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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0
星期六

《中国审判》2016.13 143 出版日期:2016-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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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月倥偬,不忘初心

记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原庭长王永成

文 周洁 宫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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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6月26日下午两点,气温已经到了37摄氏度,焦灼的空气让我们有了一种紧张感,今天要拜访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原庭长王永成先生年事已高,能顺利地接受采访吗?

  洪茂沟社区的老房子是1958年建的,王永成在这里已经住了几十年。踏进屋内的一瞬间,竟然有点惊讶,屋里虽然开了灯,但仍然有些昏暗,陈设简单质朴,待客坐的是王老亲自打制的长条木凳。如果不是提前做了功课,怎么也想不出这竟是一位享受副部级待遇的离休老干部的家。

  采访在王老平实亲切的回忆中开始了。

百废待兴

法治建设说从头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任命沈钧儒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10月22日,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用印办公。沈钧儒上任伊始,便着力在全国各地筹建各级法院,不到1年时间,华北、东北全部以及西北、华东、中南部分老解放区的各省市县普遍建立了人民法院,西北、西南和长江以南各省,也都陆续建立了人民法院。

  “那时候,全国法院系统的法官来自各行各业,水平不一。解放初期也没有成文法可以依据,判案只能依据两条标准:一个是党委意见,一个是是否民愤较大。如何统一审判标准?法律人才培养迫在眉睫。”王老回忆说。

  1952年,中国进行高等院校院系调整,在北京大学、燕京大学、辅仁大学、清华大学的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基础上,合并成立了“北京政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的前身),毛泽东主席亲笔题写了“北京政法学院”的校匾,办学地址为当时的北大红楼,钱端升担任首任院长。中央从各地选派了一批法院工作人员进入北京政法学院学习。这一年,时任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人民法院院长、22岁的王永成接到县委的通知,被选拔去北京政法学院进修。

  1954年,结束两年专业学习的王永成准备回家,学以致用。“这时学校领导找我,让我留校任教。容城县委听说后,赶紧给河北省委打报告,要人。省委又给中央汇报,当时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彭真同志回复说,新中国太缺乏专业法律人才了,要从这一批培训人员中选拔50位同志作为教员留校,培养更多的专业法律人才,服务国家法治建设。这样我就留在了北京。”这一留就是62年。

  1954年,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基础上,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诞生了。“当时刑事审判的依据,是1950年中共中央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和1951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这两个文件对刑罚种类、数罪并罚及类推原则作了规定。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标志着新中国人民法院的制度建设步入法制发展轨道。《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非法干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法律原则。”王永成说。

  正当全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准备以“五四宪法”为基础建立健全新中国法律体系时,党内对阶级矛盾进行了错误分析,自20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法律虚无主义一度盛行,刚制定完成不久的“五四宪法”被“束之高阁”,相应的法律体系建设被搁置。

于法有据

审判原则初露端倪

  “1962年,我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工作。这个部门的主要工作是核准死刑,执掌的是生杀大权,因此对案件的复核要慎重又慎重。我在案件审理中坚持的原则就是: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这也是历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一直秉持的思想。”王老回忆道。

  1954年董必武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后,推动全国各级法院贯彻实施《法院组织法》,并大力改进审判人员的审判作风。当时湖南绥宁县发生错判“放蛊”案,反映出某些审判人员先入为主、指供诱供甚至刑讯逼供的错误作风,最高人民法院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报告转报中共中央,中共中央向全党转发了这个报告,并发出关于改善司法机关审判作风的指示,反对逼供等不良审判作风。195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召开司法座谈会,董必武还把一些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注重调查研究的案例编成小册子发给大家。在肃反审判工作中董必武提出,审判工作要达到“正确、合法、及时”的要求。在1958年的“大跃进”中,他对公检法三机关“联合办案”的做法明确表示反对,说:“法院不能走在公安的前面,也不能摆在检察的位置上,”“国家分工,要由法院来做审判工作。”

  1959年4月,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选举谢觉哉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76岁的谢老上任后带领助手到全国各地调查研究,平反冤假错案。

  “谢老常说,‘批案一定要调案卷,否则,何必要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呢?杀人一定要慎重,一个人只有一个脑袋,杀掉就不能再安上,我们一定要对人民负责。’正是这种思想让我们刑一庭的同志在审阅案卷时极其谨慎。”王老讲述了自己曾经办过的一起强奸杀人案:一名女工在下班途中被一个骑自行车的人拖入草丛奸杀。公安部门提交的证据只有犯罪嫌疑人的鞋印和自行车印。“公安部门认为这两个证据符合现场留下的痕迹。因为当时大家都穿解放鞋,自行车的样式也比较相似,鉴定技术也不发达。怎么能依据两个印记就判定一定是这个人作的案?而且犯罪嫌疑人一直没有认罪。因为证据不足以让人信服,我经过慎重思考,把案子发回,要求重新补充侦查。结果当地公安人员并没有找到更有说服力的证据。”

  不枉杀一个好人,但决不放过一个坏人。王老对曾坚持依法判处一名犯罪嫌疑人死刑的一起案件记忆犹新。“文革”期间,广西的一位政协副主席住在一楼,同一栋楼的四楼住着一个造反派的头目,因为这个造反派头目家的狗从四楼跳下摔死在一楼,这个头目竟在晚上把这位政协副主席拉出去枪毙了。“这个案子报上来,我坚持核准死刑,碍于当时中国的形势,有人建议饶他一命,改判无期。我向当时派驻最高人民法院的军代表汇报时说,因为一条狗打死一个人,这是无法无天,而且证据确凿。军代表最后支持了我的意见。”

  “文革”期间,公检法系统遭到重创,最高人民法院200多人的队伍,最后只留了30人维持运转,其中只有10名法官,而且全部只负责刑事案件的审理,王老便是其中之一。“4年多的时间里,我们10个人共审理了1000多件刑事案。”

有法可依

刑事审判迈入新阶段

  1979年,共和国历经三十载风雨沉浮,再启新篇章。这一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新中国的刑事审判工作告别了过去的“民愤为准”“有无血债”的判断原则,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有法可依。

  当时《刑事诉 讼法》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六种证据认定原则,并在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再次以成文法的形式将证据原则加以细化。

  “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王老在采访过程中反复强调这一点。多年的办案经验让他对如何判定证据的真实性形成了自己的心证。

  1994年,杭州西郊淳安县发生的“千岛湖事件”震惊全国。阳春时节,24位台湾游客、6名大陆船员和2名大陆导游共32人,乘坐“海瑞号”游船在千岛湖观光时,在船舱内被烧死。一时之间,秀丽的岛屿风光被悲情笼罩,两岸关系也蒙上了一层阴影。

  “船的玻璃都碎了,舱内进水,但没有完全沉下去。”亲自勘查现场的王老至今谈起此案仍唏嘘不已。在勘查现场时,他发现了一个留在甲板上的汽油桶,这成为破案的突破口和关键证据。调查人员在卖汽油的人那里找到了买方记录,按照名单逐一排查,最后锁定了买过汽油却拿不出桶的犯罪嫌疑人。当地旅游业火了之后,他们本来从事摩托艇载客生意,得知有批台湾客人在当地游玩的消息后,便密谋图财。案发当天,3人手持猎枪、斧头,把船上的人都赶到底舱,并用铁丝把门拧死,向底舱连开数枪、扔下炸药、浇上汽油,随后带着所劫钱物驾艇逃离。在确凿的证据面前,3名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死刑。

  对王永成来说,证据是他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实实在在的办案依据,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和相关性的追求,是为了守护司法实践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坚持党的领导

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新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早在1954年,我国制定的第一部《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就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党的领导,二者的关系一直是党和国家法制建设关注的重点。为了配合《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首次颁布和实施,中共中央在1979年9月9日发布了《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中共中央[1979]64号文件)。文件指出:“国家法律是党领导制定的,司法机关是党领导建立的,任何人不尊重法律和司法机关的职权,这首先就是损害党的领导和党的威信。”文件强调:“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方针、政策的领导。各级党委要坚决改变过去那种以党代政、以言代法、不按法律规定办事、包揽司法行政事务的做法。”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公布之后,辽宁省半年内上报了4起死刑案件,我都未核准。他们就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领导打报告。”王老饶有兴致地向记者讲起这段故事。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郑天翔专门找到王永成询问。“我去了之后,郑老很严肃地说有人告我的状。”但在听完王永成对4起案件的详细汇报之后,郑院长建议他跟当地省委沟通,说明一下复核情况。“我马上和庭里的同事赶到辽宁。辽宁省委在听取复核意见后,对4起案件不核准死刑表示理解和同意。”

  粉碎“四人帮”后党内思想统一,国家各项建设步入正轨,刑事审判工作也迎来了新的发展时机。1983年郑天翔出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郑院长有一次去全国人大开会,被代表们问及为何全国有11人贪污、受贿达到10万元,却没有被判死刑的情况。“按照法律规定,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应处死刑。郑院长当天找到我了解有关情况,并要求当天必须查清这些未判死刑案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在当时通讯条件有限的情况下,我和刑一庭法官杨万明立刻逐个向各省打电话询问案情,到第二天早上共收到8个省的回复,没有判死刑主要有三种原因—投案自首、立功表现、退赃完全。”仔细总结后,王永成向郑天翔院长作了汇报。“郑院长认为这很具有代表性,能说明问题,向人大代表们作出解释。这件事充分说明了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性。”

  从中共中央[1979]64号文件规定的“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到1982年《宪法》确立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党和国家始终强调,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二者关系的一致性,不能割裂。1996年,王永成离休,告别了他熟悉的刑一庭。34年的刑事审判工作,王老见证了我国司法事业坚定向前的脚步。

  建党95周年之际,我们要学习老法官们的敬业克己之心,继承前辈无私奉献、审慎严格之风,笃信公平正义,忠诚于党和人民的司法事业,甘当“燃灯者”,用生命点亮法治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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