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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构因案纠纷应以权属改革化解
时间:2016-12-13 17:10:35        来源:光明网

今天(12月13日)有媒体报道说,一个在福建省高级法院二审胜诉的(原告)债权人,被被告所在地山东高密警方以涉嫌虚假诉讼为由遭跨省刑拘,目前已在高密市看守所被羁押将近4个月。

蹊跷的是,山东高密警方所谓涉“嫌虚假诉讼”的诉讼,正是已被二审诉至福建省高级法院的诉讼。从程序上讲,一个诉讼案件的一方或双(多)方当事人是否涉嫌虚假诉讼,应由案件受理和诉讼审理的法院判定。即使受理及审理的法院不理虚假诉讼的事实,没有做出虚假诉讼的判断,相关当事人也仍可以根据法律循既定程序主张权利,申请救济。但是,实际上,在上述这起诉讼中,福建省高级法院已经做出明确判定:此案不涉虚假诉讼。

问题更在于,上述二审胜诉的当事人,是在一审过后、二审尚未开始之时被山东高密警方“及时”跨省刑拘的。二审还没开始,案件终审法院如何判决还不明了,在这个过程中,连审理诉讼的法院都不能贸然判明诉讼是否虚假。只要诉讼还在进行过程当中,可证诉讼虚假与否的事实就不完整。如此,山东高密警方根据什么事实判定一个正在审理程序中的诉讼“涉嫌虚假诉讼”呢?这也正如被山东高密警方跨省刑拘的当事人的律师所指,“案子尚在二审中,高密市公安局怎么能擅自认定异地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涉嫌虚假诉讼”?

在此,暂且不论山东高密警方是否如有媒体所指的那样“以刑案插手民案”,只是警方与法院各司其权构成冲突,且没有确切法律调节此类冲突,就足以引起人们对司法权属冲突以及如何改革权属结构来化解冲突的关注。

在司法权属结构改革中,法院系统的改革先行一步。最高法院派出的以跨部分省(区、市)行使管辖权的巡回法庭,在权属结构上限制了司法权行使上的倚重法院所在地的“自由裁量”,由此增加了法律实施的公平性,为法律统一提供了体制性基础,为社会正义构建了制度结构。巡回法庭制度的建立,是明晰司法权属的制度推进。

同样,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跨行政区域社会纠纷与冲突的多发、频发且常态化,都使得中国警权权属结构设置也有必要进行层级上的重新调整和划分,按照跨地域行使警权的国家层面和限制地域行使警权的地方层面进行警察机构设置,并由此划分不同警察机构的事权,使事权和警权一一对应,从制度上解决实际存在的跨域警权冲突和司法权冲突问题,进而在整个司法架构上解决程序正义问题。

最近几年频发的所谓跨域抓捕问题,实际上正是警权权属结构与当前社会关系结构不相适应的表现之一。在目前情况下,许多涉跨域性案件,多以公安部挂牌督办的方式办理。这种办案方式,是在公安部的协调指挥下,地方警察机关跨域行使警权。以目前警权权属结构安排来看,这样的办案方式,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地方警察机构或因案件管辖、或因警权限制而出现冲突并导致的办案偏差和瑕疵,从而避免形成警权行使的坏例。当然,公安部不可能在每一个跨域性案件中事必躬亲,这也为地方警察跨域行使警权并导致司法冲突留下了体制性空间。而这就更加凸显了警权权属结构改革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因此,在协调解决地方警察跨行政区域行使警权进行抓捕、办案引起的冲突的同时,以警权权属结构改革、司法系统权属结构改革为后续动作,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必要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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