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在线投稿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5-12-18
星期四

《中国审判》2014.8 102 出版日期:2014-08-05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统一人民法庭标识 提升人民法院形象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启动统一人民法庭标识工作,即:人民法庭门楣、法庭名称标牌、指示路牌以及法徽等标识实行统一规格、统一颜色、统一图案、统一字体。目前已有7779个人民法庭安装了统一标识。


统一人民法庭标识 提升人民法院形象

文 黄晓云

    2012年6月28日清晨,浙江嘉兴,江南古镇西塘的居民惊奇地发现,当地人民法庭一夜之间旧貌换新颜——安上了肃穆的赭红色门楣,标有“嘉善县人民法院西塘人民法庭”的标牌悬挂于大门右侧,路口也立着一块醒目的指示牌,包括法徽图案、法庭名称、指示方向符号和联系电话,既庄重又醒目。

    西塘法庭这一崭新的“门面”,其实是浙江省乃至全国基层人民法庭正在推广的统一标识。

改革动因:司法便民,方便识别

    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的基层单位,处在维护稳定的第一线和化解调处矛盾纠纷的最前沿,是人民法院密切联系群众的窗口。目前,全国设置乡镇和街道人民法庭近万个。由于历史原因,各地人民法庭建筑外观形式多样,风格迥异,既不方便群众远距离识别,也不符合人民法庭标准化建设要求。

    为完善司法便民设施,进一步规范人民法庭的标准化建设,更好地传播人民法院的整体形象,201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启动了人民法庭标识的设计工作。

    人民法庭标识主要包括人民法庭标志色以及门楣标识、人民法庭名称标牌和指示路牌。设计工作遵从便于推广和讲求实效的原则,突出体现“亲民、便民”主题,力求做到外观庄重、标识明显,达到“见标识即知人民法庭”的效果。

    2011年10月,在参阅了相关国外资料,认真研究公安派出所、中国邮政等系统统一标识的构思、选色、特点、寓意等基本要素,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人民法庭建设现状的基础上,行装局设计了多套方案,对人民法庭标识颜色以及门楣、名称标牌和指示路牌的字体、文字和图案信息、规格尺寸、材料质地以及安装方式等都进行了深入研究,力求对各种不同建筑风格、不同体量的新旧人民法庭都具有广泛适用性。

    在征求部分高、中、基层人民法院同志的意见,并听取清华大学美术学院、中国人民大学艺术学院专家的意见,走访了相关标牌生产企业,得到一致认可后,行装局向最高人民法院上报人民法庭标识方案。

    201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司法行政工作会议期间,专门在广东省清新县人民法院太平人民法庭召开了现场观摩会,争取两年内完成所有人民法庭统一标识的安装工作。

    201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下发《关于统一人民法庭标识工作的实施意见》后,中央电视台及全国近20家网络和平面媒体对此项举措进行了报道。行装局作为此项工作的职能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先行试点、分片实施、整体推进、确保效果”的原则,组织专门力量开展指导工作。

    经过各级法院近两年的共同努力,目前全国具备安装统一标识条件的7945个人民法庭中,已经有7779个人民法庭安装了统一标识,占应安装统一标识人民法庭总数的98.65%。安装了统一标识的人民法庭,标识美观醒目,远距离识别度高,达到了预期的效果,得到了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广泛认可。

基本做法:政府采购,保证质量

    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北京、辽宁、黑龙江、浙江、海南、重庆等地为确保人民法庭标识的规范设置,由高级法院审查厂家的生产能力和资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生产厂家后,统一组织对全省人民法庭标识的测量、制作和安装,中、基层法院安排人员配合做好本地区人民法庭标识的安装等具体工作。

    河北、江苏、云南等省先由高级法院统一组织考察并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生产厂家,再由各中级法院与中标厂家分别签订合同,自行组织完成所辖法院人民法庭标识的测量、制作和安装。

   安徽、河南、湖北、广东等地则由高级法院组织对各中级法院负责此项工作的同志进行专门培训,熟悉并掌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庭统一标识设置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技术要求后,再由各中级法院自行考察并通过政府采购确定制作厂家,完成所辖人民法庭统一标识的测量、制作和安装。

   辽宁、江苏、浙江等高院还派专人对中标企业的生产基地进行考察,并要求其加工出样品,以检验其制作出的标识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山东、甘肃高院则对材料供应和生产加工企业分别进行招标采购,以保证标识所用材质符合《规范》要求。

经费落实:厉行节约,勤俭办事

    为落实统一人民法庭标识工作所需经费,各高级法院司法行政部门认真组织测算本省人民法庭统一标识工作所需经费。辽宁高院分四个工作组,带领标识制作厂家设计人员对每一个法庭进行现场设计、测量,设计方案审查确认后,复尺验收,登记造册,作为验收结算的依据。在认真测算出经费需求的基础上,各高级法院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统筹落实制作、安装人民法庭标识所需经费。

    经商财政部同意,人民法庭统一标识工作所需经费可在人民法院业务装备经费中列支。各高级法院和计划单列市中级法院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测算本地区实施人民法庭统一标识工作经费预算,指导基层人民法院将此项经费纳入本级部门预算,由县(区)级人民政府统筹落实,避免因此项工作形成新的债务。

           

旧法庭(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仓山人民法庭,法官们正准备下乡办案)  新法庭(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宁西人民法庭,全省的标准化法庭)

   在积极落实专项资金的同时,各级法院按照“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原则,严格经费管理,实行工程采购、工程监理、工程验收和竣工决算审计相分离的方法,防范廉政风险,确保经费合理有效使用。

有效经验:因地制宜,风格统一

   在不同外观风格的建筑上安装门楣标识,既要美观和谐,又要安全坚固,是统一人民法庭标识工作中的一个难点问题。各级法院负责此项工作的同志深入实地,反复修改设计方案,并认真听取人民法庭同志的意见,力求取得最好效果。

   为与建筑风格协调,有的法庭门楣标识长度达到十几米,悬挂在三四层楼高度,安装难度大。辽宁、重庆、四川、河南等地为保证人民法庭标识统一、美观、规范,要求标识制作厂家对每一个法庭都制作出三维效果图,经由高级法院确认后方可进入制作安装程序。     为推动统一人民法庭标识工作的开展,高级法院分管院领导和司法行政部门的同志经常深入基层,认真审核设计方案,检查施工质量,及时解决问题。一些先期完成统一标识安装工作的地区,采取高级法院派人抽查与中、基层法院全面自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已安装的标识进行了实地验收,及时纠正技术上的偏差。

   最高人民法院则及时制定下发了《人民法院法徽技术标准》和《人民法院法徽使用管理规定》,规范法徽图案的使用。同时,要求新建和改建人民法庭时,建筑外观应预留出门楣标识安装位置,保证门楣标识与建筑整体风格协调。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  投稿信箱  

关注《中国审判》
Copyright © 2012-2025 www.chinatrial.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编:100745 联系电话:010-67550550/67550645 杂志社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6485号 | 京ICP备 13051393号-1
《中国审判》杂志社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