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4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时间:2025-06-06 14:05:28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24年,全国海事审判队伍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丰富内涵、实践要求,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洋强国建设的重要论述,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和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值此6月8日“世界海洋日”“全国海洋宣传日”即将到来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4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通过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彰显人民法院海事审判在化解国际海事纠纷、维护海上航运秩序、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此次发布的案例,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用“中国速度”和“东方经验”打造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案例一英国某银行与土耳其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案,所涉纠纷与我国并无任何实际联系,但外方当事人特意选择向我国海事法院申请扣船,海事法院快速实施扣船后积极促成当事人在9天内达成和解,顺利化解1800万美元的国际海事纠纷,实现定分止争,展现了我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为国际海事纠纷解决提供更多“中国智慧”。案例六中海事法院践行“如我在诉”理念,运用调解公正高效化解群体性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保障船员合法权益,为航运经济稳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充分彰显调解这一中国经验在解决复杂海事纠纷方面的独特优势。 二是以高质量司法服务助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海底油气管道是海洋油气资源开发与运输的关键基础设施。案例四准确厘清船舶触碰海底管道事故的各方权责,依法平等保护油气企业、航运企业和保险行业的合法权益,保障了能源运输的安全与稳定,充分体现海事司法对海洋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的支持。案例五依法支持检察机关提起的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判令非法盗采、运输和收购海砂的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警示和震慑非法行为,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海洋科学开发利用提供有力司法支持。 三是充分尊重当事人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的意愿。案例二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海事仲裁制度规则创新”的部署,支持“临时仲裁试点措施”在海事领域的落地实施,推动海事仲裁创新发展,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案例三准确理解和参照适用民诉法规定的不方便法院原则,协调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区际平行诉讼冲突,增加了两地之间的司法互信,既是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的生动体现,也有利于两地创新和完善跨境商事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 案例一 英国某银行与土耳其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案 【基本案情】 土耳其某公司作为连带借款人,加入英国某银行和案外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资金出借方可以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借款人或担保人提起诉讼相关程序。土耳其某公司所有的“A某”轮为英国某银行设立第一优先登记船舶抵押权,并在马绍尔群岛共和国海事部门完成登记。英国某银行宣布借款全部到期后,在“A某”轮锚泊东南亚某国期间,获悉该轮下一目的港为我国广西防城港,特地等待一个月后“A某”轮停泊防城港卸货时,向北海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该轮。 【裁判结果】 北海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英国某银行基于船舶抵押权请求扣押“A某”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裁定扣押该轮并责令土耳其某公司提供1800万美元的担保。扣押期间,北海海事法院依法准许土耳其某公司将该轮移泊至锚地等候进一步指令的申请,同时积极促成双方达成了和解。英国某银行向北海海事法院申请解除了对“A某”轮的扣押。 【典型意义】 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非对称管辖条款,英国某银行在船舶停靠的国家均可寻求司法救济。基于对中国海事法院的信任,外国当事人特地选择在中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扣押船舶。北海海事法院快速受理申请、实施扣押。在英国某银行因担心船舶到锚地后会有逃逸风险而明确反对移泊情况下,北海海事法院积极协调边检部门加强监管,打消英国某银行的顾虑,准许船舶移泊至锚地,避免长期停泊在码头泊位而产生高额费用。扣押期间,北海海事法院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仅用9天就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顺利化解1800万美元的国际海事纠纷,实现案结事了。船东特地委托律师致信感谢,称该案“增强了我们对中国法官和中国海运营商环境的信心,在海外产生非常大的良好影响”。该案充分展现了中国海事司法公正高效、善意文明的良好形象,是我国打造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的生动实践。 【一审案号】 (2024)桂72财保4号 案例二 某贸易公司与某运输代理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基本案情】 某贸易公司与某运输代理公司分别注册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2024年1月,两公司签订《国际进口货物运输协议》,约定某运输代理公司为某贸易公司办理进口货物的清关等手续,并将货物运至某贸易公司仓库。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为一批从菲律宾进口货物的运输、报关等费用发生争议。2024年11月,双方就上述费用纠纷的解决达成书面协议,同意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适用《上海仲裁协会临时仲裁规则》,仲裁地为上海,仲裁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后某运输代理公司认为该仲裁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某贸易公司遂诉至上海海事法院,请求确认临时仲裁协议效力。 【裁判结果】 上海海事法院审查认为,根据仲裁协议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解决案涉仲裁协议效力纠纷的准据法。涉案《国际进口货物运输协议》内容涵盖了货物进关前后的事务,是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本案的申请主体及对仲裁地、仲裁规则的约定符合《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关于临时仲裁的相关规定。仲裁协议约定适用的仲裁规则为仲裁员的选定提供了路径,能够有效解决仲裁庭的组庭僵局,故可认定案涉仲裁协议对“特定人员”已有约定。综上,上海海事法院裁定案涉临时仲裁协议有效。 【典型意义】 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上海按照国家部署,探索在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海事领域,可以约定在上海、按照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人员进行临时仲裁。本案是该条例实施以来,上海法院受理的首例申请确认临时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该案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仲裁意愿,有效保障了当事人在现有法律和政策条件下对临时仲裁协议有效性的信赖预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