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在线投稿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04-19
星期五

《中国审判》2018.02(上) 192 出版日期:2018-01-20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增进供给 引导需求 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对司法提出新要求


|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院长 洪学军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翻开了新的篇章。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必然要求立法、司法、行政等上层建筑作出相应的回应。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作为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平正义”司法产品的人民法院,在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征程中大有作为。新时代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司法为民理念,要准确把握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历史性变化对人民法院工作带来的影响,紧紧抓住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工作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反映在司法领域就是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的司法供给之间的矛盾,这对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是司法供给,次要方面是司法需求。

一、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要求法院增进司法供给

解决主要矛盾首先要从矛盾的主要方面,也就是司法供给侧着手。司法供给侧的突出问题就是供给的不充分不平衡,直接表现为司法产品的公正性、高效性、权威性的不充分不平衡。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要从司法供给侧改革入手,提升司法产品的公正性、高效性、权威性,破解人民法院工作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司法体制改革就是要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破解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不断推进司法制度体系和司法能力现代化。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各级法院积极推进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权运行机制、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机制和省级以下人财物统一管理等改革。司法改革的“四梁八柱”主体框架已经基本确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改革已经大功告成,司法体制改革还有许多方面需要纵深推进。

与此同时,人民法院还要通过降低诉讼成本和提高诉讼效率为人民群众提供各种形式的司法服务。这包括“大立案、大服务、大调解”为一体的三大诉讼服务机制建设;还包括功能齐全、服务到位的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旨在合理分配司法资源,达到有效资源集中利用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建设;便利群众诉讼的司法便民服务建设;合理分配社会纠纷解决资源,便民利民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彻底解决人民群众诉讼难的立案登记制改革,以及网上立案、电话立案等改革;与时俱进适应新时代发展的智慧法院建设;自觉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监督的阳光司法、司法公开等机制建设。这些举措和改革的推进大大提高了司法能力和司法效率,解决了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在司法领域表现的主要的矛盾的主要方面,即司法供给的矛盾。

二、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还要求法院引导司法需求

解决主要矛盾还不能忽略矛盾的次要方面,也就是司法需求侧的矛盾。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包括人民对公正司法的需求,这也是人民法院不断推进司法工作发展的根本和动力。但是,基于我国目前的国情,人民群众的司法认知水平普遍不高,人民对公平和正义的认知还停留在较为朴素的阶段。这决定了社会上存在一部分不符合司法内在规律和特点的司法需求。这个问题又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司法自身所拥有的司法公信力,二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建立的信仰。司法公信是司法行为所产生的信誉和形象在社会组织和民众中所形成的一种心理反映,司法公信是一个互动的过程和结构,是一种主体间现实。司法公信,基础在公,形成在信,司法公信正如一架马车的两个轮子,必须两个轮子并行前进,两个轮子之间要有车轴相连,一个轮子是法院的公,一个轮子是对法院的信,公之轮与信之轮之间以车轴为纽带可以相互带动。提升司法权威,不只是人民法院单方面的,而是不同主体之间的互动;不只是行为上的,而是行为与认知的统一。因此,一方面从法院的角度要独立公正高效地审理案件,另一方面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引领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树立科学、理性的司法认知观,包括司法公正观。要加强司法工作内在本质、规律和特点的宣传、引导,最大限度地使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认知能够不断接近司法的内在要求,减少社会公众的大众思维与法官的职业思维上存在的距离,避免因对司法认知观的差异而产生对司法的不信任,从而消解司法公信力的塑造。新时代,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方面有两个使命:一是要满足好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二是要引领好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在我们这样一个长期缺乏法治信仰传统的国家,如何避免“法律机会主义”思想,加强司法认知观的引导就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应该说,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司法理念深入实践,法官的职业思维契合社会的大众思维,已成为一种自觉意识,但在此过程中忽略了法官职业思维对大众思维的引领。对此,人民法院要积极发挥其引领树立科学、理性的司法认知观,营造增进司法权威与司法公信的良好社会认知环境的作用。一方面要独立公正高效审理案件,另一方面要通过多元的方式引领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树立科学理性的司法认知观、司法公正观。要加强司法工作内在本质、规律和特点的宣传、引导,最大限度地使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认知能够不断接近司法的内在规律,减少社会公众的大众思维与法官的职业思维上存在的距离,避免因司法认知上的差异而产生的对司法不信任,从而影响司法权威、司法公信的提升。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网站地图  |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  投稿信箱  

关注《中国审判》
Copyright © 2012-2024 www.chinatrial.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编:100745 联系电话:010-67550550/67550645 杂志社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6485号 | 京ICP备 13051393号-1
《中国审判》杂志社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