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在线投稿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04-20
星期六
 当前位置:首页 >> 观点 >> 热点观察 >> 正文
“绿色原则”纳入基本原则适应现实需求
时间:2017-04-20 09:38:12    作者:蒲晓磊    来源:法制网

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作为民法典开篇之作的民法总则,经过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作为中国民事立法史上的里程碑,民法总则的重要性毋庸置疑。至今回忆起立法期间的一些时刻,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仍然记忆犹新。

3月8日下午,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吕忠梅拿到了民法总则草案四审稿。当看到“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一规定恢复为“基本原则”之后,她终于放下了心。

长期关注环保问题的吕忠梅认为,21世纪的民法典,与19世纪、20世纪的民法典一个最大的不同,就是必须回应一些现代问题,生态环境问题显然是典型的现代问题之一。

在吕忠梅看来,绿色发展理念的核心是“经济要环保,环保要经济”。

“要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互之间有机地协调起来,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既不能单靠民法,也不能只靠环境法,必须有多个法律领域的沟通与协调。我们既要认识民法和环境法的不同,又要找到它们之间的接口。通过确定‘绿色原则’将绿色发展理念贯彻和体现在民法典编纂中,就是在做对接。”吕忠梅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一波三折终于写入基本原则

2016年6月,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随后向社会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这一条被称之为“绿色原则”。

这一规定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草案稿中,依然存在。

二审期间,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值得提倡,但是在“基本原则”章节中作出规定,不如在“民事权利”章节从民事权利行使角度加以规范,更为适当。

2016年12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的草案稿将“绿色原则”从基本原则中移除。将其放在民事权利一节且与其他内容合并,规定为:“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应当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弘扬中华优秀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修改,不仅大大降低了绿色发展理念在民法中的地位,由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变为了行使民事权利的公共义务;而且其内容也被大大限缩。

三审稿面向社会公开后,多位代表和学者发表意见,认为在基本原则部分恢复“绿色原则”更为合适,也更符合中国国情和现实需求。

吕忠梅也是众多呼吁者中声音很高的人之一。

吕忠梅在收到面向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的三审稿后,以书面形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交了修改建议和专门论证报告,建议恢复“绿色原则”。同时,也在不同形式的征求意见会上大声疾呼。

最终,在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中,“绿色原则”重新回到了第一章的基本原则部分。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在关于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中,对于规定“绿色原则”的理由做了特别表述:这样规定,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优秀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理念,与我国是人口大国、需要长期处理好人与资源生态的矛盾这样一个国情相适应。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包含“绿色原则”的《民法总则》,其规定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绿色原则”可成为司法判断准则

谈到积极呼吁将“绿色原则”放回到基本原则的理由时,吕忠梅坦言,只有将绿色发展理念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才能成为所有民事活动的遵循和司法判断的准则。

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吕忠梅即开始研究环境法与民法的关系。在她看来,环境法产生于传统民法的不足,但“解铃还得系铃人”:一方面,如果民法不对民事活动施加环境保护的义务,无法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另一方面,对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导致的个人生命健康以及财产损害,如果不在民法中做出明确规定,污染破坏者的法律责任无法得到有效追究、受害者得不到充分赔偿或补偿。如果民法典中不规定相关内容,即便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有了规定,也难以执行,尤其是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会遇到极大问题。

比如,环境保护法第64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侵权责任法不做相关规定,环境保护法的这一条就会落空。实际上,我国现行的《侵权责任法》只规定了“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没有规定“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就可能出现因生态破坏遭受的损害,法官找不到法律依据而无法做出支持受害者的裁判。这个问题需要到民法典分则编纂时才能加以解决。

“现在,民法总则规定了‘绿色原则’,如果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再遇到类似情况,就可以依据绿色原则来作出判决。绿色原则可以为法官寻找立法的本意或者法律价值取向,通过法律目的解释裁判具体案件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吕忠梅说。

体现“五位一体”治国理政整体战略

民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将宪法中公民个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具体化,有“个人权利宪章”之称。民法典的编纂,实际上是为权利“勘界”:确定“政府权力法定——法无依据不可为”和“个人权利自由——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界限。

正因如此,民法典的编纂工作,不仅有民法领域的研究者、实务工作者参加,而且吸纳了与民法相关的多个学科的参与。在民法典编纂的工作中,吕忠梅主要是从环境保护的角度研究并参与其中。

吕忠梅多年前就明确提出,中国需要一部“绿色民法典”。在2016年的中国法学会举办的有关民法典编纂的“中国法学家论坛”上,专门就“民法典编纂中的绿色发展”做了主题发言,提出必须在中国民法典中体现“绿色发展”新理念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治国理政整体战略。

以学者身份,进行民法典制定的基础研究和调研;以人大代表身份,参与民法典制定的审议工作;以组织者身份,召集会议,为制定绿色民法典进行不同学科的交流与对话……以三种身份参与到民法典编纂工作中的吕忠梅,对于民法典编纂所体现出的意义感触颇深。在吕忠梅看来,“绿色原则”在民法总则中的一波三折,其实是整个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一个缩影。

吕忠梅认为,此次民法典编纂,虽然让许多人感到“幸福来得太突然”,但已经有了多年的研究和准备基础。

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吕忠梅对民法总则的制定做了这样的评价:

民法总则的立法过程,显示出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程度有了长足进步,立法的前瞻性、引领改革和发展的能力都有了很大提升,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体现。

民法总则的起草和审议过程,真正体现了既保证民法的专业性、又广泛吸纳不同学科意见的有机结合,充分调动法律各学科、各专业、各专门机构的积极性。

民法总则多次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及时回应社会和民众的重大关切,较好的平衡了遵循民事立法规律和体现中国特色的关系,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


关注《中国审判》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审判杂志社,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审判杂志社”。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需要同中国审判杂志社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网站地图  |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  投稿信箱  

关注《中国审判》
Copyright © 2012-2024 www.chinatrial.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编:100745 联系电话:010-67550550/67550645 杂志社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6485号 | 京ICP备 13051393号-1
《中国审判》杂志社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