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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结构 准确定位 全面落实
――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几点认识
时间:2015-05-29 14:50:27    作者: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路运输人民法院 肖亚磊    来源:《中国审判》网刊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司法活动,行使国家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是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全面贯彻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司法廉洁,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对人民陪审员相关制度的学习,结合在铁路法院工作过程中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认识,笔者认为要想使人民陪审员工作成为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工作的亮点,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开透明的需求,回应社会各界对公正廉洁的关切,赢得全社会对司法权威的认同,需要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认识。

一、数量落实、结构优化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有效运作的基础

目前,笔者所在单位新一届人民陪审员任命工作已经基本完成,人民陪审员的数量与以往相比有了大幅度提高。但也出现了选任人员中干部居多,结构不均衡的现象。这一现象的出现跟各界群众对法院工作不熟悉、法律知识欠缺有一定关系,但是人民陪审员制度要体现广泛的人民性,必须在扩大人民陪审员范围、优化结构上下功夫。要适当调整党政机关干部在人民陪审员中的比例,兼顾吸纳社会各阶层人员,充分考虑拟任人民陪审员参审的可能性和有效性,严格把握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这一标准,真正选任一批敢于说话、敢于主持公道、为民信赖的人民陪审员,以充分体现人民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代表性和平等性,为广大民众更加有效的参与司法,监督司法提供基础和保障。

二、定位准确、发挥作用是人民陪审员制度良性发展前提

在人民陪审员制度推行过程中,有人提出,法院应该给人民陪审员提供与法官一样的办公场所,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还有人提出,人民陪审员在庭审中仅是一种摆设,最终决定审判结果的还是法官。这是人们对人民陪审员定位上的两种极端说法,说明了一些人对人民陪审员的定位仍然不够明确。首先人民陪审员并不是一项专职性工作,很多人民陪审员都是各行各业推荐的兼职人员,如果给每个人民陪审员提供法官一样的办公场所和设备,显然是资源的浪费。其次,尊重人民陪审员,主要体现在审判活动中赋予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同等的权利。人民陪审员虽然不着法袍,但是却代表着千千万万人民群众来参加陪审,在审判活动中,人民陪审员不仅要陪,而且要审,只有这样才能使人民陪审员制度更好的发挥作用,体现出司法民主。

三、领导重视,经费投入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全面落实的保障

首先,领导重视可以保障人民陪审员更充分的参与到庭审中来。以笔者所在的法院为例,2015年上半年在民事审判庭办理的普通程序案件中,人民陪审员参与率为100%;如:审理的许某诉哈尔滨铁路局齐齐哈尔客运段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人民陪审员盖文在庭审中向当事人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询问,为案件办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资料,这些成绩都受益与院领导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其次,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也需要强有力的经费保障作为物质基础,否则制定出来的各项措施无异于纸上谈兵。法律是神圣的,人民陪审工作是光荣的,为了办好案件,人民陪审员在接到开庭通知后,需要提前赶到法庭,翻阅案件、查找资料、熟悉相关法律条文,为庭审做好准备;在开庭时,需要集中精力,认真分辨是非曲直;合议时,需要坚持忠于事实和法律,敢于发表意见,而以上这些仅仅依靠人民陪审员的政治荣誉感是不够的,还需必要的物质予以保障,这样,才更有利于调动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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