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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
时间:2020-09-25 15:46:03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9月2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南京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状况》及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王旭光出席发布会介绍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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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陶凯元介绍,最高人民法院自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以来,已经连续四年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年度白皮书。但就专项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发布白皮书,还是第一次,因此,今天发布的是中国法院首部关于流域司法保护的白皮书。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总揽全局、科学谋划,部署实施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习近平同志先后两次主持召开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强调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新时代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按照党中央战略部署,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强化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本次发布的白皮书共分为四个部分。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责任担当

一是注重加强顶层设计,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关于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关于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司法保障的意见》《关于为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对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进行全面部署。二是及时更新司法理念,明确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的四大基本理念,即遵循自然规律、坚持保护优先、促进绿色发展、注重区域协同。三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精准对接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等重大国家战略,积极提供环境司法服务保障。

二、依法公正审理案件,促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改善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2016年1月以来,长江流域各级人民法院贯彻落实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要求,正确把握流域以水为核心的生态特征,遵循流域的自然统一性和要素复合性,依法审理各类环境资源刑事案件80356件,民事案件287119件,行政案件122215件,公益诉讼案件4944件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 91件。一是依法审理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水资源开发利用案件,着力打好碧水保卫战。水污染防治中针对重化工围江、总磷污染严重的现状,注重强化陆源排污者责任,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推动全流域水污染防控治理;水生态保护中加大对长江水生生物及其栖息繁衍场所保护力度,落实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要求,斩断非法捕捞、运输、销售、餐饮等地下产业链和利益链;水资源开发利用中注重统筹处理好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违法犯罪行为,促进水资源的高效利用和节约保护。二是依法审理大气污染、土壤污染、林木草原资源保护案件,遵循流域的要素复合性和自然统一性,在流域范围内统筹协调多元环境要素,实现山水林田湖草全要素一体化保护。三是依法审理涉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湖泊库区及江湖岸线等重点区域生态系统保护案件,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统一,使母亲河永葆生机活力。

三、完善体制机制,推进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制度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一是持续推进环境司法专门机构和归口审理机制建设。截至2020年6月,长江流域各级人民法院因地制宜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483个、合议庭(团队)468个,人民法庭(巡回法庭)252个,实现了对流域重点区域的全覆盖。长江流域19家高级人民法院中,有17家实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二合一”或“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二是完善流域司法协作机制。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长江经济带11省市和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签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沿江法院围绕上中下游不同特点分别签订司法协作协议,长江全流域以及重点区域的司法协作模式已经初步形成。三是完善集中管辖机制。江苏建立“9+1”环境资源集中管辖审判体系,江西在“五河一江一湖”流域和部分重点区域设立11个环境资源法庭,构建以生态系统或者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机制。四是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最高人民法院与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署《关于建立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司法合作协同机制的合作框架协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航运公安局联合出台意见,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协调联动,共同维护流域生态安全。

四、坚持多措并举,全面提升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保障水平

一是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增强适应长江流域发展要求的本领能力,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的环境资源审判队伍。二是深化环境司法理论研究,发挥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作用,推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成果的转化。认真配合全国人大做好长江保护法的立法工作,积极贡献司法智慧。三是积极探索符合流域生态环境特点和环境司法规律的审判执行方式,注重发挥禁止令的作用,满足不同环境要素的修复需求。四是不断深化公众参与,健全便民举措,积极推进跨域立案和巡回审判;推进司法公开,引导社会公众依法有序参与环境公共利益保护,实现“人民保护长江、长江造福人民”的良性循环。

“让长江留住绿水青山,让民族记住乡愁诗意”,人民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附录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典型案例目录  


  一、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2017年12月4日)  


  1.汤某等十二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十堰市驰迈工贸有限公司、古文秀污染环境案

  3.尼玛多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4.贵州泰蘋河生态养殖开发有限公司诉贵州华锦铝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

  5.赵来喜、周正红与赵成春买卖合同案  

  6.镇江市自来水公司诉韩国开发银行投资公司水污染损害赔偿案

  7.富启建材有限公司诉姚友刚等确认合同无效案

  8.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诉毕节市七星关区大银镇人民政府不当履职案

  9.宜宾县溪鸣河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诉沐川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

  10.罗建兰、游泳等人诉丰都县水务局行政批复违法案

  

  二、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2018年11月28日)

  

  1.被告人易文发等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污染环境案

  2.被告单位重庆首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程龙等污染环境案

  3.被告人邓文平等污染环境案

  4.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宜春市中安实业有限公司等水污染公益诉讼案

  5.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诉凯发新泉水务(扬州)有限公司水污染公益诉讼案

  6.湖南省益阳市环境与资源保护志愿者协会诉湖南林源纸业有限公司水污染公益诉讼案

  7.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诉衢州瑞力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8.岳西县美丽水电站诉岳西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决定案

  9.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检察院诉剑川县森林公安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10.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检察院诉点军区环境保护局怠于履行监督行政公益诉讼案

  

  三、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20年1月9日) 

 

  1.被告单位安徽亚兰德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吕守国等7人污染环境案

  2.被告人姚多友等14人污染环境案

  3.被告人王维凡等4人污染环境案

  4.被告人王超、王益平污染环境案,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缙云县南河电镀厂、王超等4人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5.被告单位湖北瑞锶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王先文等4人污染环境案

  6.被告单位成都益正环卫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晨光亚克力塑胶有限公司,被告人吕顺体等16人污染环境案

  7.被告人廖若云等3人污染环境案

  8.资中县银山鸿展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原内江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

  9.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诉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10.九江市人民政府诉江西正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连新建材有限公司、李德等7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案

  

  四、长江流域水生态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20年9月25日) 

 

  1. 熊某辉等3人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案

  2. 毛某彩等13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3.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诉闵某、钱某礼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4.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诉曾某飞等3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5.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张某、汪某林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6.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诉何某焕、孙某秋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7.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某九等8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8.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诉邢某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9.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诉高某龙等10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10.“王家坝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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