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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法制建设的完善
时间:2014-03-24 13:08:00    作者:马奉南    来源: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2006年5月,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其中一项措施就是在人民法院配备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这对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尤其是加强和改进审判委员会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后,各级人民法院相继配备了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以下简称专委)。但由于没有统一的规范,各地的做法不同,专委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在此,笔者就完善专委的法制建设谈一点粗浅看法。

一、专委法制建设的困惑

一是归类的困惑。是审判职务?因为前面的定语是审判委员会;是行政职务?似乎存有行政的意味;是党内职务?因为职务是由党委任命的;还是像法院院长那样,既是审判职务,又是行政职务。

二是职级的困惑。是院领导?是党组成员的,好像是;不是党组成员的,好像不是;是部门领导?在工作安排方面好像是?在福利待遇方面好像不是。

三是使用的困惑。有的当院领导使用,有具体的分管工作;有的当部门领导使用,兼任某一部门负责人工作;有的当闲职使用,无实际性的工作安排。

二、专委法制建设的缺陷

一是配备条件不够明晰。配备专委的条件是,按照同级党政部门副职的规格和条件,从具备良好政治业务素质、符合任职条件的资深法官中产生。这些条件要求,存在着较大的弹性和模糊空间。党政部门副职就有差异,由于组织部、宣传部等党委部门的主要领导是党委常委,往往党委部门副职比政府部门副职要高些,专委是就高?还是就低?资深法官也有差异,有年富力强的,有年老体弱的,专委的配备是培养新人的过渡?还是安抚老人的过渡?

二是任命程序不够规范。现有的任命程序是,由法院党组研究提名、党委组织部门考察、党委常委会决定任命。这一程序,好似研究决定的是党内职务,而事实上专委肯定不是党内职务。本法院任命吧,没有权限,因为专委似乎享受本院副职待遇;上级法院任命吧,没有权限,因为目前人事任免权还在当地;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吧,没有权限,因为专委似乎不是她任命的范围;本级政府任命吧,更没有权限,因为政府与法院本是两个系列。于是,根据党管干部的原则,只能由党委任命。

三是配套制度不够完善。各级人民法院配备专委后,涉及专委的性质、作用、权责等方面的规定,全国性的,只在相关领导的讲话和文件中有所体现,没有形成完整、系统、权威的制度,更没有上升到法律的层面上;地方性的,出台相关制度的并不多,就是出台了制度,也局限于职责之类,缺乏全面性、权威性。

三、完善专委法制建设的建议

第一,法律上规范。按照改革司法管理体制的要求,依法明确专委的性质和作用,消除职务定位模糊空间,解除归类困惑,将各级人民法院专委增列为《法官法》规定的法官范围,使专委名正言顺,有法可依。

第二,制度上规范。鉴于审判工作的性质和特点,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出台有关专委权责、条件、回避、奖惩等制度,消除任职条件模糊空间,解除职位困惑,使专委责权明确,有制可循。

第三,使用上规范。根据党管干部的原则,理顺专委推荐、提名、任免关系,尤其是在省级以下法院统一管理之后,加强对专委使用的规范,消除任用程序模糊空间,解除使用困惑,使专委名符其实,有用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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