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在线投稿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04-28
星期天
 当前位置:首页 >> 视点 >> 简讯 >> 正文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梳理反家暴法实施一周年
全国发出680余份人身保护令
时间:2017-03-15 08:46:57    作者:蔡长春    来源:法制网

“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不仅直接危害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导致婚姻家庭和未成年子女的不幸,且极易引发恶性刑事案件,危害社会安全稳定。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表明家庭暴力不再是家庭私事,而是具有严重危害的社会问题。”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作出上述表示。

保护令筑起无形“隔离墙”

《法制日报》记者:人民法院实施反家庭暴力法一年来的总体情况如何?

程新文: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一年来,各地法院坚决贯彻法律,受理了一批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和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截至2016年12月底,全国法院共计发出680余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通过及时下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遏制了家庭暴力的发生,维护了受到家庭暴力伤害的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用司法手段向全社会宣示,国家反对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虽然不多,但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大,人民法院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的审理,充分展示了国家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保护。

《法制日报》记者:人身安全保护令都有哪些作用呢?

程新文: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在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设立的一个法律保护伞,等于在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筑起一道无形的“隔离墙”,将施暴人阻拦在“够不着”受害人的地方,在很大程度上预防了家暴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

因此,人民法院正确适用反家庭暴力法,既是依法履职,以法治手段保护人权,维护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也是代表国家公权力回应了社会上反家暴的强烈呼声和迫切要求。

保护令申请人主体较宽泛

《法制日报》记者:请问哪些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和人身安全保护令?

程新文: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庭成员和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多为女性家暴受害者,也有男性家暴受害者,还有老年人、残疾人和儿童。鉴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时没有申请能力或者求助、申请的能力比较弱,反家庭暴力法还规定了较为宽泛的申请主体,如近亲属、妇联、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目的就是充分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

从反家庭暴力法实施的情况看,保护令申请人中既有家庭成员也有同居者;有女性还有男性,也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和儿童。既有家暴受害者自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也有家暴受害者住所地妇联等单位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还有社会组织协助申请人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

多部门协作配合执行效果佳

《法制日报》记者:实践中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如何执行的?

程新文: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我们认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主要包括:监督当事人遵守保护令的规定,及时制止当事人违反保护令的行为;对当事人违反保护令的行为进行处罚。

监督当事人遵守保护令的规定、及时制止违反保护令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精神,通常由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负责比较合适。主要考虑的是:当事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公安机关能够及时出警制止暴力,有效保护受害人免受伤害,这也是公安机关的职责所在。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督促当事人遵守保护令的有关规定,更为便利,也更符合实际。

对违反保护令行为的处罚,应当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共同负责,具体也可以分为两个部分。首先,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中的禁止性规定,如再次实施家暴或者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申请人报警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出警并作出相应处罚。行为人违反保护令的行为同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固定证据后移交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法院依法给予训诫、罚款或者拘留。

如果申请人收集证据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处理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构成犯罪,根据情节给予训诫、罚款或者司法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其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中有关驱逐、迁出等规定的,如责令迁出住所而拒不迁出,一般由法院执行。如果行为人同时实施其他暴力行为或者有较大人身危险性的,法院可视情节商请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法制日报》记者:人民法院实施反家庭暴力法是如何和其他部门协作配合的?

程新文:在实施反家庭暴力法过程中,许多人民法院通过与当地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配合,制止家庭暴力,保证人身安全保护令得到切实履行。各地法院今后将继续学习、借鉴成功经验,充分利用信息化优势,将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与反家庭暴力法的宣传教育工作相结合,让群众了解家庭暴力的危害以及维权途径,主动协调、联系相关部门和组织,让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


关注《中国审判》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审判杂志社,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审判杂志社”。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需要同中国审判杂志社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网站地图  |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  投稿信箱  

关注《中国审判》
Copyright © 2012-2024 www.chinatrial.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编:100745 联系电话:010-67550550/67550645 杂志社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6485号 | 京ICP备 13051393号-1
《中国审判》杂志社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