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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4
星期三

《中国审判》33 187 出版日期:2017-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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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解决“执行难”的实现路径

以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为例

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院长 华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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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基层人民法院开展了一系列破解“执行难”的工作,在执行理念和执行措施方面不断推陈出新,想尽一切办法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立足辖区特点,惩治“老赖”从乡村牧区入手,将失信惩戒机制纳入村规民约,坚持动员全社会参与执行工作。建立并不断完善“政府支持、社会配合、法院主办”的良性执行工作格局,让执行工作从“单枪匹马”变为“联合作战”,打开了执行工作新局面。

一、扎根实际,打造执行工作新思路

(一)以基层为抓手,推进失信惩戒机制纳入村规民约

鄂温克族自治旗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东北部,是全国三个少数民族自治旗之一,人口稀少,地域辽阔,少数民族占总人口的40.8%,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对较低。除部分工业企业集中发展的地区外,大部分人口仍以放牧为主,从某种程度上说还处在“熟人社会”的治理模式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即村(嘎查)民委员会在社会管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信息的流通和传播仍大部分依靠村委会。鄂旗法院在充分辨析执行工作面临的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在对失信被执行人员进行依法惩戒过程中,以问题为导向,主动延伸工作触角,从源头预防和治理的角度思考,创造性地将与失信惩戒相关的内容纳入牧民公约中。

2016年上半年,鄂旗法院发出“加强执行联动,提振执行威慑”倡议书,提出要“不断扩大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共享范围和应用范围,将失信行为逐步纳入村规民约、行业准则、内务管理、企业章程、招聘规则等一系列规范文件内的禁止性规定范畴”。以倡议书为基础,鄂旗法院与巴彦塔拉乡温都尔嘎查先行合作,在原有的牧民公约基础上,充分发挥基层村民自治组织的联动作用,将涉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失信惩戒制度等打击“老赖”举措纳入牧民公约。一方面,以村规民约这种群众自治规约形式,向牧民更深入地渗透失信惩戒制度,实现失信惩戒制度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规范的合理衔接。另一方面,将失信被执行人在全嘎查范围内公示,并在牧民中广泛宣传,使牧民中的“老赖”在当地寸步难行。这一做法可以更直接、深入、广泛地宣传失信惩戒制度,在牧民中反映强烈,收到良好社会效果。

(二)坚持高位推动,将失信惩戒纳入社会诚信建设体系

失信惩戒纳入村规民约的成功尝试得到了当地党委、政府的肯定,旗委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和法院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推广将失信惩戒纳入村规民约的通知》。通知要求,将失信惩戒纳入村规民约的做法在全旗44个嘎查全面推广实施,实现全社会打击和抵制“老赖”的社会氛围。通知强调,将失信惩戒纳入村规民约的做法不仅是提升执行工作质效的有力保障,也是从基层抓诚信建设的有益尝试,更是立足本职、服务大局,为构建诚信鄂温克探索创新思路的典型指引。

同时,旗党委、政府鉴于诚信体系建设的广泛性、多元性和长期性,根据法院提出的倡议书,要求在全旗范围内广泛推广惩戒失信的典型经验,将失信惩戒的内容纳入党员管理、公务员管理、行业准入、内务规则、招聘规定、自治章程等系列规范性文件中。逐步形成全方位、立体式的失信惩戒制度体系,激发全社会的主动意识和创新意识,开创诚信构建、失信惩戒工作新局面。

(三)坚持多方联动,凝聚失信惩戒合力

借助“那达慕”、广场宣传日等大型活动,开展失信惩戒机制专项宣传。开设“以案说法”电视栏目,增加对失信惩戒机制及法院执行工作的宣传报道。邀请旗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政法委、群团代表、公检司等有关联动单位及新闻媒体共32家机构参加鄂旗法院执行工作通报会,对失信惩戒体系建设中的具体工作机制进行解读,介绍《关于推广将失信惩戒纳入村规民约的通知》和《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相关内容。多层次、多角度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强大的执行联动运行机制。

二、立足未来,解决“执行难”根本问题

目前,各级法院对执行案件都采取了“零容忍”的态度和“不放过”的原则,对未能自动履行的判决结果,及时启动强制执行程序,让“老赖”付出代价,维护司法公平和彰显法律权威。但是,执行案件整体数量大,执行实际到位率不高的问题仍很突出。人民法院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显示,2017年上半年,全国法院旧存执行案件113.03万件,新收执行案件345.28万件,结案229.45万件,未结案件228.86万件,分别较去年同期上升了15.93%31%17.89%36.86%。面对如此沉重的执行案件压力,必须从根本上寻找解决问题的出路。

(一)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形成社会诚信合力

“老赖”之所以广有市场,跟司法权威力不断弱化、群众法律信仰缺失以及社会诚信体系长期不健全有着直接的联系。从根本上说,解决“执行难”不能只依靠法院一家“单打独斗”,应当形成社会合力来推动法律的执行,并降低公众依法维权的成本。必须高度重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树立法治观念实现全社会联动,形成良好的外部环境,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通过法院依法裁决的案件就必须及时履行,否则将面临党员管理、公务员管理、行业管理等各方面的影响和限制,让老赖无处可逃,让失信的人没有市场,最终形成人人不愿失信、不敢失信的社会诚信体系。

(二)推动多元化解纠纷体系建设,使“执行难”得到根本解决

实践中,司法手段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成本最高的方式。但是,社会上“一言不合就打官司”的现象广泛出现。当前在基层,依法治国的碎片化思维依然存在,大家要认识到依法处理矛盾并非意味着所有的矛盾都要到法院处理。通过诉讼解决矛盾,不但耗时耗力,有的时候还导致赢了官司失了亲情和友情。大量矛盾涌入法院后,导致矛盾各方抵触情绪随着诉讼程序的推进而越来越严重,到执行阶段时诉讼双方已经视如仇敌,有能力也不愿主动履行法律责任。如果能在纠纷形成的初期,通过多元化解,利用社会力量舒缓矛盾,减少矛盾积聚的负面能量,不但利于化解纠纷,还能出现消除矛盾不伤和气的良好局面。从根本上解决矛盾,才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最终落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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