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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26日上午,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在该院审判法庭公开审理被告人周某交通肇事一案。与往常不同的是,庭审现场只有法官和书记员,却不见法警押送被告人到庭,但被告人回答法官询问时的声音却清晰地回荡在法庭,被告人的影像也出现在法庭大屏幕上。原来,这是海曙法院首次利用数字法庭开展远程审判。 在庭审中,需要被告人质证的物证通过实物展示平台将画面传递给在看守所远程视频室的被告人,而庭审过程中的身份核对、质证、辩论等各个庭审环节,也利用网络技术使法庭和看守所两地审判节奏保持同步。 利用远程审判,这起交通肇事案的整个庭审、押解过程只用了十几分钟。这不仅是互联网时代法院革新审判方式的一种探索,也是浙江全面推进数字化法庭建设中一项新举措。 面对互联网时代对人民法庭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如何通过高科技手段提高司法能力、司法效率、司法公信力,成为法院破解工作难题、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切入点和有效载体。2008年以来,浙江法院按照“八项司法”的要求,充分运用高科技手段强化“基层司法”,促进了人民法庭工作的科学发展。 按照省高院、中院和基层法院三层管理架构,全省连网、统一入口、统一接口、信息共享的要求,浙江全省235个人民法庭目前均已建成数字化法庭,数字审判庭总数467个。数字法庭实现了对庭审活动的全流程记录,当庭产生的文字、音视频信息自动保存到系统中,做到“每案一盘”;并实现同步录音录像,支持网上庭审直播。数字法庭同时与审判管理系统等其他应用系统无缝对接,既能为法官提供审理案件的基本信息,提供法律法规查询和生成各类法律文书,也能为法官的业绩考核提供客观依据,有效提高法官的庭审能力。 通过法庭网络化建设,浙江全省实现了网络立案、网络视频庭审、网上银行缴纳、退结诉讼费等功能,切实方便了人民群众诉讼。不少法院大胆创新,运用信息技术为人民法庭研发案款管理软件,定期将案款情况以短信方式发送至经办人、部门负责人手机,提醒尽快逐案清理案款。该软件既规范了案款的管理,也解决了以往当事人迟迟不能退款、收款的老大难问题。有些法庭充分利用法院局域网,为来法庭立案的当事人,提供案件材料扫描、网上传输等服务,将数字资料转到有管辖权的院机关和其他法庭,直接实现网上立案,解决了长期以来当事人“跑错门、跑断腿”的问题。有的法庭利用扫描仪将当事人的身份证信息等财务档案资料进行扫描,并同步上传至与银行共同开发的“银法通”系统中,方便办案法官实时掌握案件的诉讼费退缴进度,方便当事人查询缴退费情况。 借助新科技,浙江法院还创新工作方式,通过法庭微博、QQ群等互联网传播方式,建立涵盖辖区党政部门及群众的局域网,同时积极向群众公布法庭信息,发布新出台、修正的法律法规及典型案例,提高群众的法治意识。如诸暨法院的“陈法官调解室”QQ群,,由资深法官陈建丽带领立案大厅轮流值班的年轻法官,通过视频“面对面”答疑解惑,指导人民调解工作。2013年3月成立当月便通过QQ视频的指导方式调解案件10起。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通过数字法庭进行远程庭审 
数字化为人民法庭插上翅膀 
汤维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首届特邀监督员,全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全国公证协会理事。研究领域为中国民事诉讼法、外国民事诉讼法、比较民事诉讼法、证据法、破产法、司法制度等。
数字化司法的价值 数字化司法所带来的司法价值主要有: (1)透明性。浙江法院通过数字化法庭建设,使人民群众足不出户就可分享司法的全部信息,从而实现了司法与人民之间的真正的“零距离”,司法由此回归其天职,实现了司法来自于民,服务于民。 (2)公正性。浙江法院的数据显示,通过数字化法庭审案,其服判息诉率达到96.3%,二审改判发回率降至8%,司法的公正性得到明显提升。 (3)效率性。浙江法院的数据显示,法院审理案件和执行案件所需要的平均时间大大减少了,法院的“当前存案工作量”也产生了锐减效果。与此同时,旨在提升效率的简易程序在适用率上有所提升,达至82.2%,每案的平均审理天数减少为48.5天。 (4)便民性。浙江法院在所有的人民法庭均实现了司法的网络化操作,为当事人节省了大量的时间成本、金钱成本和人力成本,使当事人解除了诸多因诉讼而产生的后顾之忧和现实困扰,使其由宪法所保障的诉权在电子化司法的平台上得到了最大化实现。 (5)可监督性或可问责性。浙江法院基于数字化管理体制和模式,专门设置了适用于人民法庭的审判执行质量和效率评估体系,并从该评估体系中形成有效的“评估数据”,据此对各法庭的公正性、效率性等诸多表现进行动态排序,实时监督。 处理好四个“关系” 一是要处理好数字化司法的管理性与便民性的关系。数字化司法的出发点与着力点在于司法的便民性,在此基础上,才产生利用司法的数字化提升司法管理能力的功能,二者间的关系不能颠倒,更不能将数字化司法窄化为数字化司法管理。为此,需要在引导民众进行数字化诉讼方面多做工作,防止民众因为数字化而产生望讼却步的心理。 二是处理好局部数字化与全面数字化的关系。数字化不能将“亮点”仅仅停留于诉讼程序的某些“显眼”环节,如庭审直播、微博短信等等,而要深入到司法办案的全程与细节,使之产生多种多样的数据化,使司法评估趋于全面平衡、司法监督进入深层次。 三是处理好数字化司法的诉讼功能与延伸功能的关系。数字化司法可被分解为多个层次,从法官到法庭,从法庭到法院,从一个法院到全部法院,形成一个数据化的塔形结构,从而使其诉讼功能得以全面发挥。尤为重要的是,司法的大数据要与社会的大数据相对接,使司法数字化的功能效应得以逐层扩大,尤其要使与司法相关领域的管理机构与教育、科研部门能够有效地使用司法大数据,以推动服务于社会管理体系和能力的现代化提升,推动增强法学教育与研究的应用性和服务社会的针对性。 四是处理好司法竞争与克服司法制度短板之间的关系。数字化司法不可避免地会形成“比学赶超”的司法竞争氛围,使司法能力得以整体提升。但数字化司法的功能不能止步于此,此外尚需使之与制度更新功能联系起来。数字化司法具有内在的反思机制、学习机制和改进机制,易于藉此发现司法中的制度短板和操作缺陷,从而找出应对之策,使司法制度不断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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