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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如何提升内在修养
时间:2014-07-30 10:27:41    作者:石东洋 刘新秀    来源: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亚里士多德曾说:“公众视法官为活生生的正义,即人格化的法律程序,是公平正义的象征。”法官内在修养的提升,除了依靠制度的设计和保障之外,法官要敬畏法治、司法为民、甘于寂寞、勇于担当,才能在任何时候立于不败之地。

法官应当信仰敬畏法治。卢梭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每个公民对法治发自内心的敬仰才是法治力量的源泉。法官作为法律的实施者,其首先应当相信法律,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法官要信仰法治,对法治要有一种自己的期许、感悟和追求。对于法官而言,法治不是一个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它遍布在每一个具体个案当中。1 法官只有建立对法治的信仰,才能不计较个人荣辱与得失,才能在工作中认真实践法律,使已经制定的法律能够获得普遍的服从。目前我国法官队伍缺少对法治的信仰,有些法官甚至加入和上访的队伍,作为法律实施者的法官都不信仰法治,如何让社会公众相信通过法律途径可以实现公平和正义。法官要树立法治信仰,将实现“法治中国”建设为己任,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同理想目标。

法官要有司法为民的情怀。在道德上,法官应是“天下为公”和服务人民的典范,具有无偏私的公仆意识;应当具有善良与公正的价值理念,成为人民利益特别是弱者与受害人权利的维护者;应当具有探求事实真相和维护法律公正的职业品质,成为努力追求真理与正义的法律人;应当具有“法律至上”和不计个人得失实履法治的职业精神等等。同时,作为人民权力的授予对象和公共权力的持有者,法官又是一个被赋予道德准入资格的公共司法权力的承担者。在人民的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共权力行使的目的是为人民服务,除了法律的授权可以对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进行强制或规则约束之外,法官没有任何自己的诉讼利益或个私利益。因此,法官必须信守公道正派、诚实善良、追求真理、坚守正义的道德操守,尊重人民,敬畏法律,忠实地履行法官的司法职责,切实地保障权利、保护弱者、伸张正义。

法官要甘于寂寞享受孤独。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院长哈罗德•H•柯在一次开学典礼上送给法学院新生一句谚语:“永远别让你的技巧胜过你的品德。”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士说:“法乃善良公正之术。”作为法官,要具有君子之风,要严格约束自己的业外活动,要甘于寂寞,享受孤独。法官的职业特点要求法官时刻处在中立的地位,法官频繁的参加社会娱乐活动,会影响当事人对法官的看法,会导致社会公众对法官的个人人品产生怀疑。法官是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其一言一行都关乎人们对案件裁判结果和司法公正的信赖。如果法官的行为会让民众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那么法官就应当自觉避免从事这样的行为。2要求法官约束自己的业外活动,不是让法官闭门造车,而是让法官有更多的时间进行思考,在当今社会信息量庞杂,传媒比较发达的社会,更需要法官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从行动上保证自身的形象公正。

法官要具备敢于担当的精神。独立审判的核心是裁判者在进行司法裁判过程中,只能服从法律的要求以及良心的命令,而不受任何来自法院内部或者外部的影响、干预或控制。法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要敢于担当,不推诿、不磨蹭,要敢于坚持自己的正确意见,要勇于同来自社会各界的压力进行抗争,德沃金在其法律的帝国一书中说:“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 ”法官应当且只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案件,除此之外,没有任何上级。在我国司法权行政化和地方化色彩浓厚,这要求法官更应洁身自好,更要有铮铮铁骨和敢于向权力和权威挑战的勇气和决心,只有这样才能做好社会公平正义的守门人。  


【注释】

[1]王旭光:《感悟法官职业的信达雅》,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4月13日第二版。

[2]胡夏冰:《宋朝法官职业伦理及其启示》,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7月18日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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