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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6
星期二

《中国审判》2018.12 202 出版日期:2018-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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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听”—中国古代判官的审讯艺术

文 | 宣天

中国法院博物馆的古代审判展厅中,介绍了一种名为“五听”的审判方式。“五听”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是运用察言观色的方法,通过考察当事人的心理活动,揭露犯罪事实,平反冤屈的审讯方式,在中国古代司法审判中经常使用。

“五听”的历史演变

“五听”形成于西周时期,最早见于《尚书·吕刑》:“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孚,正于五刑。”其中“五辞”即“五听”,就是在审判活动中,原、被告双方都到齐后,司法官员须通过五个方面来考察判断他们陈述的真伪。

《周礼·秋官·小司寇》对“五听”的方式作了具体解释:“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辞听”就是察其言词是否不直,不直则理曲,直则理正;“色听”就是察其颜色,理曲则色变,理直则色不变;“气听”就是察其呼吸,理曲心虚则呼吸急促,理直则呼吸正常;“耳听”即察其听觉,理曲则惑,理直则不惑;“目听”就是察其眼神,理曲则失神,理直则坦然。通过辞、色、气、耳、目五方面的异常变化,观察当事人的内心活动,以求得实情。因此,“五听”作为一种审讯方式,注意对当事人心理活动的观察,具有浓厚的心理学色彩。这比起夏商时期常用的单纯依靠神明证据及刑讯逼供的审讯方式,无疑是一大进步。

秦朝时的司法官员非常重视当事人的言辞,审判官通过“五听”的运用,并结合反复审讯或刑讯的办法,将案件真相查出,作出合理裁断。《秦律》规定凡狱讯“必先尽听其言而书之”,如果供词矛盾或情节陈述不清,可以反复讯问。汉朝对被告进行审讯,称作“鞫狱”,并沿用“五听”之法。

唐朝在法律中要求司法官员断狱时必须运用“五听”的审判方式。《唐律疏议·断狱》规定:“诸讯囚者,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反复参验;犹未能决,事须讯问者,立案同判,然拷讯。”《唐律疏议》予以注解云:“察狱之官,先备五听,又验征诸证信,事状疑似,犹不首实者,然后拷掠。”意即先认真听取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再通过验证物证的方式,如有出入就上刑罚。宋朝审讯运用“五听”的方式与唐朝类似。

明朝要求司法官员在审判时“观于颜色,审听情词”。《皇明制书》中提到:“其词语抗厉,颜色不动者,事理必真,若转换支吾,则比理亏。”清朝也继续使用“五听”的审判策略。《大清律例》规定:“凡狱囚徒流死罪,各唤囚及其家属,具告所断罪名,仍取囚服辩文状。若不服者,听其自理,更为详审。”

“五听”在审讯中的运用

“五听”作为我国古代的主要审讯方式,在司法案件中多有应用。《列子·说符》篇记载,晋国多盗,请郤雍去捕盗,郤雍采用察颜观色的办法,通过对被告眉睫之间的观察便能查其实情,百无一失。《韩非子·难三》篇也记载:郑子产晨出,过东匠之闾,闻妇人哭声,便停车听了一会儿,派官吏将她抓起来审讯,果然是一个谋杀亲夫的罪犯。事后有人问他是怎么知道的。子产说,凡人对于他们的亲人都是始病而忧,临死而惧,已死而哀,但这个妇女的哭夫声不哀而惧,所以知道其中定有奸诈之情。这两个案件,可以说是中国古代早期运用“五听”方法破案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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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残片(局部)

“五听”在中国古代审讯中的运用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通过“五听”察言观色的方法辨诬雪冤。《明会要》载:明朝建文帝为太孙时,官兵捕获盗贼七人,他对七人仔细观察之后,对太祖朱元璋说,只有六个人是真盗,另外一个人是被冤枉的。经审讯之后果然如此。太祖问他是怎么知道的,他回答说,《周礼》听狱,色听为上,此人眸子了然,顾视端详,肯定不是盗贼。这一记载,虽有夸张之处,但比较客观地反映了这一方法在辨诬雪冤中的作用。

第二,运用“五听”证实罪犯的犯罪事实。在许多案件中,尽管罪犯的疑点很多,但由于缺乏确凿的证据,难以定案。在这种情况下,运用“五听”察言观色的方法,对罪犯施加心理压力,往往能出其不意,迫使罪犯供认犯罪事实。在清末吴趼人的《我佛山人笔记》中,就记载了这样一则案例:清苑县有兄弟二人各自分居,弟妇为谋夺弟之家产,在食物中放了毒药,不料兄子即侄子因腹饥先食,中毒而死,弟妇便又转诬是侄媳谋杀亲夫。由于证据不足,当事人又屡供屡翻,因此积三年不能定案。直隶总督要求某知府重审,知府在经过初步调查后,于第二日再审时,充分运用了“五听”察言观色的方法。他先对众人说:“昨夜我梦见死者对我说:‘凶手不是我的妻子。杀我者,右手掌变青,白睛色变黄。’”说完,以目环视众人,然后指着弟妇说:“你就是凶手,我说‘杀人者右掌变青’的时候,旁人皆神色自若,唯独你却急视手掌,这是你自己招供了;我说‘杀人者白睛变黄’的时候,旁人神色自若,唯独你丈夫急忙看你的眼睛,这是你丈夫替你招供了,你还有什么可抵赖的!”弟妇惊慌失措,连忙招供了犯罪事实。事后知府对人说:“我破此案并非神明,仅仅是运用了‘察言观色’四字诀窍罢了。”由于年代已久,又没有其他确凿的证据可以佐证,知府便利用了罪犯心理上的弱点,通过察言观色,在罪犯心理失去平衡并形于颜表之际,出其不意地指出罪犯。

“五听”的合理性与局限性

“五听”能够得到历朝历代司法官员的认可,说明其具有相当的合理性。

第一,“五听”符合现代心理学的逻辑。“五听”要求古代司法官员在审理案件时,亲自坐堂问案,面对面地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并观察其表情和神色。“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观其气息,不直则喘;观其听聆,不直则惑;观其眸子,不直则眊然”,这与心理学中“心理刺激与生理反应对应伴生关系”相暗合,即只要有某种心理刺激就会出现相应的生理反应。审判官就可以通过这些不同的生理反应来推断原、被告双方是否在庭审中说了实话,再运用一些审讯技巧,进而比较分析和综合判断,准确查明案件事实。

第二,“五听”符合审判的直接言词原则。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亲自听取双方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当庭口头陈述和法庭辩论,从而形成案件事实真实性的内心确认,并据以对案件作出裁判。“五听”要求原、被告双方都应在场,法官亲自审理,以人的感性认识为基础,进而上升为理性认识,运用事理、情理和逻辑推理对案件事实进行判断。这是直接言词原则在我国古代审判中的最早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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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五听”体现了对古代司法官员职务行为的高标准严要求。“五听”要求司法官员具备较强的观察能力和分析能力,在以口供为主要定案证据的古代,“五听”是获取案件证据的重要形式,司法审判官员必须通过对原、被告双方的种种表现,寻找蛛丝马迹,进而找到案件的突破口,“体察民情,通晓风物”,做到准确判案。

但与其他法律制度一样,“五听”也有其局限性。首先,“五听”制度过于强调司法官利用察言观色作出判断,缺少相应的实物证据相印证,具有较大的任意性和盲目性,很容易导致主观擅断。其次,“五听”过于强调口供的价值以及破案效率,容易导致刑讯逼供。这在历史案件中多有体现,一旦所谓的犯罪嫌疑人不服判决,动辄鞭笞刑讯,往往造成冤假错案。最后,“五听”对于司法官员素质的高要求,与司法官员准入门槛的专业程度有出入。古代科举考试对于司法断案的专业能力缺乏考查,继续教育与培训机制也并不完善,所以司法官员的水平参差不齐,就会使得“五听”并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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