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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在温情的执法中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个案的公平正义
时间:2014-03-25 17:02:05    作者:李晓东    来源: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实施是实现立法者目的、实现法律的作用的前提,是实现法的价值的必由之路,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公平和正义都建立在一定的道德感情基础之上,理性的法律和温情的道德完全可以统一于执法行为的同一过程。尤其在改革不断深入、社会利益格局日趋复杂的当下中国,很多纠纷如果执法方式生硬粗暴就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因此执法要讲究执法方式刚柔并济,并用感情温情执法,以做到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个案的公平正义。

首先,执法首先要有温情方法恰当。执法给人的印象似乎总是比较硬气,人们习惯以法不容情、刚正不阿、铁面无私、执法如山等褒扬司法工作和人物。实际上,相对于刚性执法,带有感情的温情执法更能为执法相对人所接受。心理学研究显示:表达一项信息单纯的语言成分只占7%,声调占38%,另外的55%信息都需要由非语言的体态来传达,执法实践中也证明了这一点,因法官的不良工作态度对法院的负面影响达29.4%,仅次于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不当。法律与感情并非此消彼长的排斥关系,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者,从本源上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抛开法律的工具化性能,其更主要的特征体现的是一种思想,一种对体外世界的评判、认可,以及自我精神需求的一种选择,基于此,在社会矛盾的调处中,法律本身就带有鲜明的意识和精神特征,允许情感成分的合理存在。温情化的法律成为现实可能,也成为执法活动的客观要求。而刚性执法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社会冲突是与现实统治秩序不相协调的,严重的社会冲突都危及着统治秩序或法律秩序的稳定。

《伊索寓言》中有则关于凛冽的北风与温暖的太阳的故事,旨在说明一个关于做事态度的道理,劝说往往比强迫更为有效。寓言很值得我们深思与借鉴。刚与柔是辩证的统一,正如寓言里的北风一样。对于执法而言,仅靠“刚”有时是达不到目的的,至少效果不会很好。柔性司法,以柔济刚,往往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刚刚实行的《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相比原来的强制执行,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方式可谓是釜底抽薪: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开局良好,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已纳入31259例信息,1045人迫于信用惩戒威慑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履行义务。再如陈燕萍的48字工作法中:“用群众认同的态度倾听诉求、用群众认可的方式查清事实、用群众接受的语言诠释法理、用群众信服的方法化解纠纷”。以上工作法无不强调了执法作风与态度的可接受性问题,这就是高度重视其司法态度与作风的可接受性的问题。司法实践中也存在有当事人因为法官将腿翘在桌上足足和他讲话的时间长达5分钟而专门投诉的事例。

其次,执法要注重教育和服务。教育有多种形式和途径,执法活动就是非常重要的一种社会教育形式。一切司法活动,包括立法、执法以及对犯罪的打击、改造等,都是一种教育的过程,执法过程其实就是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施加影响,以达到教育社会成员遵守法律的目的。既然法律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教育的手段,执法活动是一种教育的过程,执法者较为正确的角色定位就是充当教育者。孙子兵法云:攻城为下,攻心为上。这是一切兵法的核心思想,这也是一切执法工作的核心思想。在个性张扬的时代,个人的精神需求越来越强烈,渴望得到情感上的尊重和认可,实现公平正义的司法目标,执法人员必须适时对自我的执法行为做出评价和重新定位,表现出深厚的人情味,这是法律的要求,也是当事人的福祉。

当今社会是个性张扬的时代,人的自主意识越来越突出,尤其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后,法治意识和民主要求日渐高涨,在法律的合理范围内,个体的人越来越注重个人的价值和权利,希望得到平等的保护,法治建设必须走人文法律之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针对矛盾的特殊性,做出切近当事人心理需要的结论,使法律成为有血有肉有情有义的规范系统。如同样是婚车违章,甲地的交警记下车号后嘱其以后交罚款即放行,乙地的交警则当街扣留,依照旧例开单、罚款,虽同是履行职责,但效果天渊之别。北京市东城区法官在判决书中首次援引儒家经典《孝经》,并强调除遵守法律,孝义等公序良俗应作为社会的价值标准得到遵守和倡导。实践中,执法者要做到人文执法其实很简单,许多情况下无非是一句体恤的话,一副温情的态度,甚至一杯茶,一个耐心的眼神。当事人的要求往往也不高,许多情况下他们只求得到公平的对待。

再次,应认识到法律缺陷避免机械司法。

法律是有漏洞的有缺陷的,凡是有光的地方就会有阴影,法治充其量只是一种“最不坏”而不是“唯一”的社会治理方式。在任何国家现行法律无论规定得如何详细,都不可能把形形色色的社会生活纳入到法律的调整轨道,更加不可能预先将一切可能发生的案件规定得万无一失,事无巨细。可见法律漏洞与缺陷无可避免。然而有观点认为,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执法,不能有半点折扣。19世纪立基于唯理论哲学的概念法学,幻想立法者的完备理性制定出无漏洞的法律大全,提供一切案件的答案,法官被认为是法律的嘴巴或者自动售货机,只是机械地操作法典,这就是机械司法的滥觞。“在司法中,法官必须抑制自己的情感,泯灭自己的个性,对了,就是要像自动售货机那样……一边是输入案件事实和法律条文的入口,一边是输出司法判决的出口,机械运行,不逾雷池半步”。这种观念显然不适应当今权利时代下的法治实践,对机械司法的反思促成了公正司法观。

我们需要明白的是民间习惯法及常识、常理、常情是另一种不同于国家法律的规范秩序的存在,并且这种规范秩序发生着实际作用,影响着社会秩序的形成和国家法律的运作。法律只是社会控制中最为正式的一种,也因此法律仅仅只是构成现有社会秩序的资源和力量之一而不是全部。《物权法》中我们仍然能够看到这样的文字,第116条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法律是一种以公共权力为后盾的、具有特殊强制性的社会规范。而习惯应视为我国法的非正式渊源。在这一方面比较成功的例子是全国模范法官陈燕萍办理的被称为马桶案件,这是一个运用民俗习惯做到案结事了的典型案件。相反的例子是当年时建锋基于368万的数字而被判以无期徒刑时,司法非但没有获得公众关于其是罪有应得的报应的认同,反而是激起了公众对于时建锋的遭遇的无比同情,并且这种同情还转化为对于司法判决的愤怒。这恐怕就是我们越来越依赖于通过机械司法来管理人类行为的后果。司法机关在该案中的尴尬与困窘,其实就是其为这种机械司法所付出的应有代价。

综上,要让人民群众在个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关键取决于法律实施的效果。毕竟法律的本质不是一种条文,而是一种精神;法律不应是一种外在的束缚,而应是一种内心的敬畏;法律的作用不在于惩处违法,而在于让所有人都不敢违法;法律的尊严不在于能管理普通民众,而是在于能威慑住制定法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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