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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图 施蕾 韦自力 判决好还是调解好?近些年来,这个争议在法院系统一直是热门话题。其实,判决明辨是非、定分止争,而调解减少分歧、调和矛盾,两者的有机结合,一方面可以有效防止强制调解现象的滋生和蔓延,另一方面也可以杜绝一判了之、案结事不了问题的产生。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颛桥法庭在处理具体纠纷时,既重视调解的纠纷化解、关系修复功能,又强调判决的宣示性、导向性功能,确保了各类民事纠纷得到有效化解。 能调则调 对于婚姻、继承等传统家事纠纷,颛桥法庭鼓励法官“能调则调”。如在一起离婚纠纷中,原、被告因为孩子的抚养和探视问题矛盾尖锐,双方家人甚至在庭审期间相互谩骂,在庭审之后大打出手,一方当事人的耳朵被咬下一块,引发刑事诉讼。在这样的情形下,法官一边组织好庭审,一边通过电话了解当事人的心态变化。经过多次电话沟通、当庭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一致并实现了相互谅解,避免了矛盾进一步升级。 当判则判 对有些案件颛桥法庭则坚持“当判则判”: 一是当事人缺乏调解意愿的新类型纠纷。考虑到判决独有的释法明理、引导公众行为的功能,对于当事人缺乏调解意愿的一些新类型的纠纷,一般予以及时判决。如在一起名誉侵权案件中,网友在某网站上散布了“某公司生产的疫苗可能引发猪口蹄疫爆发是真的吗?”、“待求证!”等“质疑求证式”语言的虚假信息。原、被告对于这种非确定性的表达是否实质上侵害了原告名誉权进行了激烈辩论。鉴于该案的处理结果具有明确的行为引导意义,最终承办法官以判决形式确认该类暗示性言论具有损害一方名誉权的效果,被告某网站怠于删除不实言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为处理同类纠纷提供了评价的标准。 二是当事人诉讼成本明显高于系争法益的案件。如一起相邻漏水纠纷,原告起诉要求楼上邻居对漏水所致损害承担责任,被告坚持认为漏水系公共管道引发,拒绝担责。考虑到双方争议的利益较小,但鉴定费用较高,故法官在释明法理后提出以水表计数为证,被告暂停用水三天,再观察楼下是否漏水的事实查明方法,得到了原、被告认可。实施中,法官四次到现场查看。被告发现停止用水后其地砖之下依然明显潮湿,虽口头坚持无责,但实际上却悄悄对漏水部位进行了修缮,原告也确认漏水不再发生。基于此,法官依高度盖然性的原则判决原告胜诉。至此,这个困扰原告长达一年多的漏水问题,起诉至法院后,从庭审到漏水解决,只用了不到20天的时间,实现了效率与效果的兼顾。 三是可能引发群体性纠纷的“试探性”案件。某些群体性纠纷,当事人往往先以个案方式“投石问路”,并将诉讼结果作为处理纠纷的指引。对此,颛桥法庭并不以小额诉讼的快速结案为目标,而是通过规范的庭审程序让双方充分阐述意见,在查清事实、释明法理的基础上,再行判决,力求实现判决的导向作用,也避免了“同案不同判”的司法尴尬。 四是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意图的案件。颛桥法庭每年受理大量以“其他合同纠纷”起诉的案件,立案时法律关系尚难确定,需要法官在审理中逐步查明纠纷实质并作出裁判。此外,对于当事人“手拉手”调解的案件,法官也注重审查案件事实,及时作出判决,防止少数当事人通过虚假调解损害社会或他人利益。 
“能调则调,当判则判”是人民法庭化解矛盾纠纷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调解的生命力在于自治性之尊重 
刘学在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湖北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湖北省人民调解员协会副会长、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调解和判决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两种方式,二者对于民事纠纷的合理、合法、快速解决和当事人权利之充分保障均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准确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之民事审判方针的关键在于,必须充分认识法院调解中的当事人自治性这一本质属性并以此为基点开展调解工作。否则,很容易出现强迫调解或变相强迫调解以及片面追求调解率等违背调解与判决之合理关系的现象,而如果调解协议不是在当事人真心实意的充分自愿之情况下达成,那么当事人对调解协议很可能不愿意自觉、全面地履行,从而导致调解方式审结的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的比例增加,难以实现“案结事了”之目标,并极大地扭曲调解与判决这二者间的应然关系。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颛桥法庭在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民事审判方针时,准确把握了调解和判决的不同本质特性,充分尊重调解的自治性原理,从而恰当处理了调解和判决二者之间的关系,在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其经验值得其他法院关注和借鉴。 颛桥法庭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清晰地认识到,尊重调解的自治性原则是界定“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主要标准,亦是决定能否真正实现“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主要因素。 首先,“能调则调”的真正含义在于,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当事人的意愿,基于当事人的处分权和合意,尽量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无论是法官主持的调解还是法院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的调解,其本质属性均在于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处分权,通过当事人之间的自愿协商、相互谅解、妥协让步并最终形成双方均自愿认可的自治性的纠纷解决方案。“能调则调”就是要求在坚持自治性原则之前提下,对于可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的案件,尽可能以调解方式解决。 其次,“当判则判”的含义则在于,对于当事人缺乏调解意愿的案件以及一些在性质上不能调解或不适合调解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判决。颛桥法庭对此作了准确理解,积极履行法官的裁判职责,对于当事人不愿调解或其他无调解可能性的案件及时裁判,有效防止了强制调解、变相强制调解、久调不决等现象的发生,实现了调、判的有机结合,充分发挥了两种结案方式的各自优势,使各类民事纠纷得到有效化解。 最后,“案结事了”强调的是当事人在内心上对案件处理结论的接受和认可。就调解结案的案件而言,能否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主要取决于调解的过程和结果是否真正贯彻了自治性原则。由于充分尊重了当事人自愿原则,颛桥法庭调解结案的案件很少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当事人对一审结论的服判息诉率高达96.31%。 总之,由于充分认识到法院调解的生命力在于对当事人自治原则的高度尊重,颛桥法庭在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审判方针时避免了误区,既重视调解的纠纷化解、关系修复功能,又强调判决的宣示性、导向性功能,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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