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在线投稿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04-26
星期五
 当前位置:首页 >> 观点 >> 法官论坛 >> 正文
对基层法官角色定位的探讨
时间:2014-03-15 11:35:00    作者:张勇    来源:广西蒙山法院院长

                         图为蒙山法院黄村法庭法官向群众发放便民卡和法制宣传资料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加快,法治思想已渐渐深入人心,法官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地位也随之逐步提高,由此社会对法官的要求也更高、更严。由于主、客观多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层法院的一些法官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司法理念模糊,司法实践茫然,对自身的角色定位的迷茫和困惑,从而直接影响司法的公正高效,司法公信力以及满意度。因此,在新的形势下,我国当代基层法院法官角色应当如何定位,如何扮演好法官角色,这是亟须解决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这对于正确引导法官的行为,充分发挥法官的才能和激情,推动人民法院工作的科学发展,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基层法官角色现象和民众的反映 

虽然同为法官,但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的法官与基层法院的法官相比,在职责功能方面却存在不小的差异,高级法院及最高法院的法官重在审判监督与指导,而基层法院法官重在个案的审理。基层法官处于基层一线,人数多,约占全国法官总数的80%,办理的案件占全国法院受理案件的80%以上,以下便是一些基层法官办案的镜头。

镜头一:江西省高安市法官刘晓金,经常翻山越岭把法庭开到田间地头、当事人家中,只要是群众需要,无论刮风下雨,不论白天晚上,随叫随到,群众亲切地称他为“母舅”,刘晓金被评为“中国法官十杰”。

镜头二:原北京市海淀区法官宋鱼水,公正高效地审理了各类民商事案件,均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被当事人誉为“辩法析理,胜败皆服”的好法官,得到党中央的表彰。

镜头三:江苏省靖江市法官陈燕萍,除了公正、高效审理案件,还长期帮助残疾儿童;浙江省湖州市法官贾建平,审理大量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无一件错案,使一大批失足青少年走向社会、走向新生,她们被群众亲切地誉为“法官妈妈”,均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模范法官。

镜头四:南京市法官王浩,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彭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推理认定原告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双方均不具有过错,应根据公平责任合理分担损失,判决被告补偿原告损失的40%,该案宣判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争议,法官被调离审判岗位。

镜头五:广东省四会市法官莫兆军,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实为原告胁迫被告写下的欠条),判决被告夫妇败诉,被告夫妇在法院门口喝农药自杀。随后,莫兆军法官被捕,并被以玩忽职守罪提起公诉。

上述镜头,只是众多基层法官工作镜头的一角,但我们可以看到,一些基层法官得到了表彰,一些曾经法官被调离或逮捕,原因何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有当事人甚至其他人,对法官的判决以缠诉、上访,甚至自杀等方式发泄不满,触目惊心的事实使我们不得不反思:我们到底哪里出了错?法官真的如此不公,还是民众对法官角色的期待太高。法官除了进行正常的司法工作外,是否更应参与其他行政工作,或者更应主动为民,才更容易得到表彰。法官对自身的角色定位产生了不同程度的迷茫与困惑,法官到底应该怎么做,法官的角色是什么,法官的角色应当如何定位?

二、法官角色之期望

“角色” 一词原是戏剧术语, 1934年米德[1]首次运用角色的概念来说明个体在社会舞台上的身份及其行为,此后,角色被广泛应用于社会学与心理学的研究中。社会学对角色的定义是:与社会地位相一致的社会限度的特征和期望的集合体。中国法官角色,笔者认为,是指中国法官的功能担当,以及与法官社会地位、身份相一致的行为模式。法官角色的形成过程,是立法的规定以及法官理解社会的角色期望, 并努力按立法规定和社会期望扮演角色,寻求社会认同和支持的过程。

1、立法期望的法官角色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官法》正式确认了法官的名称,即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各级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此外,《法官法》还详细地规定了法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等。《诉讼法》规定了法官办理案件应当遵循的程序。作为司法工作者,法官主要任务是在具体案件的裁判中,严格适用法律,保护合法,制裁违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由此可以看出,各种实体法和程序法是法官行为的基本依据, 是法官角色行为的剧本,法官行为的功能、权力、特征等都取决于生效立法的规定。法官的角色域由生效立法所确定,法官的角色域应限于审判权相关的范围, 法官的角色行为限于审判权的行使。法官角色的行为标准可归纳为独立、 中立、公正、廉洁、慎行。立法中的法官角色是中国法官的基本角色, 是显性的, 是由我国实体法和程序法等正式法律制度所规定,法官行使职权时的正式身份。

2、政治期望的法官角色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 党政结构是我国政治结构的核心,这种政治体制下, 司法系统是政治体系中的一部分, 司法权运行呈现泛政治化特征。党和国家强调法官的党性,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期望法官政治过硬,为中心工作,践行群众路线。政治期望的法官角色是隐性的,在法律制度中并未直接确认, 而是由中国政治制度和政治文化所赋予的, 由法官实际扮演,内化于法官的司法行为中。

第一、 期望政治过硬。党和国家历来重视法官的政治素质, 政治过硬是对法官政治性的强调, 要求法官在司法过程中, 服从党的领导,正确理解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握好方向, 知道为谁执法、为谁服务。

第二、期望为中心工作。自人民法院建立以来,各个时期开展的工作都是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进行。改革开放后,司法工作转变为“为经济发展服务”。因而,要求法官在工作中要有大局意识,不仅要考虑法律解决纠纷, 也要注重政策及社会效果, 考虑是否有利于改革、稳定和发展大局。在这种思想指导下,法官通常表现为积极、主动, 除“坐堂问案”外, 还会“ 拓展业务”,诉前化解矛盾,提出司法建议,进行普法宣传,走访企业、慰问困难群众等。政法工作或司法工作为“中心工作”服务的提法以及实践,是中国法制的鲜明特色之一。[2]

第三, 期望践行群众路线。群众路线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工作路线和出发点,自然也成为司法工作的基本原则。群众路线要求法官工作中要广泛密切地联系群众, 当一个普通劳动者,从根本上克服官气,克服特权思想, 时刻关心群众疾苦, 把群众冷暖放在心上,和人民群众亲密无间;要求法官做能动型法官, 主动介人纠纷、追求实效、不拘泥于形式,强调社会效果, 做到案结事了。

3、民众期望的法官角色

中国社会由古至今,实质上是情理社会, 要求做人做事及其判断不单从理性、逻辑的思维和制度的角度考虑, 还要从具体情境和个别性考虑。情理,通常是老百姓衡量公平和正义的标准,于是,合情合理、通情达理等都是处理问题的常用方法。老百姓总是期望法官办案能够合情合理,能够为民伸张正义,为民作主, 成为民众的“父母官”,这种情况下法官通常会在法律与情理之间寻求平衡, 调解便成为了“东方经验”。此外, “人情”、“ 面子” 在法官处理纠纷过程中有相当的功效。法官若尊重当事人, 给足当事人“面子”, 则纠纷解决会变得更容易,故法官一边与当事人拉家常, 一边谈案件的情况就不难理解。得到当事人称颂和老百姓赞许的法官, 同时也容易获得党和国家所表彰, 法院及法官也以“人民满意” 为荣。中国社会正经历着转型, 法律制度也处于向现代化的转型时期,但传统观念根深蒂固,仍影响着民众的司法期望,而民众对法官的评价与期望无形中影响着法官自身行为的选择和角色定位。

4、法治期望的法官角色

随着社会发展及民主法制的现代化, 建设法治社会已成共识。在这种法治语境下, 法官职业化成为法官角色的另一期望。法官职业化指法官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业, 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地位。法官职业化的基本特征为公正、独立、中立、廉洁、被动、慎行。法官的职业性质决定了法官一定要以服从法律为天职,视公正如生命。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法官要忠诚信仰法律,忠实执行法律,不向权贵屈服,不为关系左右,不被金钱俘虏,不受恐吓胁迫,不让舆论绑架,做到对法律虔诚、对权力敬畏。

三、法官角色之冲突

由于法官在不同程度上混合“司法官”、“政治者”、“父母官”等多重角色,当多重角色期待不能协调平衡时,就会产生角色冲突。

1、主动与公正:亲密接触还是保持距离?

践行群众路线,要求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 到群众中去,与群众“打成一片”,和群众保持亲密接触。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人民法院大力推行司法为民各项举措,主动构建与社区、民众良好的关系。与群众关系如何,是否得到群众的拥护,通常也是评价法官以及衡量人民法院工作公信力和满意度的一个重要标准。很多情况下,法官会设法与当事人拉近距离,取得当事人的信任, 促成纠纷解决,或使作出的判决让当事人“服气”。法官通过血缘、婚姻、邻居、同事、同学等途径,在社会间建立了各种联系, 形成了稠密的社会关系网络。然而,公正是司法裁判追求的目标,法官有着特殊使命, 同时,法官又是社会生活中的一员, 与他人的各种亲密联系很可能影响其判断,特别在中国这样的人情超级大国, 容易深陷人情关系网。因此,为了避免人情干扰,杜绝司法腐败,要求法官在社会交往中应保持距离,具备一定程度的“孤独性”,耐得住寂寞, 低调处世, 谨慎交友,避免当事人和公众对法官的司法活动产生怀疑。中国社会的特质和中国人的处世方式让中国法官背负着沉重的人情负担, 办案时常要与人情、关系作斗争,常陷入二难的境地。

2、政治人与法律人:社会效果还是法律效果?

古代中国制度中行政官兼任司法官,当代中国行政官与司法官分离。相对而言,行政官是政治人;法官是经过法律专业训练、具有法律职业技能与职业伦理的法律人。政治期望的法官角色,应该具有政治眼光,其判决应该充分重视社会影响,法官应该力争成为政治人,司法应具主动性。法治期望的法官角色,要求严格执法,如果要求法官在判案时考虑社会影响,具备政治家的眼光,就如同要求一个足球裁判员在主裁一场主队与客队的足球比赛时,要考虑如果因为主队因为实力不济或球运不好以至在主场输了比赛,对这样的结果主场的广大球迷“答不答应”,甚至会不会闹事?会不会因此影响社会的稳定?因而偏袒主队,就不是一个合格的裁判者,要求法官判案的时候具有政治眼光,考虑社会影响,成为政治人,是对法官角色分工的错位;同时,法官司法应具被动性,以不告不理为原则,非请求不得干预,在这两种角色期望中,法官应当如何取舍?

3、中立与为民:程序正义还是实质正义?

立法期望及法治期望中的法官是中立的,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居中裁判, 不偏不倚, 不能受到任何个人或他人利益因素的影响,维护公正,而民众则期望法官能够为民做主,伸张正义。法官该如何中立,如何维护公正? 中国司法传统是重情理轻法律,重实体轻程序, 中国人很难接受一个形式和程序合法而实体明显不公正的判决结果,相信美国辛普森案的判决结果在中国是难以服众的。如前述的广东省四会市法官莫兆军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依证据规则而言,被告由于举证不能,依法应该承担败诉的后果,该案法官是居中裁判的,程序上是公正的,但这对被告夫妇在法院门口服农药自杀,公安机关经侦查被告确实是被逼写下借条,法官被以玩忽职守罪起诉。这对夫妇以自己的生命挑战了法律的局限, 发人深省, 而法官在这样的现实面前徘徊于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间难以适从。

4、应然与实然:法官何去何从?

基层法官处于基层一线,整天与普通民众打交道,基层法官也成为了民众关注和评价的焦点。在法律世界中,法官被要求能够严格依法执法;在民众期望中,法官被要求能够惩恶扬善,为民做主;在政治期望中,法官被要求能够顾全大局、以全局利益为重,我国对法官赋予了太多的角色期望。但是,由于受现行体制的影响,法院与法官的地位较为尴尬,既要独立审判,又要服务地方,参与各种中心工作,人财物均受制于地方。法官办理案件既要事实清楚,也要公正,社会期望及对法官的要求越来越高,但由于法律的相对滞后,法官解释的无权,司法环境的不理想,当事人举证的局限等等,案件多少会有些不尽人意的地方,但即使法官在办案无过错的情况下,也常遭到当事人的投诉、上访,有的甚至攻击、辱骂、恐吓法官,大大影响了法官工作的正常开展。此外,基层法官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法官待遇偏低,在各种目标绩效考核指标、各种责任追究制下,法官办案压力重重,导致基层法院法官流失严重。在各种期望与现实的落差面前,基层法官倍感身心疲惫,苦不堪言。

四、法官角色之定位

我国基层法官所进行的司法活动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较之西方法官司法的相对单纯性,中国法官的司法则面临着多重角色的挑战,在多重复杂的角色扮演中,法官要拿捏好各种分寸,难度极大,特别是在角色之间存在冲突的情况下,法官更是如履薄冰。如何正确把握法官角色的定位及相互关系,值得同仁们深入探讨。

1、法官是自然人、社会人、法律人、政治人、行政人多种角色的综合体。

法官是生活在社会中的自然人,有自然人最基本的生存需要。同时,法官要适应社会环境、参与社会生活、学习社会规范、履行社会角色,逐渐认识自我,获得社会的认可,取得社会成员的资格,法官又是社会人。法官高度信仰法治思想,持有深刻的法治理念,运用法律处理社会关系,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法官又是法律人。法官必须服从执政党的领导,法官行为必须与执政党的主张和要求保持一致,法官也是政治人。法官又是代表国家,以法院名义实施司法行为,行为效果由法院承担的行政人。法官是自然人、社会人、法律人、政治人、行政人多种角色的综合体,角色之间应相互协调,保持和谐统一。作为自然人,法官所遵循的角色规范是生存与家庭需要,要求妥善处理好与生存需要有关的人际关系,并具备能担任法官的品行、素养。作为社会人,法官所遵循的角色规范是传统、习俗、伦理等,要求尊重社会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念、习俗、伦理,并使裁判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作为法律人,所依据的角色规范是法律,要求以实现法律公正作为最高价值取向,维护法律的统一和权威。作为政治人,法官除承担部分行政职能, 还应以主动、积极的工作方式,化解社会矛盾、服务中心工作、践行群众路线,维护社会的稳定。作为行政人,要求法官以法院名义进行司法,服从单位组织管理,突出单位显性,而非以法官个人名义开展司法活动。自然人与社会人是法官角色的基本形态,政治人与行政人是法官角色的基本要求,法律人则是法官角色的基本定位和最终目标。在多种角色期待之下,法官就会产生角色冲突。当法官的自然人、社会人角色与法律人角色产生冲突时,法官需要在人情和法律之间做出权衡,做出一个合情合理的判决,但如果“情”和“法”不能兼顾时,法官要忠于法律规定,并对社会效果等方面应积极地加以引导,使社会效果等因素对法律效果的影响降低到最低的程度。当法官的政治人、行政人角色与法律人角色产生冲突时,法官在坚持法律人角色的前提下兼顾政治人、行政人角色,但是,当政治人、行政人与法律人角色相抵触时,法官应保证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尽量向政治人、行政人角色靠近。

2、法官是法治文化的传播者

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之后,如何有效实施法律,如何在全社会培养法治意识,如何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如何树立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观念等,这些都是我国在法治文化建设中面临的艰巨任务。“如果一个社会缺少法治文化,法治只能成为空中楼阁”。[3]而法官的职业道德、职业规范等要求法官要树立良好的形象,保持正常的生活方式和水准,不得以其身份、地位、声誉等谋取利益,约束业内外活动,在审判活动中要保持中立的态度,以法服人,树立法律的权威。法官通过的自身修养和行为,向公众展示着法律文化,弘扬法治精神,促使所有社会成员养成知法、守法的理性与“依法办事”的文化习惯,法官的一言一行,无时无刻不在传播着法治。法官任何丝毫的漠视和大意都将会把我们视如生命的法律置于危险的境地。传播法治,并非只是媒体的专利,而是法院和法官的应有职责,法官不是旁观者,而是重要的给力者。

3、法官是社会善良道德的引领者

前述的南京市原告徐某与被告彭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法院审理后分析认为,男子撞到老太太的可能性大,双方均不具有过错,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分担损失,酌定男子老太太损失40%即4万多元。该案宣判后引起了很大的争议,众多的网站刊登了《南京法官的一句话,引领了中国道德的新时代》报道,网友解读法官的话是:“不是你撞的你干嘛扶她,中国的社会道德文明就进入了一个新时代”。此案后不少人认为,没有录像监控或者证人作证,不敢再救人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笔者认为,一些案件中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法官从职业道德、职业素养出发,依照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推定案件中各方的责任,是符合民事审判追求高度的概然性的要求,但是,在分配责任时,假如被告彭某确实是助人为乐,那就是让助人为乐者承担责任,这也是本案受社会指责的根本所在。在这物欲横流,道德迷失、脆弱的社会,必须大力弘扬社会美德,维护善良道德,这些应在法官办案中应有所体现,不要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不要让“小悦悦”遭遇两次车碾压,十八路人冷漠无助的悲剧重演,法官必须通过司法行为,并且善于运用司法裁量权、释明权、调查取证权等,大力保护和倡导善良行为,惩治邪恶,继承中华民族的道德传统,引领社会道德的新风尚,真正维护、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4、法官是民意与法律的沟通者

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简言之,就是给人民一个交代,在这种情况下,民意有时候带给法官的压力是巨大的。许霆、时建锋一审被判无期徒刑,刘涌、李昌奎被二审改判死缓,这些判决一出来,全国舆论一片哗然,司法公信力因此受到严重挑战。最终,案件还是经过了发回重申或者再审、提审,最终,许霆被判五年、时建锋被判二年六个月、刘涌及李昌奎被判处死刑,终于人民满意了,社会效果也好了。但要注意的是,尽管民意有时可能是错的,甚至是被误导的,但是法官的审判不能和社会大众的公平感相差过于悬殊以至于社会无法接受,否则会出现法律秩序的危机。法院是适用法律的,但若法院忽视社会,简单地只是为了自我地从形式上独立处理案件,可能造成司法为民与“司法独立”关系的紧张,司法的作用也将大打折扣。一个优秀的法官,不仅要精通法律知识,还必须熟悉风俗习惯,洞察社情民意,具备在法律和民意中寻找平衡的能力,做民意与法律的沟通者。

五、结语与探讨

一、我国基层法官的角色定位,受我国特有的政治历史文化传统和现行制度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当碰到敏感、复杂问题时,法官难免有所顾虑,要权衡各方利益,找到平衡点。法官的角色担当,既要服务大局,又要司法为民;既要中立,又要公正;既要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又要维护被告合法权益,增一分则长, 减一分则短,添一分则过火,少一分则不及。其实,司法就犹如一门艺术,需要法官精心雕琢,法官把握好自身的角色定位,处理好角色之间的冲突,在处理案件时,许多问题便会迎刃而解。

二、值得欣慰的是,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改革司法管理体制,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些表明,党中央更加重视法治,法官的角色域将不断优化,法官的法律人角色将进一步凸显,其他角色将逐步淡化。

三、法治社会里,法律应当是被公众所信仰,因而,法院的判决公正并且被公众所信任,但是,目前无论是法院、法官还是判决,都曾被一些公民所不信任,甚至误解。法学家德沃金曾说:“没有一个国家部门会像法院这样受到公民那么彻底的误解”。陈卫东教授曾有这样的论述:“改进公众观念, 让他们知道错案是司法的副产品, 是司法过程中必然会出现的, 不能简单地把错案等同于司法腐败。”[4]法官应当享有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进行裁判而不受追究的权利。面对误解与指责,我们期待法官应以其宽大的胸怀承受这些压力,并以高尚的品格、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努力实现各种角色期望,同时,我们法官也期望社会,是否应给法官多一些理解、信任和支持。

 

 

[1]米德,全名乔治·赫伯特·米德(Mead,George Herbert 1863-1931),美国社会心理学家、心理学家、哲学家,以及符号互动论的奠基人。

[2]滕彪,《话语与实践:当代中国司法“中心工作”的变迁》,载《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5页。

[3]法官宋鱼水谈信访:营造法治文化是当务之急,2011年03月12日,中国新闻网。

[4]吕明合等:《没有司法权威的社会将很糟糕》, 载《南方周末》2006 年7 月20 日。

 

参 考 文 献

 

1、《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法官角色——以“法官十杰”事迹为考察对象》,罗金寿,载《司法》2007年第2辑。

2、《法官角色视野下的裁判理性—以2005年“中国法官十杰”先进事迹介绍为分析范本》,赵秉志、张心向,载《法律科学》2009年9月。

3、《法官应该是司法能动主义者》,杨春福,载《现代法学》2009年11月。

4、《和谐社会中法院的政治角色定位》,王忠诚,徐振增,载《法制与经济》2008 年11 月。

5、《中国法官职业化的悖论》,林珣,载《经济与社会发展》2006年7月。

6、《法律移植与合法性冲突—现代性语境下的中国基层司法》, 刘思达,载《社会科学研究》2005年第3期。

7、《法官角色与司法行为》,吴英为,大百科出版社,2008年5月。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审判杂志社,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审判杂志社”。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需要同中国审判杂志社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网站地图  |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  投稿信箱  

关注《中国审判》
Copyright © 2012-2024 www.chinatrial.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编:100745 联系电话:010-67550550/67550645 杂志社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6485号 | 京ICP备 13051393号-1
《中国审判》杂志社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