续以两位数的百分比增长,2015年新收执行案件达到416万件,个别地方收案数增长一半。但执行干警人数相对固定。就全国而言,包括书记员、执行人员、执行裁决人员等在内的执行干警约4万人,2015年,一个干警年均办案超过100件,一个执行人员的年均办案数量很可能超过200件。今后两到三年内,随着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增大对执行案件的影响逐渐显现,各地执行案件数会进一步增加,案多人少矛盾会进一步激化,会对执行工作的各方面产生更加负面消极的影响。在执行案件数量增长趋势显著和执行人员预期增加有限的情况下,只有通过大力提高执行效率,才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近些年,我们通过大力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打造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极大地提高了执行人员查找被执行财产的能力和效率,对于解决执行难起到了根本性推动作用。实践证明,信息化建设对于补齐案多人少这块短板具有关键作用。但在全国范围内,执行信息化建设仍需进一步完善。比如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在查询银行账户方面已经基本实现全覆盖,但是冻结、扣划功能则需进一步增强;信息化的联合信用惩戒即“黑名单”制度,在督促失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推动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赢得社会广泛赞誉,但是在扩大惩戒范围、确保惩戒对象完全准确等方面,还有文章可做;全国执行信息化建设总体呈现良好发展势头,但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也仍然存在,有的地方信息化建设推进缓慢,明显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有的地方重建设轻应用,或者建而不用,有的地方存在个别违规使用的情形等。为此,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的步伐,提高干警运用信息化建设成果的能力和水平,深化信息化与执行各项工作的融合,促进执行效率的飞速提升,切实补齐案多人少这一大短板,为基本解决执行难提供强大的科技支持。

  关于队伍作风短板。执行队伍的清正廉洁、作风优良,直接关系到执行队伍在人民群众中的司法形象,关系到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程度,关系到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目标的如期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懂得‘100-1=0’的道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同样,在解决执行难的过程中,如果执行队伍建设跟不上,纪律作风不转变,即使采取了有效执行措施,取得了良好数字业绩,人民群众也不认可,执行难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毋庸讳言,执行领域的违法违纪现象相对多发,执行人员违法违纪的事例也时有曝光,队伍作风建设问题成为了制约执行工作整体发展的一大短板,对此,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在解决执行难过程中,既要抓工作,也要抓队伍,要不断加强队伍建设,改进工作作风,切实补齐作风短板。要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第一位,精心组织“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确保执行工作的正确方向;要坚持靠制度管人管事管权,扎牢制度的笼子,完善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各项机制;要加强纪律建设,将纪律挺在前面,以严格的纪律保障良好的作风。

  三是处理好顶层设计与地方创新的关系。

  基本解决执行难,既要加强顶层设计,又要鼓励地方创新,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统筹兼顾,相得益彰。

  基本解决执行难,要加强顶层设计,要有统一的工作目标、统一的工作部署、统一的评价标准。没有这些统一的顶层设计,各地容易各自为战,难以形成合力,影响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的实现。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工作纲要》,对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进行统一部署,为各地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指明方向,提供遵循,同时,对《工作纲要》中涉及最高人民法院自身工作的各项部署以“马上就办”的态度,切实抓好落实,如大力推进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联合信用惩戒系统建设,积极研究并即将出台网络司法拍卖、变更追加当事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财产保全等系列重大司法解释,着力加强对执行体制改革整体方案的研究讨论等,为各地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提供有力的指导与支持。

  基本解决执行难,还要鼓励地方创新。地方法院在贯彻落实《工作纲要》的前提下,也要充分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结合各自实际,因地制宜地制定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实施意见,提出更具针对性、更接地气的工作部署,切实推动执行难的解决。在此方面,有很多地方法院已经开始行动。例如,江苏、浙江、四川、甘肃等地方法院自我加压,勇于担当,主动提出要在两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率先实现工作目标;湖北法院针对自身信息化建设不足的现状,将加强执行指挥中心建设等作为工作重点大力推进;河南高院召开誓师大会,签发军令状,各中院院长表态如果不能按时完成目标任务将自动请辞;四川高院主动争取省委领导支持,由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出台《关于“两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工作意见》,对构建解决执行难的综合治理大格局作出明确规定。有的地方法院着眼执行实务,在执行方式、工作机制、执行管理等方面勇于探索,大胆创新,不断总结提炼出好的司法实践经验,例如,很多地方法院在积极探索网络司法拍卖、诉讼保全责任保险、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制度,为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奠定了实践基础。

  四是处理好系统思维与重点突破的关系。

  基本解决执行难要坚持系统思维。解决执行难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坚持系统思维,整体布局,协调推进。一方面,要坚持对总体目标的系统把握。既要集中力量解决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执行不力问题,促进此类案件的全部或大部分执结,又要加强执行不能案件的单独管理,严格认定标准、畅通恢复机制、加大强制力度,提升此类案件的办理效果。既要加强各类案件办理,加大基本解决执行难总体目标的硬性指标数值的比重,又要采取有效措施,惩治消极执行、规避执行等法院内外各类失范现象,促成其他软性目标的实现。既要多措并举,追求执行工作的客观业绩和实际效果,增进执行当事人的获得感,又要加强作风建设,深化执行公开,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升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另一方面,要坚持对工作举措的系统设计。既要深挖法院内部潜力,增加人力投入,提升队伍能力,优化内部资源,切实提高执行队伍战斗力,又要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善于借势聚力,共克执行难题。既要立足现实,通过专项活动等治标之策,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又要着眼长远,积极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破产、保险、救助等制度完善,促进治本之策的功能发挥。既要立足本位,关注执行阶段的各类问题解决,又要能动执行,通过提高诉讼保全比例、减少矛盾纠纷等举措,在诉讼阶段、诉前阶段提前布局,促进源头治理,减少执行积案。既要站在全局高度,大力推进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联合信用惩戒系统等信息化建设及其在各项执行工作中的应用,进一步提高执行效率,促进执行工作模式的历史转变,又要实事求是地看到信息化功能在一些落后地区、农村地区的客观受限,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传统工作手段,形成有益补充。

  基本解决执行难还要强调重点突破。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千头万绪,涉及方方面面,必须抓住关键、突出重点,集中精力破解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瓶颈,以点带面,确保工作目标的如期实现。除了要加强队伍建设和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切实补齐两大短板之外,还要重点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要通过加强执行监督、促进司法解释体系化,重点推进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解决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问题;要通过积极稳妥开展法官员额制改革和执行体制改革、鼓励执行机制和方式方法创新,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增强执行工作发展的内生动力;要通过加大财产申报制度的适用力度和对规避执行的惩戒力度,深入开展反规避执行整治行动,重点解决规避执行的问题;要通过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进一步调动全社会力量,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中国审判》:如何把握基本解决执行难的主要任务?

  刘贵祥:基本解决执行难,就是要坚持以信息化建设为抓手,着力强化执行规范化建设和专业化建设,切实完善执行体制机制,努力实现执行工作各个领域的深刻变革:一是实现执行模式改革。要建成覆盖全国地域和主要财产形式的网络执行查控体系,实现对存款及其他金融产品、车辆、证券、股权、房地产等财产的网络化、自动化的查询和控制,实现全国四级法院互联互通、全面应用,所有执行办案人员均能利用系统快速查找、控制所承办案件的被执行人财产;确保与国家发改委等44家单位达成的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的合作协议落地生根,通过8大类55项惩戒措施的发力,在30多个重点领域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让失信被执行人寸步难行、无处逃遁。二是实现执行体制改革。要蹄疾步稳推进执行体制改革,进一步优化执行权的科学配置,强化审判权对执行权的制约和监督,发挥执行机构上下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功能,让改革成果更多惠及执行当事人。三是实现执行管理改革。从7月份开始全面运行全新的全国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四级法院同台办案办公,强化对查封、拍卖等关键节点在时效、流程等方面的管理和控制,及时生成、公开相关流程信息,形成执行法院、上级法院、当事人对执行案件多位一体的监督功能,有效解决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执行、乱执行等执行失范、执行违法问题。四是实现财产处置改革。要针对当前经济增速放缓、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形势,树立互联网思维,加大被执行财产的处置力度,推行网络司法评估管理,推广网络司法拍卖,通过进一步简化拍卖流程、提高降价幅度、降低拍卖费用、引进网络监督,提高拍卖成交率和溢价率,祛除权力寻租空间,实现执行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五是完善执行工作机制。要在人民法院内部深挖潜力,理顺各种关系,建立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和恢复执行程序机制、提高此类案件办理的规范程度和公信力,建立执行与破产有序衔接机制、促进大量“僵尸案件”的消化清理,完善立审执保全和先予执行协调配合机制、从源头上减少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数量,建立和完善行为执行机制、解决行为执行难题,完善异地执行协作机制、解决异地执行难题,建立繁简分流办案机制、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完善执行纠错机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六是完善执行规范体系。要针对执行实践中执法办案的困惑和难题,今年年底前制定出台变更追加执行主体、财产申报和财产调查、财产保全、网络司法拍卖、执行和解、仲裁裁决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参与分配、股权执行等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指导意见,形成比较完善的执行工作司法解释规范体系,推动强制执行单独立法进程。七是完善执行监督体系。要健全和强化执行监督体系,从内到外、从上至下全方位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制约,确保执行权高效、廉洁、有序运行。八是完善专项治理机制。要针对严重制约和影响执行质效的突出问题,持续深入开展反消极执行、反规避执行、反抗拒执行等整治行动,将专项治理要求转变为长期性、常态化工作机制。

  《中国审判》:没有制约的权力,必将导致滥用和腐败。在执行监督体系方面应该如何完善?

  刘贵祥:要基本解决执行难,必须健全和强化执行监督体系,从内到外、从上至下全方位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制约,确保执行权高效、廉洁、有序运行。

  一方面,要加强法院内部监督。第一,要畅通、拓宽监督渠道。只有发现问题,才能解决问题。监督渠道畅通,是加强监督的前提。首先,要畅通法定监督渠道。《民事诉讼法》在2007年修订时,增加规定了执行异议、复议制度和变更执行法院制度,建立了法院内部对违法执行、消极执行的法定监督机制,但实践中,有些法院对执行异议和变更执行法院申请不予依法立案,堵塞了法定监督渠道。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出台司法解释,规定执行法院怠于受理异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异议;同时,还将采取有力举措,推进立案登记制在执行领域的贯彻落实,确保法定监督渠道的畅通无阻。其次,要畅通申诉信访渠道。申诉信访案件是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存在各类执行失范、违法执行问题的重要窗口。最高人民法院将出台司法解释,将执行申诉信访统一归口执行机构负责,避免信访受理部门相互推诿导致当事人诉求无门,要建立互联网接访和视频远程接访,为申诉信访增加更为便捷的渠道。最后,要依托信息化建设开辟主动监督、全面监督的渠道。一直以来,大多数上级法院并不掌握下级法院案件的具体办理情况,上级法院只能通过办理监督案件或者申诉信访才能发现下级法院存在的部分问题,其监督具有被动性和片面性。7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将向全国推行全新的全国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该系统是全国四级法院统一的办公办案平台,将与网络查控系统、执行公开系统、联合失信惩戒系统等对接,将记录执行案件从立案到采取执行措施到结案的全部流程,并具有对重要流程节点进行提醒、锁定等管理的功能。该系统的全面运行有助于上级法院全面掌握下级法院所有案件的办理情况,并随时主动发现和监督其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为上级法院监督开辟了新的渠道。第二,要强化和规范监督事项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将出台司法解释,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申诉信访案件办理,通过挂牌督办、专项活动、定期通报等方式,促进信访督办意见的贯彻落实;建立诉访分离制度,将部分信访分流到法定监督渠道,促进信访的依法规范办理;依托信息化技术,建立随查制度,对每一件反映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的申诉信访,核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执行案件的办理情况,促进申诉信访的实质办理,切实增强监督效果,同时建立执行信访的甄别和终结制度,规范执行信访案件的退出机制。第三,要严格落实监督机制。今年上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创建了执行约谈机制。针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存在严重消极执行、违法执行情形或者落实上级监督意见、重大部署不力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约见高院相关负责人进行告诫谈话并责令整改。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建立了执行综合考评机制,将下级法院的执行工作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通过考评打分,奖优惩劣;建立了定期通报机制,对监督中发现的典型案例予以全国通报,限期纠正。今年上半年已经通报了一批消极执行的案例,目前正在督办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将充分运用和严格落实这些机制,切实加大监督力度,将执行权关进制度之笼。

  另一方面,要强化法院外部监督。要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向各级人大报告执行工作,邀请人大代表到法院视察,及时办理代表议案和质询,主动接受监督。今年5月份,最高人民法院组织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黑龙江和北京两地法院调研解决执行难问题,取得了良好效果。要依法接受检察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将与检察机关联合出台规范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检察机关对执行工作的法律监督。要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深化执行公开,在继续推行和深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裁判文书公开的同时,依托全国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强大的记录功能,将更多的案件流程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案件及执行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让执行权在阳光下运行。

  《中国审判》:《工作纲要》提出,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研究制定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评价体系。您能否具体谈谈?

  刘贵祥:执行难问题是否切实得到解决,关键之一是要有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和客观、中立的评估结果。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已引入第三方机构负责基本解决执行难评价体系的制定和评估组织工作,具体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牵头,中国法学会、中国律师协会、《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新浪网、人民网、腾讯网等15家权威研究机构、新闻媒体和12名知名专家学者参与,计划在今年9月出台评价体系并向社会公开发布,2019年2月底前分3次由点带面完成全国法院解决执行难情况的总体评估,有效避免人民法院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这种双重身份带来的倾向性弊端,确保结论更具有说服力,也更加彰显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的信心和决心。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协助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开展前期的相关调研。

 《中国审判》:为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近期有何工作部署?

  刘贵祥:一分部署,九分落实。下一步,全国法院要围绕在两到三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工作目标,根据《工作纲要》和各级法院制定的实施意见所确定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以钉钉子的精神,狠抓落实,确保各项部署落地生根。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将组织召开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专门研究解决执行难问题。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在这样一个本当研究部署人民法院整体工作的重大会议上,专门研究执行工作,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解决执行难工作的重视和决心。近期,还将出台系列司法解释,为解决执行难提供规则支持。出台网络司法拍卖的司法解释,助力解决财产处置难题;出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司法解释,对执行不能案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要件即应当穷尽哪些执行措施、程序要件即是否事先征询当事人意见、法律后果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执行措施的效力等、当事人不服的救济程序、一旦发现财产之后的恢复机制、长期没有财产的退出机制等予以合理设置和清晰明确,加强此类案件的规范管理,提高认定此类案件的说服力和可信度;出台关于财产保全的司法解释,通过在诉讼保全中对保险公司提供担保的认可,改变担保财产必须与保全财产价值等额的传统做法,进一步降低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门槛,通过网络执行查控体系在特定条件下对申请财产保全债权人的开放使用,改变债权人不知道债务人财产情况无法申请保全的传统弊端,提高债权人获取债务人财产信息的能力,进而提高财产保全的适用比例,防止被执行人在诉讼阶段逃债;出台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的司法解释,增加特定条件下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乃至前配偶、违法注销被执行人企业的相应责任人、无偿接受财产的主体等为被执行人的规定,加大对被执行人通过假离婚、违法注销企业、无偿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规避执行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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