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在线投稿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5-07-07
星期一
 当前位置:首页 >> 视点 >> 简讯 >> 正文
【代表委员之声】出“实招”支持中小微企业渡难关
时间:2020-03-05 15:41:53        来源: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为积极应对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的冲击,妥善处理因疫情引发的涉企纠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从便捷高效化解纠纷、审慎适用强制措施、强化司法导向作用、优化服务保障机制等四个层面,提出疫情防控形势下服务保障中小微企业发展的15条举措,运用司法手段助力企业渡过难关。

截止目前,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全市法院为28家企业解冻银行存款9611.92万元,为37家企业解除失信。

通过线上方式持续推进执行工作,累计提起司法查询2523次,线上控制财产3855.79万元,执结案件100件,执行到位金额1107.16万元。‍‍

11.jpg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付红玲

在这种突发事件特殊时期,看到徐州中院出台15条举措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真的非常感动。作为一家中国企业的老板,感动于受到各级政府、各部门细致入微的关爱!感动于徐州中院对中央及地方政府精神的正确解读,并且全面高效的执行到位!这充分体现了徐州中院在疫情特殊时期的专业及担当!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你们永远是中坚力量!建议:1.在这个特殊时期,法院还需认真甄别出那些利用这次疫情逃避法律责任的诉讼当事人。2.法院应就此疫情引发的纠纷及诉讼,尽可能的朝着调解的方向努力解决,提高解纷效率,降低社会各界的损失!‍

15.jpg

江苏省人大代表,徐州市防汛防旱抢险中心主任、党支部书记 王成新

为做好新冠病毒疫情防控工作,徐州法院按照总书记“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要求,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出台15条措施支持中小微企业渡难关。措施的内容全面且结合实际,可操作性很强。特别是睢宁法院采取“以预售房产代替对银行账户的冻结”和邳州法院“采取对等值的机器设备进行‘活封’”等成功案例,真正实现了在疫情防控非常时期保障民生和护航企业发展“两不误”。建议:1.做好15条措施的宣传工作,不仅让法院及相关职能部门知晓,最好能把15条措施宣传到中小微企业中去,让企业在疫情面前吃颗“定心丸”。2.细化具体措施,将好政策落实到位,研判重点行业潜在的工资、租金等经济纠纷,预估潜在的企业倒闭破产情形,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的审判保障。‍

16.jpg

江苏省人大代表,民盟徐州市委副主委,中国矿业大学教授 夏军武

徐州中院迅速落实中央、省、市精神,在抗击疫情保障民生促发展中积极担当有作为,制定的《疫情防控形势下服务保障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从便捷高效化解纠纷、审慎适用强制措施、强化司法导向作用、优化服务保障机制四个方面,助力中小微企业渡难关,该《措施》积极依法履行职能,措施具体、操作性强 。据悉,截至2月10日,徐州两级法院已通过变更强制措施为13家企业解冻银行存款5003万元,解封房产2套,删除失信被执行人信息30件。看到这些实实在在的数据,我为徐州中院点赞!‍

34.jpg

徐州市人大代表,徐州市律师协会常务副会长,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主任 赵强

2月5日,徐州中院在全省率先出台的15条助力企业渡难关的举措受到社会一致好评!助力经济社会发展,一直是徐州中院精准司法的常态化!此次疫情来势凶猛,疫情防控全国一盘棋,在特殊形势下,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特别是餐饮服务、劳动密集型、对流动资金依赖性较大的中小微企业陷入困境。徐州中院急企业之所急,想党委政府之所想,立足司法,第一时间果断出台了15条有针对性的措施,便捷高效的化解纠纷,审慎使用强制措施、强化司法导向作用,体现出对社会环境与企业困难的精准判断。徐州中院出台的15条举措高度契合了省委、省人大关于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的总体要求,严守法律底线,招招务实,条条对症,极大的缓解了企业的困难,体现了司法的正义和权威,化解了纠纷,帮助了众多企业转危为安。真正实现了司法为民的职能!不愧为新时代人民司法的优秀代表!作为市人大代表,我们为疫情防控严峻形势下徐州中院有格局、有情怀、有温度的司法举措点赞!‍

56.jpg

徐州市政协委员,淮海控股集团高级副总裁 韩运镇

徐州中院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15条举措,对当前疫情严峻形势下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了极大信心和极大帮助,这些举措既彰显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又体现了徐州中院依法履职、心系民生、服务经济、支持发展的执法理念,值得称赞!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审判杂志社,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审判杂志社”。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需要同中国审判杂志社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  投稿信箱  

关注《中国审判》
Copyright © 2012-2025 www.chinatrial.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编:100745 联系电话:010-67550550/67550645 杂志社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6485号 | 京ICP备 13051393号-1
《中国审判》杂志社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