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在线投稿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04-26
星期五
 当前位置:首页 >> 观点 >> 时评 >> 正文
斩断疯狂延伸的电信诈骗毒蔓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李玉萍
时间:2016-09-27 16:00:10        来源:人民法院报

为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快速蔓延的势头,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9月23日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明确了下一阶段预防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由此正式拉开了多部门、全社会联合预防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以及相关犯罪的序幕,彰显了国家依法坚决惩治网络犯罪的决心和信心。

近年来网络犯罪多发高发且呈愈演愈烈之势,今年8月份集中爆发的一系列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将该类违法犯罪活动的严重危害性暴露无遗,以山东准女大学生徐玉玉为代表的学生遭遇电信诈骗犯罪案件不仅激起公愤,也再一次表明,网络犯罪已经成为社会公害,惩治和预防此类犯罪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与日俱增。在这一背景下,国家有关部门连续出台了相关文件,除上述六部门的《通告》外,“两高一部”于9月20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导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涉网案件时有效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证据;中国银监会、公安部于9月18日联合发布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确保及时便捷的返还冻结资金,减少被害人的财产损失。由此可见,预防和打击网络犯罪的法网已经全面拉开并日渐完善。

预防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必须坚持“两手抓”,既要打击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犯罪分子,也要依法惩治为此类犯罪提供帮助或支持的前端上游犯罪,打掉网络犯罪的生态链。对此,《通告》中明确提出,对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对于在2016年10月31日之前,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将依法从严惩处;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获取、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坚决依法打击泄露、买卖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互联网上发布的贩卖信息、软件、木马病毒等要及时监控、封堵、删除,对相关网站和网络账号要依法关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们常说,最好的社会政策即最好的刑事政策,预防和打击网络犯罪亦如此。网络犯罪是人类社会进入网络时代的产物,与网络时代的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有效应对这类犯罪也需要有关部门和广大民众齐心协力,既要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又要互相配合、通力合作。具体而言,就是需要电信部门、网络运营部门和互联网公司、金融机构、银联和支付平台等严格依法经营,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切实履行好管理监督职责,需要广大民众提高防范意识和识别违法犯罪的能力,还需要公安司法机关守护好最后一道防线。另一方面,也应当充分意识到,预防和打击包括诈骗在内的网络犯罪将是一场持久战,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因而从长远看,预防和打击网络犯罪应坚持在法治框架下有序、常态化进行。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审判杂志社,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审判杂志社”。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需要同中国审判杂志社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网站地图  |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  投稿信箱  

关注《中国审判》
Copyright © 2012-2024 www.chinatrial.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编:100745 联系电话:010-67550550/67550645 杂志社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6485号 | 京ICP备 13051393号-1
《中国审判》杂志社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