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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合议制决策功能的实现及完善
时间:2014-03-15 18:05:23    作者:周小化    来源: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自近代以来,合议制度被广泛运用于各国诉讼制度以及诉讼活动之中,已成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当前,合议制适用于我国法院所受理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以及全部行政案件等各类案件,是我国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形式和司法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合议庭的运行机制可分为横向运作机制和纵向运作机制两个方面。前者是指合议庭内部成员之间的分工协作机制;后者是指合议庭与庭长、院长和审判管理委员会之间的分权制衡机制。过去的理论和实务研究多围绕合议庭的纵向运作机制进行,且已形成一定共识,但是对于前者即合议庭内部成员分工的研究却较少。笔者认为,合议庭成员的分工是加强合议庭职责建设中的核心问题。

合议庭负责制,是指合议庭的全体成员对案件的审理过程和结果负责。合议庭运行机制由我国《法院组织法》以及三大诉讼法所规定,比如共同参与平等性,以及合议制的适用范围与其他审判组织的关系等。2002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其中第4 条规定:“合议庭的审判活动由审判长主持,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裁判,共同对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合议庭负责制实际涵盖了两层含义:一是各合议庭成员的地位平等;二是全体合议庭成员共同就审判行为引发的责任负责。为进一步加强合议庭的审判职责,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2009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又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遗憾的是“在审判实践中,合议庭制度本身应有的功能没有得以发挥,甚至有些法院,其合议庭审判纯粹流于形式,有名无实”。

 一、从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分工的种种不规范行为说起

合议是指一种行为,也是一项制度。《辞海》对合议的解释是:合,协商、共同;议,商量、讨论;合议,指多人共同商量讨论。“多人共同商量讨论”是与一人独自决断完全不同的决策模式。从现代意义上理解,合议就是集体决策。在我国,依照《法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该一制度设计实质是要求合议庭的全体组成人员必须共同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和作出裁判。

安德鲁·卡门说过:“在理论转变为实践的时候,每一个转折点都会出现棘手的问题”。合议庭负责制也一样,在实践中也出现了各式各样的问题。反观法院实务不难发现,现实中合议庭在程序和实质意义上均未能实现其设置的初衷目的。“共同参与”和“集体决策”等功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纷纷失效,取而代之的是庭审中种种不规范行为。这种实质被架空的合议庭审机制,若不能引起足够重视并及时予以纠正,势必对司法权威和庭审效率带来不良影响,妨碍法院职能建设的顺利推进。

(一)合议庭审理案件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

1、庭审前,合议庭成员参与案件查明的力度不够

一是合议庭全体成员庭前不参与阅卷。在案件事实查明、法律性质确认和法律条文适用上,普通程序较之简易程序显然难度更大,这就客观上要求合议庭成员对案件应全程参与。然而,实践中承办人制度的存在,案件的承办法官往往“独导”并“独演”了案件的审理。在庭审前,具体表现为由承办法官单独阅读卷宗,而省略向合议庭汇报案情或由合议庭其他成员直接阅卷环节,不制作阅卷笔录。实践中该步骤的不规范直接影响了合议庭成员对全案事实的把握,是引发合议庭“形合实独”现象的起点。

二是合议庭成员在庭审前未能及时完成分工。依据现行规定,审判长负责对合议庭成员进行庭审分工。法院实际办理案件过程中,一方面由于案件数量增多,庭审增多,审判长未能及时对庭审分工进行安排,案件的实际处理更多的是承办法官一人承担。另一方面,当前对于合议庭职责的规定中只对承办法官的职责予以详细规定,对其他成员的职责未予明确。制度上的不齐备也致使实务中的合议庭组织难以发挥专业分工、集体智慧等功能。因此,有学者评论说在合议庭全体成员共同参与、集体决策的表象下,是案件承办人一人唱“独角戏”,并在很大程序上决定着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正如一位法官所言: “合议庭固定化后,合议庭成员整天在一起,关系很好,合议时你可以提一次两次反对意见……但慢慢的,大家争鸣越来越少,思维模式、司法技术趋同,甚至形成了一种相互配合的默契。”

三是庭审前,合议庭未能提前完整归纳案件焦点。由于庭前未阅卷或未共同参与阅卷,合议庭成员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不完整、不全面,导致庭审中经常出现对于案件争议焦点未能及时归纳或归纳不准确、不全面的现象。由此带来的直接影响就是,在庭审过程中为查明特定案件事实,庭审被迫反复恢复到法庭调查阶段。在扰乱正常庭审思路的同时,降低了庭审的效率。

2、庭审中,合议庭成员在程序合议上不规范

一是在庭审过程中,涉案证据由审判长或主审人在未经合议的情况下一人作出认定。在当事人面前的庭审过程只是“陪而不审”、“合而不议”。法庭调查程序作为当事人举证、质证的重要过程,对于查清案件事实有决定作用。只有让当事人把整个审判过程看得清清楚楚,才能增强裁判的公信力。当前法院的实践中,对于这一合议展示过程并未足够重视和有效体现。

 二是合议庭审理案件的模式固化。合议庭参与审理的案件,大部分都采用审判长或者承办法官一问到底,其他参与人员只看不问的审理模式。这既不利于充分调动合议庭所有组成人员的积极性,造成很多合议庭组成成员只是挂号,未能形成真正的合议,又给当事人留下案件是由一名法官裁判的直观印象,不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和合议制度的健康发展。

三是庭审中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定与裁判中的认定不一致。法庭调查中,合议庭应通过对案件的证据进行当庭认定和采信,实现对案件事实进行最大程度的查明。但是,由于实务中合议庭成员可能在庭审中并未进行实质意义的合议,对涉案证据和事实的认定大多都是由承办法官单独进行。庭审后的合议庭评议环节中,由于成员之间对于特定事实和法律规定可能存在不同理解,导致最终合议庭评议结果中对于事实和证据的认定与庭审中的认定不一致。这种前后不一的行为,使得当事人在拿到裁判文书后提出合理质疑。

3、庭审后,合议庭对案件的评议不规范

一是合议庭评议时表述过于简略,合议成员不展示其心证过程。根据规定,合议庭成员进行评议时,应当认真负责,充分陈述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得拒绝陈述意见或者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同意他人意见的,也应当提出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分析论证。反观法院在审判实务过程中,由于合议庭成员从庭前到庭中未能真正参与到案件,以致在庭后案件评议中,依然难以形成实质合议,而只是流于承办法官“独唱”,其他合议成员简单表态走过场。

二是对于评议记录的签署,合议庭成员不够认真,甚至存在倒签或补签评议笔录现象。依据规定,合议庭评议记录由书记员制作,由合议庭的组成成员签名。对制作的裁判文书,合议庭成员应当共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名。但是,实际操作中有些合议庭成员未能认真对待合议评议,对于评议过程的内容不及时进行确认和签名。某些案件在庭审后,合议庭甚至并未实际召开案件评议,而是补制评议记录后找合议庭成员签名。此外,承办法官制作裁判文书后,其他合议成员对文书内容也未进行认真核对。

(二)合议庭庭审不规范行为产生的原因

一是庭前合议庭成员共同阅卷和承办人汇报庭审准备情况制度缺失。《规定》第4条规定:“依法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成员均应当阅卷,必要时提交书面阅卷意见”,也就是说,当前的制度层面仅在“依法不开庭审理的案件”一种情况下对合议庭全体成员阅卷进行了强制性规定。制度上的欠缺和不完善,直接导致合议庭其他成员全程参与案件的审理“师出无名”,进而引发了实务中合议庭“形合实独”现象。

二是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现状依然存在。司法资源有限和案件逐年递增的现实,导致当前司法审判中案多人少的矛盾尤为突出。一线审判法官承担繁重的审判任务已是普遍现象。若是要求合议庭成员全程参与案件的审理,工作量的增加在所难免。同时,现有的承办人制度决定了每名法官大部分精力都专注于完成自己的繁重审判任务,很难顾及他人主审的案件,除非有特殊庭审要求,合议庭成员在庭前进行分工基本上没有实行。

三是审判实务中,大部分法官仍然秉承重实体轻程序的观点。一直以来,只关注实体裁判结果而忽略对合法程序的遵守仍然是法官的普遍意识。在该种意识的支配下,承办法官在庭审时“一人认证”的现象就见怪不怪了,因为在法官的潜意识中,最后还有合议评议阶段,即使庭审时单独认证有误,还可在合议后在裁判文书中予以纠正,殊不知,庭审过程的展示是胜败皆服的最前沿阵地。

(三)合议庭不规范的行为将产生不良后果

 合议庭运作的不规范,将损害司法权威,不利于实现程序正义。现实审判中合议庭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现象存续已久,一方面造成案件质量的下降,另一方面也损害了法院的司法权威。

合议庭不规范的行为,严重制约了合议庭集体智慧的发挥。现实中大多数合议庭成员不全面参与案件或是由于制度因素无法实际参与等现象,导致案件由一名法官“独裁”的情况较为普遍,合议庭制度试图构建的多人调查、多角度辨别的渠道也被阻塞,合议庭的集体智慧也无从施展。

合议庭不规范的行为,致使合议庭成员之间的审判权无法实现相互制约。实务中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合议庭审理的大部分案件中,合议庭的全部成员并未能平等的参与进来,致使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最终裁判都只是一名法官的意志体现,带来的直接影响就是,其他审判权力未曾真正参与案件,审判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也就无从谈起。二是由于行政、人情、成员固化等外在因素的影响,致使合议庭成员即使实际参与了案件审理,也会因为无法自由表达意见而变相丧失审判权力。

 二、实现高效率庭审要求必须规范合议庭的分工

想要实现立法者设置合议庭制度时预期出现的,通过群体决策以达到集思广益,最终产生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恰当的裁判结果这一目标,就只有进一步明确合议庭成员之间的权与责,以具体明确的制度取代抽象的法律语言,来确保合议庭成员积极、平等地参与审判,并明确、共同地分担相应的责任。

(一)影响庭审效率的基本因素

一个成功的庭审应同时具备有效性和高效性的特点。庭审的有效性应体现在以下四方面的要求:(1)通过庭审查清案件事实,厘清案件的法律关系,为正确判决打好基础。(2)庭审程序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判公开,提高审判的公信力。(3)是所有诉讼主体平等参与庭审活动。(4)明确当事人各自责任,通过庭审阐释法律的精神,达到普法目的。一个成功的庭审同时又必须是高效的:(1)庭审程序上:一个案件,视不同情况可以一次或两次开庭,但是每次开庭都应完成本次庭审的任务,为尽可能完成本案的审理任务做好准备工作。一个案件,如果能够通过一次庭审查清事实、做出判决的,就不应当第二次开庭,否则这样的庭审就不是一个有效率的庭审。(2)审查案件内容上:庭审前必须提前归纳法庭调查重点和案件争议焦点,为庭审活动做好充分的准备。在庭审开始后,要积极调动审判人员,发挥各自专业优势,通过所有审判成员的独立的、专业的、集体的判断,阐明案件事实并准确适用法律条款,快速的做出裁判,最大限度地避免庭审后的人情案、关系案发生。总而言之,一个高效的庭审要求实现程序意义和实质意义上的双重效率。

(二)规范合议庭分工对于提高庭审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合议庭作为我国法院审理案件的最主要审判组织,笔者认为对合议庭成员进行专业分工,是有效提高庭审效率的途径。

通过对合议庭进行分工,实现人尽其才,可以提高庭审程序意义上的效率。合理的制度能够有效激发人的才能,并能促使其在制度规范内发挥出最大效用。对合议庭成员进行分工,让各成员从事实、法律等不同方面对案件展开调查和分析,可以有效避免“谁都来管”、“什么都管”带来的现实中的“谁都没管”的不良结果,而是通过成员之间的各司其职实现事半功倍。真正意义上的人尽其才,不是口号式的“共同审理”,而是明确各自职责后的有序展开。

通过对合议庭进行分工,实现人专其责,可以提高庭审实质意义上的效率。分工的第一步是明确“做什么”,第二步则是明确“职责是什么”、“没有履行职责会有什么后果”。合议庭的分工理论和制度构建中,包含了合议庭成员的权责对应机制。通过分工,合议庭成员在明确各自负责事务和所承担的权职责后,可以专心开展工作,合理安排调查和审理进度,确保案件的审理质量,进而实现多人协作、集体智慧的高效审判。

 三、我们该如何规范合议庭的分工

笔者认为,通过对合议庭成员职责进行分工,可以实现庭审的有序和高效,通过合议庭集结规则的变化,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使合议庭成员“各就各位”,实现证明严格程序的可控性。以民事审判中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为例,假如庭审过程中由专人负责调查与涉及到案件性质的事实,比如案由到底是雇佣关系、承揽关系还是义务帮工等;再由专人调查核实赔偿的项目、标准、金额,最后确定赔偿数额;确定了以上两项,再由专人负责查找相关法律条文,确定法律的适用。至此,通过对合议庭成员的严密分工,合议庭分工协作、共同参与、集体决策、互相制约的立法本意自然得以实现。当然,针对个案的不同,对于成员的职责分工可以由审判长临时进行调整。但是,我们认为合议庭分工制度必须明确相应的原则和机制,确保该制度在推行中的规范性和长效性。

 (一)完善合议庭相关法律制度

立法的明确,不仅能够表明立法者的态度和立场,更能有效的引导和指导各级法院的审判实践。基于当前制度上对于合议庭规定的不足,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出台司法解释的形式,完善合议庭成员共同阅卷等法律制度。结合合议庭制度的设立初衷和当前合议庭审理现状,建议应当规定合议庭参与审理的所有案件均应由全体成员共同阅卷,而不应限于“依法不开庭审理的案件”一种情形。同时,在承办法官“拟定庭审提纲,制作阅卷笔录”职责中,增加“提交合议庭其他成员传阅”的规定。

(二)划分合议庭成员的各自职责

《规定》第4条规定,合议庭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裁判,共同对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本文探讨的合议庭成员的分工,是在遵循这一原则规定的基础上进行的。虽然分工后合议庭成员各自的职责会不同,但这并不影响他们对于案件最终的事实和法律认定共同承担责任。对合议庭成员进行分工不是分解合议庭承担的责任,而是对根据审理需要对人员从事的具体事务进行分工,旨在分解细化,多头并进,以达到多人协作下的高效率高质量审判。案件审理过程中,围绕合议庭的主要职责,笔者认为应对各名合议庭成员进行相应的工作划分:

首先,审判长负责对全案审理的组织协调,对承办法官及其他合议庭组织成员进行科学分工,组织当庭认定的心证展示过程,负责归纳庭审每一阶段的总结,引导当事人、指挥合议庭成员有序庭审,并对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进行适当处理。

其次,承办法官主要负责案件事实方面的调查,围绕这一职责,承办法官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负责涉案证据的收集。作为庭审和查明案件事实的最核心步骤,承办法官应要求当事人完整提交各自证据、根据诉辩意见依申请或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等事项。二是拟定庭审提纲,对于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主张的诉求予以完整归纳,并初步提出案件争议焦点和案件调查重点。三是向其他合议庭成员简要汇报案件情况,征询对庭审提纲的意见,确定庭审调查的方向。

最后,其他合议庭成员负责调查有关涉及案件性质的调查,并对案件适用具体的法律条文进行查找。在承办法官对案件事实进行充分调查之后,其他合议庭成员针对当事人主张的具体诉讼请求,查询相应法律条款,并结合庭审中认定的情节和综合因素准确提出适用法律条文的意见。要做好这一方面的工作,要求法官在庭审前充分阅卷,庭审中积极听取和思考对于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的认定,并尽量当庭阐释案件适用的法律条文内容。要特别注意的是,法官应注重当庭释法,向当事人耐心讲解法律规定。

(三)建立合议庭分工的长效机制

合议庭的分工对于提高民事审判的庭审效率和质量有重要意义。然而,任何举措若想得到长期有效的推行,必须通过建立相应实施和保障制度。合议庭的制度体系中,理应加入对合议庭分工的制度规定,具体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第一,建立法院内部的专业人才库。依据对合议庭成员分工的标准,可以在法院内设立案件事实调查人才库、法律关系认定人才库和法律适用人才库。这样一来,在办理案件时通过在人才库中抽取人员,可以快速组成合议庭,避免了以往组成合议庭的随意性和固定化,并排除了行政等其他外在因素的干扰。

第二,培养新人,让审判人员从起点养成良好的习惯。合议庭作为最基本审判组织,需要不断补充和引进新的人才。实务中要将合议庭分工制度予以长期推进,就必须在培养新的审判人员时就对其灌输专业分工的理念,并鼓励他们师从长者,向经验丰富的专业法官学习审判技能。

第三,建立合议庭成员责任考核机制。一个完整的考核机制应囊括激励和处罚两个方面。示范优秀法官的事迹和技能,是肯定和鼓励法官继续完善的有效途径,同时也能引导其他审判人员今后在自身的工作过程中不断改进。这一点,在现有的制度规定和法院过去的工作中都已有所体现。我们认为,对于合议庭成员的不规范行为,必须依违反次数和严重程度设置相应的行政、民事甚至刑事责任。唯有如此,方能有效遏制和消除此类现象。

参考文献:

(1) 江启镇:《合议庭横向运作机制研究》,载《福建法学》2011年第1期( 总第105 期)。

(2) 任燕妮:《浅谈合议庭负责制》,载《时代经贸》,2008年1月第6 卷,第174页。

(3) 王庆延:《角色的强化、弱化与衡平》,载《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年3月刊, 第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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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左卫民、汤火箭、吴卫军:《合议制度研究——兼论合议庭独立审判》,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页。

(6) 马守敏、闫继勇:《合议庭改革的山东探索模式》,发表于《人民法院报——法周刊》2008年第85期。

(7) 左卫民、吴卫军:《“形合实独”:中国合议制度的困境与出路》,载《法制民社会发展》,2002 年第2 期, 第66 页。

(8) 张雪纯:《我国合议制裁判的缺陷及其完善——基于决策理论的分析》,载《法学家》,2009 年3 月刊, 第32-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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