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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必新:全面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审判工作 年内拟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时间:2017-11-14 16:49:52        

江必新1 摄影:赵炜烽.jpg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摄影:赵炜烽)

会场2 摄影:赵炜烽.jpg

会议现场图( 摄影:赵炜烽)

中国审判网北京11月14日电(记者 吕冰)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召开全国法院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审判工作视频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指出,检察公益诉讼审判要处理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坚持优先保护的原则。

会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研究新时代公益诉讼审判工作的职责任务,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思路,研究措施,为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审判工作职能作用,依法有效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江必新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加紧制定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争取年内出台。

2015年7月至2017年9月,全国法院共受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一审案件831件,审结455件。其中民事公益诉讼178件,审结92件;行政公益诉讼645件,审结362件;行政附带民事诉讼8件,审结1件。据悉,上述案件涵盖了生态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出让等试点领域。

江必新强调,做好检察公益诉讼审判工作,要依法保障各方主体的诉讼权利,妥善处理审判工作中遇到的程序和实体问题。与传统民事、行政案件的原告相比,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起诉讼的特殊主体。各级人民法院要注意研究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的特殊性,既要准确把握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基本制度对检察公益诉讼的规范,又要注意区分由于检察机关属于国家公权力机关的特殊性而无法适用的法律规定。

依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诉讼的范围包括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形,其诉讼范围具有特定性。江必新指出,要针对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大气治理、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食品药品安全等问题,积极受理、依法审理相关公益诉讼案件,力求取得好的效果。

江必新指出,要坚持专业审判与公众参与相结合,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以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听得懂的方式疏解社会矛盾。要依法审理信息公开案件,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要重点审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对于涉及面广、危害程度深、社会影响大的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类型案件,要依法严惩重罚,维护社会稳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改革要求,加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自2015年7月1日起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开展为期两年的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专门成立工作指导小组,出台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今年上半年,在试点期间即将届满前,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向立法机关提出立法建议,推动对相关法律及时作出修改。今年六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公益诉讼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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