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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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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意见 为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时间:2025-04-29 09:17:39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4月28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王淑梅、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永利、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王海峰出席发布会并介绍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发布会。

为充分发挥我国西部地区连接“一带”和“一路”的纽带作用,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开创新局面,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党的二十大提出“加快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的重要战略任务。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完善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机制、优化区域开放布局,加快形成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全面开放格局。

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先期批准同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牵头建立“服务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司法协作‘13﹢2’机制”,鼓励、支持通道沿线广西、云南、海南、新疆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2个中级人民法院参与共建合作。“13﹢2”司法协作机制实质运行以来,取得良好效果。最高人民法院在全面总结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经充分调研、反复论证、广泛征求建议,制定《意见》。

《意见》聚焦通道建设与区域司法协作机制中的突出问题,提出四个方面的十条意见。

《意见》指出,要切实增强为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深刻领会党中央关于加快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决策部署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新形势、新变化,新任务、新要求,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凝聚司法合力,完善纠纷解决机制,为通道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意见》强调,要充分发挥司法服务基础设施“硬联通”、规则机制“软联通”的作用。完善裁判规则、做实定分止争,依法审理涉通道建设、物流服务和贸易投资纠纷,服务保障通道建设和运营。加强金融审判、知识产权审判、环境资源审判,助力建成经济、高效、便捷、绿色、安全的西部陆海新通道。完善货物单证规则、运输合同规则、当事人协议管辖和选择适用域外法规则等,推动跨境物流和贸易国际规则协调统一。

《意见》指出,要不断优化司法服务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与区域经济融合发展的制度机制。不断优化管辖制度、提升诉讼便利、推进多元解纷,探索构建符合大通道、大物流特点的综合运输案件管辖制度。推进涉外诉讼机制改革,促进涉外商事诉讼便利化。创新完善国际商事审判机制和机构建设,持续提升国际商事审判专业化能力,拓展多元解纷机制功能。

《意见》强调,要推动形成服务保障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和运行的工作合力。加强调查研究、推进统筹协调、深化国际交流合作,加强与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省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工作协同,支持重庆高院牵头健全完善西部陆海新通道省际司法协作机制。

为全面深入展现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具体工作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同步发布6个典型案例,聚焦保障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运营、营造一流营商环境、健全多元解纷机制、加强国际司法协助中的司法实践成果。


法发〔2025〕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西部陆海新通道高质量建设的决策部署,提高司法服务保障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的能力和水平,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为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1.提高政治站位。加快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人民法院要站在推动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开放的战略高度,深刻领会加快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对于推动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对接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加快形成“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全面开放格局的重大意义。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履职尽责,准确把握国际国内新形势新变化、区域协调发展新任务新要求,助力营造稳定、透明、规范、可预期的法治环境,为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2.明确职责定位。立足司法审判职责依法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精准对接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的司法需求,统筹西部陆海新通道沿线地区现有司法协作机制,凝聚司法合力,依法服务保障西部陆海新通道铁海联运班列与中欧班列、长江黄金水道高效衔接。完善涉自由贸易试验区、陆港经济区、临空经济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国际合作园区等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健全法律适用规则。依法化解涉运输通道建设、交通场站建设、物流集散服务、物流产业融资、贸易投资合作、数据权益保护等各类纠纷,推动全面建成运输能力更强、枢纽布局更合理、多式联运更便捷的西部陆海新通道。

二、充分发挥司法服务基础设施“硬联通”、规则机制“软联通”的作用

3.做实定分止争。依法审理涉运输通道建设、物流设施建设、港航设施建设、跨境口岸建设等纠纷,促进大能力主通道建设和衔接国际运输通道。依法审理涉物流企业运输、融资、股权转让等纠纷,促进物流企业优化资产结构、治理结构。依法审理涉铁海联运、公铁水联运、国际航空、国际海运、跨境班列班车等纠纷,推动西部陆海新通道沿线地区供应链健康发展。依法审理离岸贸易、跨境电商、边境贸易等纠纷,保障货物贸易畅通高效。依法审理涉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借款、证券、期货交易及票据等纠纷案件,规范沿线资本市场投融资秩序。依法审理涉数据权益及知识产权纠纷,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依法审理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气候变化应对等案件,促进西部陆海新通道绿色基础设施建设、绿色物流发展。

4.完善裁判规则。聚焦单式运输、多式联运、仓储等单证电子化运用中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发挥司法推动完善电子化可转让记录规则的作用,提炼总结国际铁路联运单证、多式联运“一单制”等国际运输单证裁判规则,统一裁判标准。进一步完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依法约定管辖、选择适用法律的司法审判制度,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适时研究制定审理运输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或司法政策,推动跨境运输国际规则协调统一,助力西部陆海新通道发挥畅通双循环重要纽带作用。

三、不断优化司法服务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与区域经济融合发展的制度机制

5.优化管辖制度。研究构建符合大通道、大物流特点的综合运输管辖制度,发挥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和西部陆海新通道沿线各级人民法院的协同作用,保障各种单式运输规则、多式联运规则对接协调,逐步建立匹配西部陆海新通道物流运输纠纷的管辖机制。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