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在线投稿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5-04-30
星期三
 当前位置:首页 >> 视点 >> 简讯 >> 正文
“两高”联合发布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司法解释
时间:2017-01-06 09:05:07        来源:人民法院报

1月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出席发布会并介绍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王晓东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王玲主持发布会。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在从严惩治腐败方面体现了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追逃追赃工作是向腐败分子发出断其后路的强烈信号,能够对腐败分子形成震慑,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全国各级法院深入推进中央有关战略部署和决策,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审理了一大批职务犯罪案件,加大追逃追赃工作力度。据悉,截至2016年底,全国法院共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38件。此次《规定》的出台,增强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实践可操作性,为司法实践中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提供了直接依据。

明确适用罪名范围

《规定》第一条对刑事诉讼法关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罪名范围做解释,明确了适用罪名的范围,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贪污贿赂、恐怖活动犯罪等案件确定为五类犯罪案件:以占有型、挪用型贪污犯罪等为主的相关犯罪,贿赂类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洗钱罪及其上游犯罪,电信诈骗及网络诈骗犯罪。

对此,万春介绍说,“《规定》出台以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可以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贪污贿赂犯罪’一般采取狭义的理解,认为主要是贪污罪和受贿罪,《规定》明确将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14种职务犯罪解释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进一步明确了案件范围。”

于实际操作方面,此举有助于法院正确理解与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解决了部分法院对此类案件适用范围方面的困扰;于司法效果方面,此举亦便于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明确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维度,力争“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

界定“逃匿” 防止漏网之鱼

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往往采取形式多样的“逃匿”行为,以躲避相关机关的侦查。明确界定“逃匿”行为,是司法实践之所需,更成为收紧制度之网,防止漏网之鱼的有效依据。

对于“逃匿”行为,《规定》第三条从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进行了界定。客观方面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隐匿”,主观方面则为“逃避侦查和刑事追究”。考虑到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脱逃”的性质与“逃匿”类似,故《规定》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脱逃”情形认定为“逃匿”。

《规定》还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对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依照“逃匿”情形处理。另外,对公民的宣告死亡既涉及非法财产的处置,又涉及合法财产的处置,还涉及人身关系的确权,即使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也不宜将人民法院宣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作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前置条件。

借鉴“优势证据”证明标准

《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申请没收的财产具有高度可能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应当认定为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这一规定借鉴了“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

裴显鼎向与会媒体介绍,“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是针对财物的审理,而普通刑事诉讼程序主要是针对人的审理,且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到案,因此这类案件相比普通刑事诉讼案件的证据证明标准应有所降低。《规定》第十七条借鉴吸收国外不定罪没收制度优势证据证明标准,参考《民事诉讼法解释》的表述,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与犯罪的关联性的证明标准明确规定:申请没收的财产具有高度可能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应当认定‘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发布会上,王晓东也表示,这一规定借鉴了“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符合基本法理和司法实践需求,符合立法本意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本质特性。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针对犯罪行为相关联的财产的没收程序,不涉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以及名誉权的剥夺,本质上是对财产所有权的确认之诉。《规定》借鉴境外多数国家理论和实践,对于申请没收财产与犯罪事实的关联性,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国家均采用的是“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这些国家用自身的经验和做法证明了“优势证据”用于不定罪没收制度的可行性和重要意义,增加了实践认同和确信。

《规定》从我国司法实际出发,不仅对实践中容易引发争议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明确了认定犯罪事实、申请没收的财产与犯罪事实关联性的证明标准,还对没收申请的审查、一审开庭、二审裁定、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方式、请求境外协助执行等相关程序,公告等法律文书格式、内容以及送达方式作了具体规定,将有利于推进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规范、统一适用,也有利于全面推进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关注《中国审判》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审判杂志社,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审判杂志社”。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需要同中国审判杂志社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网站地图  |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  投稿信箱  

关注《中国审判》
Copyright © 2012-2025 www.chinatrial.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编:100745 联系电话:010-67550550/67550645 杂志社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6485号 | 京ICP备 13051393号-1
《中国审判》杂志社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