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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防火墙”向未成年人性侵说“不”
时间:2019-08-07 14:00:10    作者:张春波    来源:中国审判网

近期,新城控股集团前董事长王振华因涉嫌猥亵女童被批捕,引发了舆论的广泛关注。

事件的发生有些出乎人们的意料。在公众的认知里,王振华的形象是热心公益、关注贫困地区青少年教育的成功企业家。不曾料想,其暗地里却向孩子伸出了罪恶之手。

曾经过着类似“双面”人生的,还有赵志勇。就在一个多月前,今年6月4日,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张贴布告,强奸幼女案罪犯赵志勇被执行死刑。在该案中,共有25名未成年在校学生成为无辜受害者。其中,幼女14人。在案发前,赵志勇同样是当地的知名企业家,为了掩盖自己的罪行,他还将自己伪装成“慈善人士”,向当地学校捐钱捐物……

这些悄然发生在孩子身上的罪恶,时刻提醒着我们,针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形成更强有力的防护和应对机制。

沉默的多数

儿童遭受性侵已绝非偶然个例。今年3月发布的一份针对性侵未成年人的调查报告显示,仅2018年,媒体曝光的性侵儿童案例就有317起,受害儿童逾750人。而记者梳理2018年宣判的631件猥亵儿童案判决书后发现,案发地覆盖了210个城市和乡村,共涉及908名受害者和634名施害者。

相比未被知晓的,这些或许还仅是冰山一角。数据显示,诸多主客观因素致使大部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难以被公开,尤其是针对中小学生的性侵害,其隐案比例为1:7。

2017年,“MeToo”浪潮席卷而来,该活动呼吁所有曾遭受性侵犯或性骚扰的女性挺身而出。显而易见,即便成年人的世界,受害者说出真相也需要鼓起巨大的勇气。

人们有理由推测,有更多的未成年受害者仍处于“静默”之中。

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很多强奸和猥亵未成年人案件并没有进入司法程序。

“这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受到观念等因素影响,很多受到性侵的儿童或其家长忍气吞声,没有报案;二是根据法律规定,要有基本的证据公安机关方能立案。但是,在未成年人受到性侵的案件中,因为受害者年龄小,大多不懂得保存证据。由此,立案难成为处理这类案件的一大难点。”佟丽华说,“事实上,这种局面助长了犯罪分子的气焰,让更多孩子陷于危险境地,以致罪犯往往在性侵多人或犯罪延续很长时间后,才因偶然因素案发。”

在2017年4月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家庭与儿童研究中心出版的《儿童保护制度建设研究:目标、策略与路径》一书中,研究者根据中国数次局部调查的综合分析认为,我国受到多种形式性侵犯的未成年人在10%以上,与世界平均情况接近。这意味着每10个未成年人中,就至少有一人受到过性侵犯。

熟人≠安全

在王振华猥亵案中,根据警方通报,孩子是由妈妈的女性朋友从江苏老家带至上海,进而遭到了侵害。

在人们的潜意识中,常将熟人定义为可值得信任的人。因此,家长、学校在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时,常将重点放在对陌生人的防范上。但现实却是,熟人并不意味着安全,甚至熟人作案的比例更高。

佟丽华指出,普通民众对强奸和猥亵的认知往往还是一个陌生壮汉在夜黑风高的晚上扑倒受害人,但儿童性侵的施害者多为家庭成员、老师或者熟悉的人。受害人多是在没有受到暴力和胁迫的情况下被侵害的。

2017年8月12日,作家陈岚在微博上发布了一则网友举报。该网友在江苏南京南站候车室看到一年轻男子当众猥亵一名女童,而旁边疑似父母的中年男女并未有任何干预行为。后经警方证实,两名中年男女是女孩的养父母,猥亵者是其哥哥。就在南京南站猥亵事件发生后的两天,同年8月16日,网络再次曝光了重庆一男子当众猥亵女童,该男子后被证实为女童姑父。

在2018年媒体曝光的317起儿童性侵害案件中,熟人作案高达210起,占案件总数66.25%。常见的熟人中,就包括了亲戚、老师及邻居和父母的朋友等。正因家长和孩子的少设防甚至不设防,披着熟人“外衣”的施害者才屡屡得手。

警惕网络成新“温床”

随着网络社会的到来,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犯罪也在线上快速滋生。互联网平台普遍缺乏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机制,这大大增加了未成年人受到性引诱、被性侵的机会。比如,网络上日益常见的“文爱”等新招数,使未成年人在虚拟空间中也可能被伤害。

南京曾经判决过这样一起案件—罪犯打着招聘童星的旗号,在视频聊天中,诱骗被害未成年人裸体做出不雅动作,共猥亵儿童31人。

这些线上形成的性侵视频,还可能被人录制下来,以几十或数百元的价格出售。2016年至今,北京、天津、河南、辽宁、江苏等地,均抓获多名利用网络论坛、QQ群等传播和售卖儿童性侵视频的不法分子。最严重的一起案件中,4名涉案人员以拍摄儿童教育片为由,先后蒙骗100余名未成年人拍摄涉性视频,上传至其开设的某论坛销售,牟利超50万元。

类似的儿童性侵资源遍布网络,是不争事实。2016年,互联网观察基金会发现,有57335个网址含儿童性侵内容。英国朴次茅斯大学调查显示,在恶名昭著的暗网中,虽仅有2%为儿童色情网站,但却能吸引80%以上的访问量。

佟丽华表示,亟需净化网络平台,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

“网络平台必须建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机制,接受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的投诉并及时处理。同时,网络平台应积极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性侵的正面教育,及时删除涉及儿童色情的相关内容,发现或应当发现未成年人在网络上受到骚扰、猥亵或者可能的线下侵害时,必须及时采取措施或者向公安机关报告。”佟丽华说。

性教育必须趁早

佟丽华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内很多学校依然忌讳开展性教育,以致老师和学生都缺乏预防未成年人受到性侵的意识和能力;在学生受到性侵,尤其是一般的猥亵或性骚扰后,学校或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往往淡化处理,仅给予内部纪律处分或调到其他学校任教;不论是达到违法犯罪程度的强奸或猥亵案件,还是一般程度的对女学生的性骚扰,学校内部都缺乏有效的调查处理机制。

学校有顾虑,再加上家长不重视、孩子很羞涩,几个因素叠加,结果就是防性侵法治教育很少出现在学校的正常教育之中。

不让别人碰是自己的权利,敢于对他人的奇怪要求说“不”;避免独自和陌生人在封闭环境中接触;如果有人告诉你,这件事不要告诉父母,那么一定要告诉父母……这些本应教给孩子的防范能力,却常常被忽视。

有专家建议,性侵害的防护教育要从幼儿园就开始,但也有家长担心早期开展性教育是否有必要?但事实却是,“坏人永远不会嫌孩子小”。

根据2018年宣判的631件猥亵儿童案判决书,受害者年龄最集中的是7-11岁及12-16岁。但不可忽视的是,2-6岁的受害者也有160人之多。其中,受害女童占比超90%,而男童受到的侵害也不可忽视,且其往往更具隐蔽性,维权或面临更大的困难。

探索“黑名单”制度

侵害未成年人的罪犯很少被判处死刑,而且在服刑期满后,最终还会回到社会中。在2018年宣判的631件猥亵儿童案判决中,超过一半的施害者被判处3年以内有期徒刑,少部分获刑5年以上,最长刑期为19年。

韩国电影《素媛》是根据一起真实的性侵儿童案件改编而来的。该案犯在被羁押12年后,将于明年释放。根据论证,此人再次犯案的可能性极高,恐慌中的几十万的韩国民众多次请愿,希望禁止将其释放。经法院同意,韩国媒体最近公布了其肖像。

如何在监狱外也为孩子们搭建起“防火墙”?对于刑满释放的性侵人员监管,成为社会讨论的一个话题。

佟丽华建议,应通过立法提高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成本。“我们应禁止有过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的人,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培训、监护等一切行业;对多次性侵未成年人或者犯罪后再次性侵未成年人的罪犯,向社会公开其信息。同时,确立未成年人成年后追溯制度,保障所有罪犯都受到追究。”佟丽华说。

在公开性侵人员信息方面,美国走在了前列。1994年,7岁的美国小女孩梅根?坎卡被住在附近的一名性犯罪分子绑架、奸杀。其后,美国颁布了“梅根法案”,将性侵未成年人罪犯的信息向社会公开。

2016年,浙江省慈溪市在国内率先尝试将性侵未成年犯罪人员信息发布在门户网站、微信公号、微博以及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这一做法受到争议,在有人赞誉的同时,该做法也被指泄漏了隐私。2017年,慈溪市几部门下发文件,决定将性侵未成年人人员信息只公布于门户网站,公众可以在周一至周五的工作日查询。

今年6月,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上线运行了“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有性侵前科的人员均被系统列入“黑名单”,使其无法再从事教育职业。但目前,该系统还仅供有关部门内部使用,尚未对社会公众公开。

棘手的难题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加强和改善了我国预防和处理未成年人性侵案件的措施,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当前依然面临很多严峻问题。”佟丽华说。

“除了证据不足导致的立案难问题外,还有司法人员专业化程度不高导致‘二次伤害’等新的问题。”佟丽华介绍说,比如,办案民警经常多次询问受害人,有时要多次进行鉴定,受害人不得不多次回忆受到侵害的过程。此外,司法人员尤其是办案民警取证不及时、不全面,有些证据存在瑕疵,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对证据认定标准不一致等问题,导致有些性侵者难以被追究。

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缺乏有效关爱和后续保护,这是另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很多孩子受到侵害后,显然未获得任何有效的专业帮助,以致有些孩子感到绝望。”佟丽华说,受害者往往要忍受来自家人、邻居、同学等身边人的歧视,似乎受到侵害的孩子做了错事,以致要承受各种压力。

2019年3月28日,媒体报道了一起未成年人被迫卖淫的案件。但让佟丽华感到震惊的是,只看到对强迫以及组织卖淫者的刑事处罚。经事后了解,公安机关对那些所谓的“嫖客”根本就没有立案侦查,自然也就没有公诉。

佟丽华告诉记者:“201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嫖宿幼女罪,目的是将所有的类似犯罪按强奸罪从重处罚,而不是不再处罚了。遗憾的是,嫖宿幼女罪取消了,有些地方竟然对类似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了,这是一大误解。”

如何建立有效之策?

在处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过程中,如何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首先要加强司法机关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化建设。”佟丽华认为,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早就提出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设立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专门机构,但多年来的发展并不顺利。

“建议明确要求上述单位设立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专门机构,加强对专门机构办案人员的培训,提升司法人员办理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的专业化水准。”佟丽华特别呼吁,“希望公安部尽快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局,这不仅对预防和办理儿童性侵案件意义重大,对整个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发展也意义重大。”

借鉴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中的做法,佟丽华建议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凡是接到儿童被性侵害的报案、控告、举报的,公安机关不仅要及时受理,更要马上立案,开展刑事侦查工作。

此外,考虑到性侵未成年人的多是熟人作案,其中有些就是家庭成员,如果没有第三方的专业社会力量给予支持,未成年人很难有效维权。佟丽华认为,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大力发展专业的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其不仅可以开展教育培训,提升预防能力,还可以在案件发生后,帮助孩子及时处理案件,避免发生孩子性格扭曲、自残、自杀等各种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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