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在线投稿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03-29
星期五
 当前位置:首页 >> 观点 >> 热点观察 >> 正文
最高法院来了技术调查官
时间:2015-04-23 10:11:57        来源:法言

【编者按】

2015年4月22日上午,最高院庭审中首次出现了“技术调查官”,下文是主编对于这一职务的科普贴,对于该职务还稍显陌生的盆友们,让小编看到你们对于知识的渴求好嘛,请毫不犹豫的查看下文。


2015年4月22日上午9点,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礼来公司与上诉人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上诉案。该案邀请了部分外国驻华使节、知识产权战略部际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等人员参加旁听。值得注意的是,与书记员同席的技术调查官(如图)。

16.jpg

2014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对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的范围、工作职责、技术审查意见的作用等作出规定,为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提供了明确指引,技术调查官这一职务随之进入公众视野。此前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新闻中均有关于技术调查官设置的报道。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曾经展示过一张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庭设置,其中就有技术调查官的席位(如图),而最高法院庭审中出现技术调查官,很可能是第一次。

17.jpg

技术调查官的设置借鉴了日本、韩国、台湾地区的经验。根据日本北海道大学刘影博士在《日本技术调查官与专门委员制度》(《中国知识产权》2014年第12期)一文中的介绍,“目前,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东京地方裁判所、大阪地方裁判所分别以常勤公务员的方式配置有11名,7名,3名技术调查官。其大部分是具有数年审查经验的专利局审查员。另一部分为专利代理人经书面选考后被任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8款的规定,技术调查官的职能范围如下:1.口头审理和辩论阶段可向当事人发问;2.在证据调查阶段可向证人、当事人和鉴定人发问;3.在和解阶段可说明专门意见;4.可向法官表达对案件的意见。技术调查官的最主要职能为向法官书面或口头说明技术事项,并形成“调查报告书”。法律条款中虽无明确规定,但从学界的讨论以及实际操作来看,技术调查官的角色应被定位为法官断案之辅助人,以弥补法官在技术判断上的劣势,而非技术鉴定人。”

最高人民法院微博直播显示,本案的技术调查官为葛永奇。公开资料检索,葛永奇此前任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曾多次代表专利复审委员会出庭应诉,如伊莱利利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曾关生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纠纷案等。进入复审委员会之前,葛永奇于2000年9月-2003年6月在浙江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植物系统进化与生物多样性实验室攻读硕士,研究课题为银杏遗传多样性研究。2003年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任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为依法规范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以及《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知识产权法院配备技术调查官,技术调查官属于司法辅助人员。

知识产权法院设置技术调查室,负责技术调查官的日常管理。

二、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民事和行政案件时,可以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

三、法官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可以书面通知技术调查室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

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的,应当在裁判文书首部的案件来源部分列明其身份和姓名。

四、知识产权法院确定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五、当事人有权申请技术调查官回避。技术调查官的回避,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审判人员回避的规定。

六、技术调查官根据法官的要求,就案件有关技术问题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查阅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明确技术事实的争议焦点;

(二)对技术事实的调查范围、顺序、方法提出建议;

(三)参与调查取证、勘验、保全,并对其方法、步骤等提出建议;

(四)参与询问、听证、庭审活动;

(五)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列席合议庭评议;

(六)必要时,协助法官组织鉴定人、相关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员提出鉴定意见、咨询意见;

(七)完成法官指派的其他相关工作。

七、技术调查官参与询问、听证、庭审活动时,经法官许可,可以就案件有关技术问题向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发问。

技术调查官的座位设在法官助理的左侧,书记员的座位设在法官助理的右侧。

八、技术调查官列席案件评议时,应当针对案件有关技术问题提出意见,接受法官对技术问题的询问。

技术调查官对案件裁判结果不具有表决权。

技术调查官提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并由其签名。

九、技术调查官提出的技术审查意见可以作为法官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

十、其他人民法院审理本规定第二条所列的案件时,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审判杂志社,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审判杂志社”。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需要同中国审判杂志社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网站地图  |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  投稿信箱  

关注《中国审判》
Copyright © 2012-2024 www.chinatrial.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编:100745 联系电话:010-67550550/67550645 杂志社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6485号 | 京ICP备 13051393号-1
《中国审判》杂志社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