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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要用良好道德美化法院形象
——谈现代法官职业道德塑造与实践
时间:2014-05-08 09:49:00    作者:夏燕    来源: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道德”一词由来已久,可追溯到先秦思想家老子所著的《道德经》一书,老子说:“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器成之。是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其中“道”指的是自然界与人类互通规律,而“德”指的是人的德性或品行。“道德”两字连用始于荀子《劝学》篇“故学至乎礼而止矣,夫是之谓道德之极”。而俗成“道德”,通常是指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原则规范、心理意识和行为活动。不同的社会、不同的阶级、不同的时代、不同的职业以及不同的人,都有着各自不同的道德观念。那么,当代法官应当具有什么样的职业道德观?这是一个非常值得探讨的话题,对规范法官司法行为、强化法院队伍建设和提高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满意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以法官为研究对象,以职业道德塑造为研究内容,谈谈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来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问题。

一、法官职业道德构成

法官职业道德,指的是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准则。法官职业道德有着丰富的内涵,一般由理想、态度、责任、技能、纪律、荣誉、良心、作风等多元素构成。

1、职业理想——指对未来做法官的想象或希望。理想具有层次性和多样性,法官可以根据自己的条件和能力树立不同的职业理想,或高或低,或近或远,或多或少,只要有利于推动法院审判工作的理想就值得称道。职业理想是职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了崇高的职业理想,才会有不断进取的工作动力,才会模范地遵守法官职业道德,才会努力地去做一个受人尊敬的好法官。反之,如果法官失去了职业理想,人生就会失去方向,就会在为谁审判、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等大是大非问题上显得糊涂不清,表现在思想上不求进步,工作上既无动力亦无压力,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得过且过,为法院带来负能量。

2、工作态度——指个人对法官职业选择所持的观念和态度。譬如是珍惜法官荣誉还是轻视法官职业,是爱岗敬业、任劳任怨还是拈轻怕重、消极怠工,是谦虚谨慎、虚怀若谷还是狂妄自大、骄傲自满,对待群众是热情服务、悲天悯人还是冷若冰霜、趾高气扬,是公正、廉洁司法还是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这些都是职业态度的具体表现,也是衡量法官职业道德水准高低的重要标准。

3、工作责任——指法官要根据职责分工,尽自己最大努力做好份内工作。法官的职业责任重大,通过审理刑事、民商事和行政案件,惩治刑事犯罪、化解民商纠纷和维护“官民”和谐,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法官的职业责任又是具体的,如依法对刑事犯罪人员定罪量刑、让民事纠纷实现案结事了、认真接待上门办事群众、公正高效审理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积极救助有困难的当事人、当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遭受不法侵害时挺身而出等。职业责任是职业道德最直观的表达,职业责任心强,职业道德就好。

4、审判技能——指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应当具备的素质和能力。如庭前准备技能、庭审操作技能、裁判文书写作技能、诉讼调解技能、服务群众技能、应对当事人技能以及调研宣传技能等。良好的职业技能是在长期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他是以稳固而良好的职业道德为根基,没有职业道德的技能会祸害于民。

5、组织纪律——指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审判纪律以及组织纪律等,他是职业道德在司法实践中的最基本要求。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纪律的严格性,有组织管理纪律也有审判管理纪律,有约见当事人纪律也有主动申请回避纪律,有庭审纪律也有合议案件纪律,有司法公开纪律也有廉洁办案纪律,有业内纪律也有业外纪律等。

6、法官荣誉——指法官在履职过程中,所取得的工作成果得到了公众的赞扬或肯定,从而心生荣誉感、自豪感与尊严感。法官职业荣誉产生有助职业道德升华,职业道德升华会让法官更加重视职业荣誉。如化解一起案件纠纷、撰写出一份高质量的裁判文书、所承办的案件质量得到上级法院肯定、当事人的一个笑脸、群众的一句表扬、调研成果转化为指导实践等,都会让法官产生荣誉感。

二、法官职业道德现状

(一)重要成果

近年来,法官道德素质得到了普遍提高。法官的学历结构发生了明显变化,科班出身的法官越来越多,文化层次得到大幅提升,专业化程度更高;法官的政治责任感更强,用审判护稳定、促经济、保民生的政治理念更加坚定,“为审判而审判”的旧式思维已逐渐地淡出法官头脑,在审判实践中变得更加重视参与和谐社会构建、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众评价以及自身形象塑造;法官对职业认同感增强,变得更加珍惜法官荣誉和重视自身素质提高,依法、高效、文明和廉洁办案成为了法官的主流审判价值观;法官的进取心更强,能够紧跟司法制度改革步伐,不断更新审判观念,重视审判研究,注重用新的思维解决审判实践中存的各种问题。

(二)主要问题

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建设虽然取得了重要成果,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从法官群体看,职业道德现状与国家法治建设的整体推进速度、与司法制度改革的深化程度、与人民群众对法官职业的期盼热度都存在差距,如法官的职业理想教育需进一步推进,职业精神需要进一步振奋,服务社会功能需要进一步增强。从法官个体看,一些法官缺失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把法官职业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而不是作为服务人民的平台,表现为“官本位”思想严重,缺乏群众观念,对待群众态度冷漠、生硬、蛮横、推诿,对当事人的诉求漠不关心、无动于衷、敷衍了事;贪图享乐主义作祟,不愿学习,不会学习,浅尝辄止,不学无术,业务不通;接受当事人吃请或财物,没得好处不办案,得了好处乱办案;与律师称兄道弟关系过密,甚至坑壑一气违法裁判,损害当事人利益;工作作风拖拉,所承办的案件久拖不立、久拖不审、久拖不执;利用手中审判权力作为讨价还价的筹码,热衷办“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和“交易案”;业外生活放纵无度,醉心与社会名流交际,沉沦于酒吧、舞厅或赌博场所等。一些法官身上存在的职业道德水准低下问题,影响到社会公众对法官群体的整体评价,提高法官个体的职业道德水平,任重而道远。

三、当代法官职业道德取向

在新的司法环境下,当代法官的道德取向是什么?或者说法官应当具有什么样的时代道德观?这是一个在理论上值得研究的问题,也是一个在审判实践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为更好地阐明观点,笔者暂且把法官职业道德分为传统职业道德和现代职业道德,两者是相对概念。传统职业道德蕴藏着十分丰富的内容,如公正审判、爱岗敬业、诚实为人、廉洁司法、遵纪守法、勇于担当、顾全大局、热情服务、与人为善、乐善好施、文明办案等,正因为法官有了这些传统而又优良的道德元素,才构筑起了今天的法官品格大厦、撑起了象征着公平与正义的天平,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这些都是法官职业道德的重要组成“基因”。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民的思想也随之发生了重大变化,其不仅要求法官严肃执法,还要求法官悲天悯人;不仅要求法官公正裁判,还要求法官高效审理;不仅要求法院正确行使审判职能,还要求法院积极落实司法为民等,对现代法官的职业道德赋予了更多、更新的内容。因此,法官的职业道德观也要因情而变和因势而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官职业道德的新要求,要在继承传统职业道德基础上,自觉地去丰富职业道德新内容:

1、法官要有职业理想

居里夫人说:“如果能追随理想而生活,本着正直自由的精神、勇往直前的毅力、诚实不自欺的思想而行,则定能臻于至美至善的境地”,她的对理想执着追求的精神让人肃然起敬。理想即为灵魂,没有理想就找不到人生坐标,就会在工作中迷失方向,法官失去了理想就会在为谁掌权、为谁审判和为谁服务等大是大非问题上产生模糊认识。

法官的职业理想可以显得更具体、更朴素。法官可以追求渊博的学识和高超的专业技巧,可以对审判事业心怀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可以尽心尽力对社会民众报之以人文关怀,也可以立志做一个“宋鱼水”、“詹红荔”式的好法官,这些固然属于更加崇高的理想,值得每个法官为之称道和追求。然而,在审判实践中我们更需要的是有着更加具体、更加朴素理想的法官,把理想植于个案之中,把理想付之言行之中,如依法审理好每个案件、正确行使好自由裁量权、遵守审判程序、缩短案件审理期限、拒绝当事人吃请和财物、文明礼貌对待当事人、不对当事人轻易表态、自觉约束自己业外生活等等,这些虽属“小”作为,但仍可折射出“大”理想,即具有这种理想的法官,也不失为一个让组织放心、让群众满意的好法官。可见,理想不是虚幻之物而是赋予了实在内容,理想不是空想而是践行,追求职业理想不能好高骛远而要脚踏实地,从一言一行做起,从一点一滴积累,这才是通往理想之途的有效路径。

2、法官要有善良品行

《老子》语:“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意思说,最高境界的善行就像水的品性一样,泽被万物而不争名利,教育后人待人要像水那样亲切,交友要像水那样真诚,办事要像水那样有条理,行为要想水那样待机而动,其中的“上善”就是“至善至良”之意,即为善良地对待身边的每一个人和每一件事。当然,我们不奢望每位法官都能做到“上善”,但可以要求其在审判工作中力求做得更加完美:一是要有善心。心地善,心术正,无私念,无邪恶,对上门办事群众要有恻隐之心、对生活困难群众要有怜悯之心。无善良之心,则非善良之人,也缺善良之举。二是要有善举。有善良行为表达,在情感上视上门办事群众如亲人,这种善举不仅要体现在 “一句好话问候”、“一席言语解愁” 之言语上,还要体现在“一杯茶水解渴”、“一个凳子请坐”之行为上;不仅要体现在立案、接待、信访等服务各层面与环节,还要体现在审判、执行等核心职能中;不仅要体现在民、商审判工作中,还要体现在刑事、行政审判乃至执行工作中,把善良之举渗入到人民法院的全局工作之中去,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法官的热情和司法工作的温暖。三是要有善果。就是通过法官的履职活动能够受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如通过信访接待,让当事人理通气顺,减少社会对抗性;通过审理民事案件,让当事人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增进社会和谐;通过审理刑事案件,让被告人罚当其罚,教育公民遵纪守法。无庸置否,现实中不乏两类法官:一是既无良亦无恶。表现为对群众诉求置若罔闻,对群众困难漠不关心,工作热情不高,不求有功,但求无过,进取心不强,既无善心,又无善意,更无善果;二是既无良反从恶。借用国家法律公器当作自身谋利的工具,枉法裁判,贪污腐化,亵渎国家法律,损害群众利益,影响法院形象,缺失善良,邪恶贪婪。

3、法官要有为民情怀

“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对优良司法传统的继承,也是人民法院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保持本色的根本性的目标追求。习近平总书记所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最根本就是要求法官坚持司法为民,运用国家赋予的审判权,依法和公正地审理好每一个案件,让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得到有效保护,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兑现。

法官如何为民?一是杜绝坑民。为民与坑民是法官职业道德水准的“分水岭”,如法官不依法裁判案件、接受一方当事人吃请或财物而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为照顾一方关系或人情而违心裁判、与律师共谋损害当事人利益等,这些坑民之举是丧失职业道德的具体表现,与人民法院的“司法为民”宗旨格格不入;二是不能扰民。在司法实践中,执法扰民的事件时有发生,如追加不适格当事人、查封或冻结第三人财产依据不足、过度频繁传唤当事人、动辄请求他人协助、外出办案要求当事人安排食宿、在不适当的时间拉响警报等,这些扰民行为会在一定程度上给相关人员带来不必要的烦脑或经济负担,从而影响社会公众对法官职业道德的正面评价;三是要亲近民众。脸上多份笑容,嘴上多句关怀,一杯茶水相替,一个凳子请坐,耐心听其倾诉,真诚释疑解惑,让他们真正感受到法院的门好进、事好办,法官的脸好看、话好听;四是要服务民众。法官要树立审判就是服务、服务就是排忧解难的理念,通过审理刑事、民商事和行政案件,打击刑事犯罪、化解民商纠纷和增进官民和谐,从而实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4、法官要有公正之心

在法官独立审判权得到进一步强化的司法背景下,“公正”二字就显得特别重要。“公正”属法官自由裁量权范畴,即为法官自由心证过程,完全凭着法官个人经验、阅历、逻辑思维或者对法律原则、法律精神的理解而对案件所作出的具有个性的判断。在我国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条件下,“依法”办案不是难事,相反“公正”办案也绝非易事,因为前者有明文规定的法条约束,而后者一般由职业道德调整,判断一个法官办案是否公正,通常不是用法条可以检验的,而是受制于法官的职业道德素养,法官职业道德水准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其办案公正程度。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实施,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力度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如在最高法院出台的“五个严禁”中明确规定了“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让法官对案件的自由裁判权得到了进一步放大,如果法官在放大的权力面前缺失公正,则必然造成权力滥用,所办的案件即使合法也不合理,或者既不合法也不合理,从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出现“权力寻租”现象。

5、法官要有效率意识

美国著名政治家杰斐逊说过:“迟到的公正不是公正”,说明公正具有时效性。在审判实践中,要求法官在遵从法定程序前提下,努力缩短办案时间,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快执,尽早帮助当事人实现权益。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案件立案、送达、审理、保全、执行等环节的时限作出了明确规定,譬如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在7日内立案、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后3个月之内审结、采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后6个月之内审结,其中就包含了“效率”成分,在遵从审判程序前提下,通常立案时间或审理时间越短效率就更高,反之效率则低。然而,效率不为法律或纪律所规范,而是由管理制度来调整,通过考评考核的方式来体现,对法官无强制性,效率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工作态度,即“审判效率——工作态度——职业道德”三者之间相辅相成、互为因果,审判效率高是职业道德好的表现,反之职业道德好又是审判效率高的反映,提高审判效率是提升职业道德的重要途径。

6、法官要有创新精神

创新靠法官的自觉行动,鼓励法官创新是提升职业道德的重要手段。法院管理创新,是做前人未做的事业,面临着许多艰难和困苦,客观上需要更多的智慧和力量来支撑,离不开全院每位干警的共同参与和支持,需要充分挖掘法官所蕴藏的潜能,发挥他们主人翁精神,将其凝聚为一股强大的创新动力。创新工作如果离开了干警的共同参与和支持,法院的管理创新则会事倍功半,甚至一事无成。

创新无时不有,无处不在。譬如审判工作,其不单指狭义的案件审理本身,还包括了案件审查、诉讼风险评估、立案、送达、调解、执行、财产评估以及拍卖等许多层面和环节,他是立体的、开放的、广角度和多层次的,广义的“审判”为创新打开了无限的想象空间。创新既包括观念创新又包括文化创新,既包括制度创新又包括管理创新,既包括教育创新也包括司法为民措施创新等,正如陶行之先生所言“处处是创造之地,天天是创造之时”。法官只要有一种好的创新态度,坚定创新信心,鼓起创新勇气,就能在创新中有所成就。

四、提升法官职业道德路径

1、道德自律

自律是指在没有监督条件下,自觉地遵循一定规则,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道德自律的力量来自本身,并规定和支配自己的行为方式,当今社会道德问题的发生,归根结底都是因为道德自律意识不够,或者缺失道德意识的结果。

法官握有国家重器,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多,客观上需要有更强的道德自律意识和更高的道德水平,很难想象一个在道德上放荡不羁的法官能在职业上有所建树。法官要培植道德自律意识,就要严于律己,加强学习,自我教育,提升自己,不断完善,以道德自律促道德升华。

2、道德教育

十九世纪德国哲学家赫尔巴特说“教育的唯一工作与全部工作可以总结在这一概念之中——道德。道德普遍地被认为是人类的最高目的,因此也是教育的最高目的”,精辟地说明了教育与道德的关系以及道德教育的重要性。日前,我国法官法、法官行为规范以及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规范性文件,对法官的职业道德提出了具体标准和要求,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指明了方向。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一些领导重审判轻教育的思维根深蒂固,表现为平时不注重对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重视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和预防,一旦法官出了道德问题,则采取惩罚或警示措施进行补救,在审判与道德教育上顾此失彼,甚至将职业道德教育“边缘化”。近年来,有不少法官道德沦丧的案例在媒体上广为传播,抹黑了人民法院形象,反思之过,固然由个别法官的道德低下决定,但也与道德教育缺失相关联。要美化人民法院形象,就必须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用教育作为法官道德进步的“阶梯”。

3、道德监督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让法官行为关在制度“笼子”里活动,预防法官出现不道德行为,这就是道德监督的意义所在。要保障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健康发展,就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监督机制,不仅要强化法院内部监督,把法官职业道德纳入岗位目标考评体系,制定法官职业道德考核办法,建立法官职业道德考核档案;还要强化外部监督,如积极优化外部监督条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司法监督员参与案件庭审旁听或者参加案件执行,通过网站、微信、微博、QQ、视频、电话等现代媒体开通社会民众监督投诉渠道,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回访,裁判文书上网以及执行信息公开等,这些都是行之有效的外部监督措施,关键在于怎样把他运用好和落实好。另外,法官在“八小时外”所产生的道德行为,虽非职业属性,但业外不良道德会影响公众对其职业道德的正向评价,可见建立法官业外活动规范、加强对其参与社会活动的约束,同样具有必要性。

4、道德激励

激励可以调动法官工作积极性,提高审判工作绩效,也可以挖掘法官内在潜能,提高人力资源质量。道德需要激励,激励是道德升华的推手。目前,我国法官职业道德激励机制尚不够完善,大多仅浮于口头表扬或书面褒奖,得不到应有的奖励或荣誉,道德好与坏不与工作绩效考评相联系,更不与晋升、晋级、提拔、物质奖励相挂钩,存在激励措施单一、激励力度不够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院崇尚道德氛围形成和法官争当“道德法官”的积极性,道德法官的形成与成长缺少必要的人文环境。因此,人民法院建立和完善以精神鼓励、物质奖励、政治奖励为主要内容的道德激励机制很有必要,充分肯定法官在道德建设上所取得的成绩,有助于全面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水平。 

5、道德惩戒

惩戒不乏为敦促道德向善的一种好方式。惩戒的目的是教育,以典型的不道德的行为作为反面教材,让法官从中得到启示,从而警示自己要恪守道德,与不道德行为划清界线。不道德行为是法院队伍建设的负能量,与法官群体的主流道德背道而驰,不仅损害了法官群体形象,而且损害了司法权威。法院可从惩戒机构、惩戒程序、惩戒措施、惩戒方式、救济程序等方面建立一套完整、科学的法官职业道德惩戒机制,让法官看清楚职业道德“红线”以及僭越所付出的代价,从而在心里筑起一道“不敢为”的坚固防线。

6、道德模范

道德的力量是无穷的。全国道德模范厉莉,她是全国法官群体中的普通一员,德化于行,大爱无疆。2007年和2009年两次冒着健康风险,为上海一名患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的女孩捐献骨髓,为此一再推迟生育孩子的计划,她的故事感动了国人,她用实际行动为全国法官树起了时代的道德标杆,激励着无数法官崇德尚善,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法官的人生观、价值观。其实,人民法院内部存在着许许多多的“厉莉”,在审判实践中没有“惊天动地”的壮举,默默无闻地站在道德的高点,守望着自己的崇高职业道德。道德模范需要挖掘,在普通法官中寻找鲜活的道德典范;道德模范需要培养,不断锤炼道德情操让闪光点更亮;道德模范需要推崇,让更多的法官沐浴在道德的春风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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