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在线投稿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03-29
星期五
 当前位置:首页 >> 观点 >> 时评 >> 正文
打压“霸王条款”需开法律药方
时间:2014-02-22 08:14:46    作者:刘建国 董严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不少市民都有这样的经历,—到餐馆小聚,拿出自己准备的酒水时,服务员脸色“晴转多云”,或是声明“谢绝自带”,或是要求收取“开瓶费”。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表示,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2月18日《现代金报》)

“霸王条款”备受社会公众诟病已久,某些经营者通过施展多种“隐形伎俩”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同时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般情形下,此类经营者通常利用自身市场优势地位,单方面制定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免除自身本应当承担的责任。

从效率方面来讲,经营者通过提供固定版式的格式条款合同,可以节约交易时间,节省交易资源,对经营者和消费者来说可以称之为一种“双赢”模式。但是,很多经营者却将本来蕴含交易“正能量”的合同进行“改头换面”,给市场交易行为蒙上了一层阴影。于是,在交易效率不断提高的同时,公平却无法得到有效的维护和保障,可以说这样的一种买卖方式违反了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对培育健康和谐的市场交易环境具有极大的负面作用。

仔细分析“霸王条款”中的强势一方,经营者往往具有“非凡的智慧”。他们往往通过对消费者制定“强制性义务”达到自身意向中的交易目的,并在发生纠纷时以顾客自愿或明知为由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前的消费现状下,消费者在碰到“霸王条款”时,通常会首先选择与经营者进行面对面交涉,待到无法得到满意的维权结果时,才会通过消协或法律途径寻求帮助。一般情形下,维权事件都会以经营者退还费用及支付一定数量的违约金收场,对经营者来说并未触及其生存发展底线。低成本处理结果和高利润欺诈营销策略比对下,经营者不惜“屡屡犯错”,也就不足为怪了。

反观消费者的现状,他们在碰到“霸王条款”时往往面临种种维权路上的障碍,而此障碍在现实中却很难得到有效的突破和化解。首先,大量消费维权案件成本过高,这包括金钱和精力两方面的因素,假如消费者与经营者打起“持久战”,通常会处于劣势地位。其次,部分消费者面临市场交易“取证难”的窘境,没有详实的证据为维权做支撑,消费者的维权举动就很难得到法律的认同。除此以外,少数消费者感觉维权繁琐且漫长,而且交易损失在自己可承受范围之内,他们通常抱有“吃亏是福”的心态,这也助长了经营者为所欲为的嚣张“霸气”。

从社会外部环境来说,消费维权在立法、执法、处置等方面还稍欠“火候”,为“霸王条款”的盛行提供了“真空”地带。究其根本,当前还需法律施以重拳,对“霸王条款”进行严格的惩治和打压。需要细化“霸王条款”的情形和种类,并赋予配套的法律惩治措施,避免出现遗漏;可以规定消费维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强化经营者的举证责任和义务,减轻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可以适当扩充消费维权途径,并对各种途径进行必要的简化和缩短,提高消费维权的速度和效率。同时,还需对相关市场交易监督执法部门的责任进行明晰,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督促相关部门严格履行自身的法律义务,对于渎职失职行为予以一定的制裁。

说到底,减少抑或杜绝“霸王条款”的滋生和蔓延,亟须法律的助力和牵引,同时亦需公众对其保持“零容忍”的抵制态度。只有形成惩治合力,“霸王条款”的“霸气”才能得到有效的打压和抑制,才能形成公平健康的市场交易环境。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审判杂志社,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审判杂志社”。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需要同中国审判杂志社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网站地图  |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  投稿信箱  

关注《中国审判》
Copyright © 2012-2024 www.chinatrial.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编:100745 联系电话:010-67550550/67550645 杂志社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6485号 | 京ICP备 13051393号-1
《中国审判》杂志社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