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在线投稿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04-30
星期二
 当前位置:首页 >> 观点 >> 时评 >> 正文
人民法院报评:跨行政区划法院, 跨出历史性的一步
时间:2014-12-29 09:15:10        来源:人民法院报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揭牌,标志着我国首家专门审理跨行政区划案件的新型人民法院正式成立,这是在推进司法改革中迈出的历史性的一步!

上海三中院的成立,对于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法律正确实施具有重要意义,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也是更好地排除各种因素对审判工作的干扰,切实解决立案难、审理难和执行难等突出问题的又一项重要成果。

长期以来,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均按行政区划设置。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地方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日益增多,跨行政区划的当事人越来越多,许多案情重大、复杂,有的地方部门或领导利用职权和关系插手案件处理,造成相关诉讼出现“主客场”现象,不利于公平公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12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试点方案》。

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这项改革,是党和国家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巨大支持,是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有力保障,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这是宪法所确立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得以实现的有效保障,有利于全社会树立法律信仰、培育社会法治环境,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立;这有利于排除对审判工作的干扰、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地方领导干预司法的问题,保障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树立法律权威;有利于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促进法院总结审判经验、探索司法规律,提高审判队伍专业素质,确保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

跨行政区划法院在全面深化司法改革中应运而生,更肩负着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的历史重任。改革试点涉及司法管理体制、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等深层次问题,一定要坚持高标准、高起点,在先行先试中全方位率先探索各项改革措施。要通过审理各类跨区划案件,鼓励公平竞争,破除地方保护,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为新常态下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要充分发挥新型人民法院审判机构的示范作用,坚持改革创新,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和部署,积极探索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保障等各项改革,规范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积累成功经验;探索跨行政区划法院建设,要贯彻中央精神不走样,严守司法规律不越位,加快构建跨区域执法协作机制,按照司法规律优化配置司法职权,在普通管辖与专门管辖结合等方面闯出更多新鲜经验,在机构设置、法官配备、人员管理和机制运行等方面,努力成为各级法院司法改革的标杆和样板。

成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是司法改革跨出的历史性的一大步。人民法院要以此为契机,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积极稳妥扎实地推进司法改革试点工作,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解放思想,勇于担当,大胆探索,既要解决好当前面临的实际问题,又要努力突破深层次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为全国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创造可复制、可借鉴的有益经验。


【关闭】 【打印】 【纠错】  [责任编辑:朱玲丽]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审判杂志社,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审判杂志社”。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需要同中国审判杂志社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网站地图  |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  投稿信箱  

关注《中国审判》
Copyright © 2012-2024 www.chinatrial.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编:100745 联系电话:010-67550550/67550645 杂志社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6485号 | 京ICP备 13051393号-1
《中国审判》杂志社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