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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法院:强化刑事自诉适用 全力破解执行难题
时间:2018-05-18 14:55:01    作者:孙敏    来源:中国审判网

为有力打击拒执犯罪,有效破解执行难题,房山法院主动出击,通过降低刑事自诉准入标准、院长签发逮捕令等方式,加大拒执罪自诉程序的适用,助力破解执行难题。

5月18日,房山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拒执罪自诉案件。案件中的双方当事人在2014年曾经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在房山法院进行诉讼,最终判决被告人魏某赔偿自诉人郭某、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十八万三千零七十八元。民事判决生效后,魏某未履行判决结果,二自诉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魏某获得了一百余万元的拆迁补偿款,但仍未用于履行生效判决,且采取各种手段逃避法院执行。因此,二自诉人以魏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房山法院提出刑事自诉。在受理该自诉案件后,经初步审查在案证据,确认了魏某的犯罪事实,鉴于魏某经刑事传唤拒不到案,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防止其销毁、伪造证据,房山法院依法对魏某签发逮捕令,由公安机关对其执行逮捕。最终,在刑事司法手段的震慑下,魏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在审理期间委托家属缴纳了执行案款,获得了自诉人的谅解。

这起案件是房山法院落实“依靠刑事自诉程序打击拒执犯罪,破解执行难”工作思路的典型案例。为切实用好这项最严厉的执行打击手段,房山法院在执行局设立“涉拒执罪案件办案团队”,在刑庭设立“拒执案件专案审判小组”,全面夯实案件基础,确保每一起拒执自诉案件都“立案准、判决稳、效果狠”。同时,房山法院在立案诉讼服务大厅、执行局办公中心均设有专门展板,集中展示法院审理的拒执犯罪典型案例,并对可能构成拒执犯罪的行为予以详细的列举,加强了对当事人的释明力度。

同时,为了减轻自诉人证明其符合“曾向公安、检察机关提出刑事控告而未被受理的”自诉条件的举证压力,房山法院创新程序准入机制,对此类证据采取“有证据证明即可”的认定标准。在审判实践中,目前该院已经认可了以下三种模式:一是律师见证,即由律师向法院出具见证书,证实自诉人曾向公安机关报案而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事实;二是当事人提交情况说明,即由自诉人向法院提交书面的情况说明,陈述报案未被受理的经过,提供接待警官的姓名、警号、联系方式;三是公证机关出具公证文书,对自诉人曾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整个过程进行公证证明。在经过承办法官核实后均予以认可。

对于初步查明拒执犯罪事实且被告人拒不配合法院刑事传唤的案件,该院依托公安机关所掌握的被告人社会关系情况及上网追逃技术手段,由法院签发逮捕令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探索出了“找人”新路径。

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房山法院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审判政策,对于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能够积极履行执行义务,认罪态度好,悔罪深刻的被告人,依法从宽判处;对于仍然拒不履行执行义务,不思悔改,态度强硬的被告人,依法严厉打击,绝不手软,强化了案件示范效果。

自2016年以来,房山法院受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17件,其中自诉案件16件,已审结12件,所涉及的执行案件全部在刑事审判期间执行完毕,圆满兑现了自诉人的胜诉权益。其中自诉人石某诉被告人董某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获评2017年媒体关注的北京法院十大案件。

除了严厉打击拒执犯罪,房山法院还通过建立“执行110”特别行动组,24小时全天候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创新案款发还方式,保障涉民生案款高效到位、全方位推进执行信息公开等多种措施手段,全面推进解决执行难题,切实保障申请人胜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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