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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9
星期五

《中国审判》35/36(下) 189/190 出版日期:2017-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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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一破产案”回顾

文 | 本刊记者 袁定波

2003228日,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国投”)破产案被宣告终结破产程序。该案从1999年初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历时4年,进行了三次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25.36亿元,债权清偿率达到12.52%。

广东国投破产案是全国首例非银行金融机构破产案,也是全国法院受理的破产财产标的最大的破产案,因此被称作“中国第一破产案”。

1999110日,广东国投董事会在广州召开会议,法人代表、总经理麦智南向境内外债权人发出通报:鉴于目前公司财务状况比较严重,已无能力支持公司的正常运作,决定由不能支付到期巨额债务的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及附属深圳公司、广东国际租赁公司和广信企业发展公司,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此前的1998106日,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广东省政府决定对广东国投进行为期三个月的行政关闭清算。关闭清算的初步结果是,广东国投总资产214.71亿元,总负债361.45亿元,资不抵债146.94亿元。

1999111日,广东国投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破产申请。与此同时,广东国投属下的三家全资子公司广信企业发展公司、广东国际租赁公司、广东国投深圳公司也因出现严重的资不抵债,分别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1999115日,法院决定立案受理。同年116日,广东高院公开审理广东国投破产案,并当庭向到庭的142名境内外债权人宣告广东国投破产还债,由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在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独立开展工作。

作为全国首例非金融机构破产案件,广东国投破产案一进入破产程序就遇到很多法律尚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作出司法解释的问题,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达26个之多。

面对一连串新问题,在没有成熟先例和成熟法律可依的情况下,广东高院做了大量创造性的工作,发挥了“试验场”作用。

广东高院在审理广东国投破产案过程中创下了多个全国第一:首创债权人主席委员会。由债权数额最大的九家债权人组成(其中六家为境外债权人),职责是由债权人主席委员会轮流主持债权人会议,并不定期召开主席委员会例会,既提高了破产清算工作的透明度,也从制度上维护了债权人利益。首创债权申报登记审核程序。在广东国投破产案中,债权申报人对清算组确认结果有异议,可由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最终裁定,减少了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中的事务性工作,有利于法院集中司法资源处理破产案件中的各种异议纠纷。首创“一带三”的审理格局,即一个母公司带三个全资子公司,分别由省高院和两个中院审理,从而保证了审理工作司法尺度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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