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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高院等四部门推进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实施
时间:2020-10-10 14:57:55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联合自治区公安厅、民政厅、妇联共同制定印发《关于推进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有效预防和及时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办法》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正常进行而采取的民事强制措施,申请人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当事人。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除家庭成员以外,具有监护、抚养、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以及离婚、同居关系终止、解除或者终止监护关系后仍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也参照该办法执行。

《办法》要求,申请人申请人身保护令,应当提交伤情照片或者病历、医疗机构检查报告,亲友、邻居或者村(居)委会成员等作出的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家庭暴力告诫书、接处警记录、询问记录、询问笔录或者民警证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者社会组织相关记录和证明,信件、录音、录像、手机短信或者电子邮件以及加害人的悔过书、保证书等证据证明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人民法院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办法》强调,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暂时不能或者不宜回家的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联组织等申请庇护。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联组织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依据职能协助人民法院执行。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收取费用,请求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不需要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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