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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法院 :巧用庭前调解 高效化解纠纷
时间:2020-05-10 10:56:54        来源: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人民法院

4月30日,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于当天履行完毕。

2017年春季,王某某欲在长岭县新安镇某化肥经销处赊购化肥,因双方不熟悉,王某某找到做粮食收购的亲戚杨某某帮忙签字。随后杨某某到化肥经销处签订了欠据,并在“欠款人”处签名。事后,王某某不但没有还钱且下落不明,其妻表示,因没有王某某的签字拒绝还钱。化肥经销商多次向杨某某讨要未果,遂诉至法院。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多次通过电话与双方当事人联系,详细了解情况。被告杨某某表示化肥系替王某某赊购,货款应当由王某某给付。

4月30日上午,原、被告双方依照法庭排期如约来到法院。考虑到这是一起简单的买卖合同纠纷,且涉案金额不大,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经过法官耐心的释法析理,原告同意只收取本金及小部分利息,共计人民币14000元。被告杨某某表示虽然心里苦,但长了教训,愿意支付这笔货款。双方最终签订了调解笔录,杨某某当即用手机支付了货款。原告激动地说:“感谢法官,我辛苦的讨债之路终于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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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表示,民调案件有效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双方当事人积极沟通、互谅互让,不用进入执行程序,当即就能彻底解决问题,能够有效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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