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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会宏旨 担当使命 锐意进取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司法审判工作重要讲话精神撷要
时间:2014-04-15 16:59:45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江必新    

三、深刻领会系列讲话中与司法审判工作紧密相关的新观点

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讲话立意高远、思想深邃、内涵深刻、文风朴实,提出了许多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新要求。在学习贯彻讲话精神过程中,需要反复研读、认真领会与司法审判工作紧密相关的新观点,着力在深刻理解内涵、准确把握实质、有效推动工作上下功夫。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特征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形成、发展与最终取得胜利,都取决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我们党在长期的实践中探索出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其前提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道路和制度的提出者和实践者,是领导我们最终实现这一目标的核心和引领者。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们取得了改革开放的一系列成果,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在国际上有目共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建设实践中摸索出来的发展模式,也是被实践证明是适合中国的行之有效的发展路径。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前提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维权是维稳的基础,维稳的实质是维权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从人民内部和社会一般意义上说,维权是维稳的基础,维稳的实质是维权。处理好维权与维稳的关系,是人民法院要直接面对的工作任务。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新观点,为今后的维稳维权工作指明了方向。只有在尊重群众基本权利基础上的维稳,才是真正的维稳,也才能真正收到效果。真正的稳定是全体民众得到充分尊重、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的稳定。当前,我国的维稳形势较为严峻,国际国内环境都存在较大的隐患和不确定因素。只有国内形势安定,人民安居乐业,全体人民团结一致,才能在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下保持最大的稳定。赋权于人民,维护民众的权利,使全体国民认同国家的发展,认同社会稳定的价值,认同稳定就是对自己权利的最大保护,才能收获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

(三)宪法法律至上、只服从法律和事实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政法工作者要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做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执法者,站稳脚跟,挺直脊梁,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铁面无私,秉公执法。不断打牢高举旗帜、听党指挥、忠诚使命的思想基础,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永葆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没有宪法法律至上的理念,也就不可能有法治国家可言,这是我国历史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过去一个时期,我国宪法法律在治国理政的行为规范体系中的定位模糊不清,严重影响到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我国的宪法法律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定的,集中反映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当前,法治被定位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为此,要尊崇宪法法律至上的理念,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紧紧倚重法治化的手段。“只服从法律和事实”,应当成为每一个法官毕生的不懈追求。

(四)公平正义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负责司法审判工作和裁判执行工作。从一定意义上讲,公平正义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生命线”,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为此,人民法院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合理诉求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

(五)“100-1=0”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懂得“100-1=0”的道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99个公正裁判所带来的良好形象。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对我们人民法院工作提出的基本要求和最高标准。在司法工作中,要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谨慎对待案件的每一个细节,要将不出现一点瑕疵作为我们工作的基本要求。要从各个方面为健全审判机制、确保审判质量提供保障,坚决杜绝不公裁判的发生。

(六)培养法官的法律信仰和职业良知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就要信仰法治、坚守法治。他还强调,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一个重要原因是少数干警缺乏应有的职业良知。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并不需要有多么高深的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明辨是非。面对各种纷繁复杂的利益关系,面对金钱、权力、人情的诱惑,法官如果没有信仰法治的精神,没有坚守法治的定力,,有排除一切干扰维护法律尊严的决心,就不可能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因此,人民法院要把强化公正廉洁的职业道德作为必修课,教育广大政法干警自觉用职业道德约束自己,做到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对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树立惩恶扬善、执法如山的浩然正气。

(七) “两个不能”、“两个一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始终对宪法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这是“两个不能”;同时指出,要建立健全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登记备案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法定程序干预政法机关执法办案的,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是“两个一律”。“两个不能”、“两个一律”是给领导干部和广大法官设置的不能触碰的高压线,是排除非法干预和确保法官公正司法的重要保障。

(八)树立执法权威,防止“破窗效应”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违法行为不能迁就。不然的话,群众认为法不责众,反正人多,犯了就犯了,也不能把我们怎么样,就会产生“破窗效应”。“破窗理论”是政治学家威尔逊和犯罪学家凯琳提出的。这个理论认为:如果有人打坏了一个建筑物的窗户玻璃,而这扇窗户又得不到及时的维修,别人就可能受到某些暗示性的纵容去打烂更多的窗户玻璃。久而久之,这些破窗户就给人造成一种无序的感觉。结果在这种公众麻木不仁的氛围中,犯罪就会滋生、繁荣。法律的执行也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如果违反某项法律的行为得不到惩戒,实际上就等于鼓励更多的违法行为。司法者必须严肃执行法律,对违法犯罪行为既不能法外开恩,更不能迁就纵容。对法官来说,严格执法是重要的担当,该严格执法的没有严格执法,该支持和保护严格执法的没有支持和保护,就是失职,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九)对司法腐败零容忍,以最坚决的意志、最坚决的行动铲除腐败现象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旗帜鲜明反对腐败,是政法战线必须打好的攻坚战。一些有权人、有钱人搞花钱捞人、花钱买命、提钱出狱,为什么能得手,原因就是政法队伍中存在腐败现象。”“看到这样的现象,群众心里当然就会有个问号,这还是共产党的天下吗!?我们一定要警醒起来,以最坚决的意志、最坚决的行动扫除政法领域的腐败现象。”司法领域出现的腐败现象,直指国家的免疫系统,侵蚀的是国家的利益、人民的权益和政权的根基,瓦解的是司法的公信、法律的尊严和执政党的地位,积蓄的是群众的怨气、社会的矛盾和摧毁政权的现实力量。因此不容置疑的是,司法腐败现象,是司法不公的渊薮,是让群众唾弃和背离政权的梦魇,是使执政者走不出兴亡周期率的魔咒,必须以最坚决的意志、最坚决的行动予以铲除。

(十)司法权是判断权、裁决权,具有特殊的性质和规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活动具有特殊的性质和规律,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司法的特性决定了司法权是以一种特有的方式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不尊重这些特殊性也就难以发挥司法权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功能。认清司法权的独特性质,有利于在司法体制改革中针对司法权运行的规律,探寻有利于司法权健康运行的体制和机制,寻求社会各界的支持,寻求社会公众的认同,建立司法工作者的集体认同感和荣耀感。这对于司法工作的健康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十一)建立符合司法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模式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通过改革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长期以来,我国把司法人员定位于公务员,在招录、遴选、培养、任用等方面,实行与普通公务员相同的模式。我国80%的案件在基层,80%的司法人员也在基层,加之司法队伍人数较多,导致基层法院人多职数少,基层法官职级低、待遇差、发展空间有限,不利于提升专业素质,不利于保证办案质量。为此,要积极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突出法官的办案主体地位,健全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法官专业职务(或技术职称)序列;要进一步完善法官任招录制度,建立初任法官统一招录、集中培训、基层任职、有序流动、逐级遴选的机制;要完善法官任免、惩戒制度,建立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业绩评价体系和考核晋升机制;要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在严格司法人员任职条件,强化司法人员办案责任的同时,要为法官依法公正履职提供必要的职业保障。

(十二)司法权从根本上说是中央事权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司法权从根本上说是中央事权。所谓中央事权,主要是指全体国民共同受益且必须在全国范围内统筹安排的公共事务。我国宪法第123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因此,各地法院不是地方的法院,而是国家设在地方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审判权的本质属性表现在,全国所有法院及法官都是以国家的名义并代表国家,依据法律对各类矛盾纠纷进行的裁决,裁判结果都在全国范围内产生法律效力,并且应当做到同案同判,确保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所以,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完全具备这种全国性公共事务的属性,这就决定了人民法院的一切事项都只能是完全的中央事权,而不应该带有地方化色彩。否则,国家法制的统一就会遭到冲击和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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