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在线投稿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5-05-01
星期四
 当前位置:首页 >> 视点 >> 简讯 >> 正文
淮安中院:搭建对标营商环境评估指标的制度支撑
时间:2020-07-30 15:20:25    作者:赵德刚 赵大为 单银银    来源: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加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实施意见》。在这之前,该院已经出台《关于提升“执行合同”质效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提升“办理破产”质效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统称《实施意见》)。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共创人造草坪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强众说:“淮安中院三份文件分别对应着世界银行评价体系与法院工作相关的中小投资者保护、合同质效、办理破产三项指标。这意味着淮安中院在全国率先搭建起对标营商环境评估指标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制度体系,体现了淮安中院的高标准定位和强烈的大局意识。”

提升“执行合同”质效,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感谢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提供了公正、高效的服务,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使案件得以圆满解决!”7月14日,江苏中淮植物油有限公司给淮安中院寄来了感谢信。

去年8月,中淮公司向淮安中院起诉喜利达公司,并申请对被告名下所有财产进行保全。法院调查后发现,如果法院依法判决,虽然中淮公司所主张的大部分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支持,但鉴于目前喜利达公司根本无力偿还债务,与其相关的承建单位、消费者、企业员工都将会受到牵连,而中淮公司也会因该案巨额资金无法收回产生严重危机。为此,淮安中院积极开展协调工作,并邀请市工商联参与,经过多方努力,终于让中淮公司同意先解除对喜利达公司账户的冻结措施,实现复工复产。之后,双方对于本案借款以及股权转让纠纷、双方关联公司之间的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形成一揽子解决方案,达成了调解协议。

近年来,淮安中院立足审判执行职能,通过案件审理推动企业的良性发展,努力让企业及时兑现胜诉权益,努力降低企业的诉讼成本。提升“执行合同”质效的实施意见明确建立审理环节动态监测机制、执行工作长效机制、诉讼费用合理分担机制、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等,积极推动出台市级层面的实施方案,探索将企业族谱分析功能纳入执行办案系统,积极引导法官依法合理适用相关规定进行庭前调解、证据交换、争点整理等庭前活动,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多元、高效、便捷和低成本的纠纷解决途径。坚持善意文明司法理念,审慎适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尽可能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地减轻司法活动对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提升“办理破产”质效,服务市场主体有序退出

“在2019年全省营商环境评价考核中,淮安地区‘企业破产办理’指标位列全省第三。这个第三来得确实不容易。”淮安中院党组书记、院长章润谈到上述取得的成绩后,由衷地发出感叹,并对辖区涟水法院在处理一起企业重整案件中,积极落实破产保护理念,大胆创新,在全国范围内率先组织引入“重整经纪人”概念,取得良好效果,为法院破产重整工作提供了涟水样板给予了充分肯定。

涟水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某楼盘烂尾多年,因施工问题产生大量债务,信用全面受损,企业生存面临巨大问题。今年6月,涟水法院在全国率先组织引入“重整经纪人”概念,形成了法院从面上把控整体方向,重整经纪人负责资金注入、全面经营,并对最终结果负责,管理人则单纯实施监督的‘三位一体’的处理方式,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制度拯救功能。目前,重整经纪人已进驻办公区域,顺利进入实施阶段。

为保证破产审判工作顺利有效进行,近年来,淮安法院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推动建立府院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成立淮安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设立破产费用专项基金,出台《破产管理人管理和选任办法》,在市级层面形成破产企业处置工作“一盘棋”格局,有效解决财产接管、税收处理、资产处置、职工安置等破产案件难点堵点问题,大大提高案件办理质效。

2017年以来,淮安中院办结破产案件128件,推动11家企业转危为安、重获新生,引导117家企业有序退出市场,盘活厂房、土地310.58万平方米,释放资产32.29亿元,安置职工9277人。

加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推动市场有序竞争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障。”今年5月15日,在淮安中院公开审理的袁某与谈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庭审现场,法官的这句话让同样是“小股东”身份的戴某印象深刻。

谈某在某公司占股96%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在向袁某借款的时候,谈某口头表示其他两名股东已经同意由公司担保,袁某也没有要求看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谈某和袁某签订了由公司担保的借款合同。其他两名小股东就这样“被代表”了。淮安中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同意。作为债权人袁某在借条出具时并未要求谈某提供股东会决议,其不属于善意相对人,谈某作为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其本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法院认定袁某与某公司的担保合同无效。

淮安中院民二庭庭长孙宪腾说,这并不是个案,2019年,淮安法院一审审结涉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等案件540件,依法制裁大股东滥用优势地位或权利行为。加强商事速裁机制建设,出台《商事速裁案件办理流程(试行)》,积极运用批量案件指定“领办人”、“门诊式”集中庭审、要素式审判等办法,加快简案审理进度、提高简案办理效率。2019年,全市法院商事速裁案件平均审理天数41天,市法院平均审理天数16天。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审判杂志社,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审判杂志社”。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需要同中国审判杂志社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网站地图  |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  投稿信箱  

关注《中国审判》
Copyright © 2012-2025 www.chinatrial.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编:100745 联系电话:010-67550550/67550645 杂志社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6485号 | 京ICP备 13051393号-1
《中国审判》杂志社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