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源法院:深化“4+4”工作模式 司法质效再创新高
时间:2021-10-20 14:36:00 来源: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法院年受理、审结案件的多少,具有动态性和难预测性。如何均衡制定结案任务,既解决不同部门法官苦乐不均、又激发办案法官内生动力,凝聚完成工作目标的合力,是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工作面临的现实问题。 2020年,面对案多人少的严峻形势和繁重艰巨的改革任务,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紧紧以法院一体化管理为抓手,坚持统筹司法质效、司法效果、司法作风和司法保障建设一体推进,形成了“四轮两翼”提质增效的肇源模式,取得了良好成果,当年,主要工作绩效位居黑龙江省基层法院第2名。 今年以来,肇源法院继续加强司法质效管理,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努力通过固化制度机制消除影响办案质效提升的深层次问题,形成审执工作“四个驱动”加“四位一体”的“4+4”模式,各项质效指标始终站位全省前列,连续三个季度获得黑龙江省法院流动红旗表彰。 以四个驱动实现精细化管理 以繁简分流为驱动。肇源法院将分流、调解、速裁、精审各环节相衔接,实施精准立案、精准分流、精准提示,构建了资源配置科学化、程序分流标准化、送达方式集约化、庭审模式精简化、繁简转换规范化的速裁工作“五化法”。截至今年9月,肇源法院简案团队结案占民商事案件结案比达78.38%,位居大庆市首位。 以院庭长监管为驱动。肇源法院强化院庭长的监管责任和示范引领作用。对涉群体性纠纷,疑难复杂案件、重大影响案件、可能发生类案裁判冲突的案件、长期未结案件等6类案件28种情形进行规范监督、分级督办,实现了对重点案件的有效管控。一年以上长期未结案件占收比0.02%,位居黑龙江省前列。 以案件一体化管理为驱动。肇源法院落实动态管理机制,完善质效提醒机制,持续红牌问效机制,严格审限管控机制,努力实现管理的精细化、可视化。截止到9月,肇源法院审结各类案件7260件,结案均衡度60.4%。 以强化批案审理为驱动。肇源法院推行模块化审判工作标准,进一步提高庭审和文书制作效率;向县域金融、小微借贷平台等企业发出司法建议,拟定当事人地址确认条款写入金融合同附则,有效解决金融案件的送达难题;利用示范案件在审理流程、裁判结果上的示范指引性,有效带动化解同类批量案件。相关经验被《中国审判》杂志刊载。 以“四位一体”构建执行新体系 制度先行,一专三快规范管理。肇源法院成立专门的评估拍卖团队,规范管理的同时,也释放了其他执行团队的精力,快速网络查控,保障财产控制的时效性;快速执行实施,向社会全面公开法官、执行员的联系信息,公开承诺申请人可二十四小时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准确信息以便实施;快速发放案款,对于实际到位的案件,第一时间将执行款物交付申请执行人,极大提升了申请执行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执行结案率相比上半年提升21.72%,取得了显著效果。 资源优化,年轻团队勇于作为。肇源法院积极构建年轻化、专业化的执行团队,调配新任职的骨干员额法官及助理9人充实执行队伍,团队骨干平均年龄30周岁以下,法官及助理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构建起了分工明确、衔接配合顺畅办案机制,进一步提升审判执行质效。完善人员分类管理绩效考核机制,坚持以科学的考核结果为评价尺度,树立正确的工作导向,9月以来,首执案件实际执结率相比上半年提升20.12%,执行到位率提升11.44%。 管理创新,红黑名单守信激励。肇源法院依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从执行工作实际出发,探索建立了执行程序出具主动履行证明书的主动履行守信激励机制,以信用激励为抓手推动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及时有力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在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主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经被执行人书面申请,可向其出具主动履行证明书,为其实现信用修复。实施以来,已有30余件案件主动履行,履行标的67.4万余元。 措施灵活,一性两化高效实施。肇源法院突出执行“强制性”。充分发挥党政支持的优势,与政府建立府院联席会议机制,进一步加强政府与法院在重大事项、重点案件上的沟通协调。狠抓执行“规范化”。党组定期听取执行工作汇报,逐一摸清重点督办案件、未结案件及信访案件情况并纳入议事清单,严把结案审核关、卷宗评查关和案款管理关,彻底解决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的问题。力促执行“信息化”。在疫情常态化防控背景下大力推“云执行”措施,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支付宝、微信、云闪付等新型支付平台的查控,取得了积极成效。执行案件保全率相比上半年提升35.9%,首执案件执行完毕率上升9.36%。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肇源法院持续以一体化管理为抓手,不断促使审判管理的新思路、新办法落地落实,推动审判执行工作再上新台阶。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审判杂志社,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审判杂志社”。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需要同中国审判杂志社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