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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庭审旁听制度 全面推进司法公开
时间:2014-03-15 12:18:17    作者:王烜城 顾佰成    来源: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7月4日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要求,各级法院要从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入手,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这条主线,以新的举措改进作风、推进公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公正司法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石,各级法院要坚持全面落实司法公开原则,通过对每一个案件的公正审理积累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庭审旁听是审判公开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而司法实践当中庭审旁听制度落实方面总体上不尽如人意。其原因有很多,就法院来说,存在各部门配合不够给力、硬件设施无法满足和法官缺乏足够的动力等。就民众而言,除了时间因素外,更多的是他们对法院旁听规定不知晓以及获得旁听庭审信息渠道的匮乏有关。法院落实民事案件的庭审旁听制度是实现民事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有效途径。落实这项规定对普法、提升法院公信力、监督司法、促进法官素质提高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夯实庭审旁听的物质基础。任何制度的有效运行都离不开一定物质条件,民事案件庭审旁听制度也不例外。首要的是人员投入。法警的任务会加重,更多法警要进行安检和维护法庭秩序工作,一些法院存在警力不足的问题将会更加突出。法警的增编看来是必不可少,但这不是仅靠法院所能解决的。物质投入方面,比如审判庭室建设,安检设备配备等等。目前来说,这些物质投入在多数法院已不成问题。以笔者所在的市各级法院为例,近几年多数法院都在上级法院和当地政府的帮助下建造了现代化的审判大楼,一般案件的旁听席位能够基本满足旁听需要。当然我们不能仅满足于此,因为一些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民事案件旁听人员众多,以及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旁听民事案件审理的民众会越来越多。因此利用现代科技实行网络和电视直播庭审将是未来发展趋势,高科技拓宽了庭审旁听的空间,也丰富了庭审旁听的内涵。

其次,调整与落实法院内机制。民事案件庭审旁听制度持久有效运行离不开制度保障。在立法机关与最高人民法院未出台有关旁听的具体规定前,各级法院可以在旁听制度层面进行以下探索:首先,把庭审旁听纳入案件流程管理范围。从旁听时间和地点选定,到开庭公告撰写,再到立案庭或信息办公室的发布开庭公告,整个过程都纳入案件流程管理范围。其次,建立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案件庭审旁听涉及法院内部行政与业务两部分。前者工作主要是审判辅助人员和法警来完成,后者是指法官在庭审过程中的审判活动。旁听在哪个环节出现问题,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三,认真做好开庭公告工作,拓宽发布开庭公告形式。开庭公告做的好坏是法院是否落实案件庭审旁听工作的重要标志。公布开庭公告工作量并不大但是比较琐碎,必须用制度予以保障,否则工作人员容易懈怠。

第三,重视媒体的力量。在21世纪,任何人都不能忽视媒体的力量,它深刻地改变了和改变着我们的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庭审旁听同样不可能忽视媒体的作用。电视和报纸作为主流媒体形式对人们的生活发挥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利用电视、报纸等媒体来发布开庭公告是目前公告的最佳形式。当然,媒体对庭审的意义决不止于发布开庭公告。事实上现代媒体已经改变了传统的庭审模式,这为充分发挥庭审旁听的诸多功能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全新的庭审旁听形式受到了人民群众的好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目前法院庭审旁听与媒体合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院在探索与媒体合作的机制方面还缺乏经验。这里有认识层面上的原因,也有法院在资金和技术方面所面临的困难。

第四,完善庭审旁听关联制度。庭审旁听在法院审判活动中并不是一个孤立的存在,能否落实民事案件的庭审旁听制度还取决于我国司法体制存在的其他问题能否有效解决。比如说,我国审判实践中广泛存在的当庭裁判率低的问题。这个问题如不有效解决,势必会影响民众参与旁听积极性;在一些法院二审民事案件实行书面审理径行裁判率较高,这样使得民众旁听部分二审案件的机会减少;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不予公开审理案件的范围,在实践中如何把握不公开审理案件的标准,如何平衡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公众的知情权,同样也是值得关注的问题;法院的作息时间。目前法院同其他单位一样周末休息,而周末又是民众旁听案件的最佳时间,能否对现有的法院作息时间进行调整也是值得关注的。由此可见,民事案件旁听制度与审判中的其他制度存在耦合关系,我们需要以宽广的视野把其纳入到整个审判制度中去考察,方能对其准确认识和把握。

民事案件的庭审旁听是在司法理论和实践中极易被忽视的制度,但是制度虽小,意义重大。我们可以以落实民事案件庭审旁听制度为契机,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进一步强化司法公开,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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