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法院:对被执行人实行失信等级划分精准惩戒和分级信用修复
时间:2020-08-15 11:23:42 作者:张明瑛 余宁 来源: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8月15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法治指数研究中心承办的“司法裁判自动履行正向激励和信用修复机制理论研讨会”在宁波举行。 研讨会通过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会上,宁波法院推广实行的自动履行正向激励和信用修复机制受到关注。 宁波在全市法院推广 自动履行正向激励和信用修复机制 近日,宁波某投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向马先生(化名)支付了6000万元分红款及股权回购款,至此,该案1.15亿元的调解款全额自动履行。 宁波中院向该公司送达了自动履行证明书,使其在今后的经营、融资中可以获得较好的信用评价。该案也是迄今为止在强制执行程序之外,宁波中院所有案件中以现金方式自动履行的最高金额。 这一案例背后,体现的是正在加速形成的“自动履行为主、强制执行为辅”的宁波法院执行体系,以及正在逐渐成长的奖惩并重、刚柔相济的宁波信用体系。 而这些体系的形成,都离不开自动履行正向激励和信用修复这两项机制的建设。 据了解,2019年9月,宁波中院在全市法院推广自动履行正向激励和信用修复机制,同年底,宁波市委深改办将两项机制纳入市级重点改革项目。 2020年3月,宁波中院与市信用办共同建立两项机制联席会议制度。 在推进自动履行方面,宁波全市法院树立当事人“一件事”意识,激活法官审执兼顾的积极性,深化加大诉讼保全力度、加强自动履行评估、强化当庭即时履行等12项具体机制,全方位引导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2020年1-7月,宁波法院自动履行案件5967件。 在强化联合激励方面,积极落实部门联动“红利牌”,对自动履行当事人,给予降低诉讼成本、出具自动履行证明等红利,明确相关部门在招投标等事项中给予信用评定加分,倡导金融机构提供授信融资支持。2020年1-7月,全市法院已发放自动履行证明1649份,16家企业、47名个人从多家银行获得贷款授信1.1亿余元。 在深化信用修复方面,宁波全市法院明确申请信用修复需同时具备配合执行、财产滚动申报、遵守限制消费令、配合处置财产、已部分履行且计划明确这五大条件,且不存在妨碍、抗拒执行、恶意规避执行等情形。 信用修复后,法院将通过“不对其作负面评价”的方式予以激励,并对信用修复者实行滚动式审查。在此基础上,探索对被执行人进行失信等级划分,做到精准惩戒和分级信用修复。2020年1-7月,宁波法院已完成信用修复666件,修复后履行标的额2.98亿元。 对于假借信用修复之名 转移财产、拖延执行等行为将面临后果 叶星文化是宁波一家大型艺术类教育培训机构,因为疫情,该机构经营受挫,1月起被迫暂停门店经营。因资金问题,3月初,投资人又将培训机构起诉到江北法院,要求对方返还投资款。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培训机构和李某被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执行过程中,李某表达了履行意愿,还提出了分期履行的方案。然而,“失信被执行人”的标签严重影响了培训机构的融资,阻碍了机构恢复正常经营。 在执行法官的建议下,李某和培训机构向宁波江北法院申请信用修复。法院综合考虑其履行能力和配合执行情况后,依照相关规定,将其从失信名单中屏蔽。 之后,培训机构顺利申请到了银行贷款,与投资人的纠纷也得到妥善解决,目前培训机构正在逐渐恢复正常经营。 四川某建设工程公司被宁波市北仑区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无法参与招投标。该公司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积极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如约支付第一期款项10万元。北仑法院决定对该公司进行信用修复,目前该公司已全面实现复工复产。 宁波中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让自动履行者享红利,旨在将问题解决在“执行前”;信用修复机制,为自愿履行者再“造血”,重在将问题化解在“执行中”,两者相辅相成,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两项机制的推进,并不意味着对失信者的纵容,更不代表着对强制执行措施的削弱。“对于假借信用修复之名转移财产、拖延执行等行为,将视为以其他方式抗拒执行,法院将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将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宁波中院相关负责人说。 据了解,自动履行正向激励和信用修复机制虽由法院推出,但其成功推进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今年5月9日,宁波全市自动履行正向激励及信用修复工作推进会召开,4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会,标志着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两项机制的建设中来。 四天后,宁波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意见》,明确在全市推广两项机制。市人大协同各部门深入开展调研,多方听取意见,力求在立法层面推动两项机制推广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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