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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深直击 复旦投毒案
时间:2014-04-17 15:50:48    作者:文/梁 宗 图/效 林    来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事件回顾 复旦高材生中毒身亡

2013年3月31日下午,林森浩从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影像医学实验室取出之前其参与动物实验时剩余的、装有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的试剂瓶和注射器,装入一只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中随身带离。当日17时50分许,林森浩将上述剧毒化学品投入寝室内的饮水机中。尔后,将试剂瓶等物连同黄色袋子带出宿舍楼丢弃。

4月1日上午,黄洋从饮水机中接取并喝下已被投入了剧毒化学品的饮用水。之后,黄洋发生呕吐,赴医院治疗。

4月11日,复旦大学报案。警方锁定黄洋室友林森浩有重大作案嫌疑。12日,林森浩被警方刑事拘留。4月16日,黄洋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黄洋符合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4月25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林森浩。

10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此案。2014年2月18日,事发近1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庭审激辩 投毒只是愚人节的玩笑?

庭审中,检察机关指控:林森浩因琐事与黄洋不和,逐渐对黄洋怀恨在心。2012年底,林森浩因个人原因不再继续报考博士研究生,黄洋则继续报考了博士研究生。2013年3月中旬,复旦大学2013年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成绩揭晓,黄洋名列前茅。2013年3月底,林森浩决意采取投毒的方法杀害黄洋。

对自己投毒的经过,林森浩并没有异议。庭审中,他以冷静的语言陈述着事情的起因:“当时愚人节要到了,黄洋说他要整人,还拍着我同学的肩膀。我当时想,那我就整你一下。第二天正好要去我做过实验的地方,因为以前听另一位同学说过,有人拿毒药搞同学的事情,所以阴差阳错地就做了这个事情。”

公诉人紧接着问:“你在饮水机内投入二甲基亚硝胺,你是想达到什么目的?”林森浩回答:“就是想让黄洋难受,但没想到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

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因琐事与黄洋不和,对黄怀恨在心”的说法,林森浩认为并非如此。他这样描述自己与黄洋的关系:“从2011年8月起成为室友后,两人关系一般,不是特别铁,有时互相之间看不惯,比如说他觉得我没生活情调,我觉得他有点自以为是,但平时聊天也会讲到人生、理想。”

林森浩的辩护人也认为林森浩并非故意杀人,在黄洋考取了博士研究生的前期,林森浩就被某医院录取从事医生职业,两人已各得其所,都有光明的前途,林森浩对黄洋没有任何嫉妒心理,黄洋的死绝不是林森浩所积极追求和希望的,林森浩是间接故意杀人。

化学试剂 剧毒性与致命剂量

导致黄洋死亡的化学试剂—二甲基亚硝胺,是林森浩的同学吕博士所购买,目的是从事医学研究。她万万没有想到,剧毒的化学试剂被用以“整人”,最终夺走了一条年轻的生命。

自2011年开始,林森浩在导师的指导下做大鼠肝硬化模型方面的实验,基本方法是用二甲基亚硝胺造成大鼠肝脏逐渐硬化,研究者在不同时间段进行影像观察。在林森浩与吕博士第一次做这个试验时,由于计算错误,导致配比浓度过高,注入第一只大鼠后,大鼠便迅速死亡。林森浩在场目睹了这一切。

经过多次试验,林森浩掌握了肝毒性物质、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的相关知识。实验结束后,林森浩执笔撰写并发表了多篇相关论文,他硕士毕业论文第一部分也是以这个实验为依据而写成的。林森浩自己确认,他从试验室取出的试剂瓶中“二甲基亚硝胺”为30毫升左右。如此大剂量的试剂被他全部注入了饮水机中。

也正因为这一点,检察机关认为,林森浩是具体做实验的人,对于多大的剂量会对肝脏造成多大的损伤肯定是清楚的。因为能否熟练控制剂量的使用对实验的成败很重要。林森浩的试验是成功的,并撰写了多篇相关论文,这可以证实他对控制二甲基亚硝胺剂量是熟悉的。但他故意将远远超过致死量10多倍的二甲基亚硝胺全部注入饮水机中,让黄洋饮用,林森浩主观上决意要杀死黄洋,黄洋的死亡是林森浩投毒所希望实现的必然结果。法院在判决书中也认定了这一观点,认为林森浩是故意杀人。

投毒之后 他没有挽救和弥补

投毒当日18时25分,林森浩以“二甲基亚硝胺”、“味道”为关键词上网百度,查询二甲基亚硝胺的基本特性。该网页内容显示:二甲基亚硝胺系高毒类化学物,吸入、摄入或经皮肤吸收可能致死。同年4月1日18时起至4月7日18时止,他又频繁上网查询关于二甲基亚硝胺中毒后如何确诊、如何鉴定,能否检测出该物质的信息等内容。

4月2日,黄洋出现不舒服症状后,约林森浩为他做B超检查。林森浩做完B超后告诉黄洋:“胃应该没有什么问题。”之后又补充了一句,“肝脏也没有问题。”

随即,林森浩意识到自己说多了,就将话题扯开了。

黄洋住院期间,林森浩作为室友曾数次前往医院探望,面对黄洋日益恶化的病情,他没有透露黄洋致病的原因,也没有采取任何挽救和弥补措施。4月11日,林森浩在两次接受公安人员询问时均未供述投毒事实,直到次日凌晨经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刑事传唤到案后,才如实供述了上述投毒事实。

庭审中,面对公诉人讯问,“为什么在知道黄洋病情恶化的情况下,不说出他病发的真实原因,并尽力挽救?”林森浩回答:“我认为可能有几方面原因。第一,我知道他喝下去很少量;第二,我实验中的大部分老鼠是不死的,我一直认为这可能只是一个病程,他熬过去就好了。”

但在致命的剂量下,黄洋年轻的生命并没有“熬过去”。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森浩在公安机关立案并予以刑事传唤后,虽然逐步供述了投毒杀人的犯罪事实,但依法不构成自首,且其犯罪手段残忍、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依法不应对林森浩予以从轻处罚。

而林森浩的辩护人则认为,林森浩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有助于公安机关收集定罪证据,其供述构成坦白,应当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森浩因琐事而采用投毒方法故意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林森浩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罪行,尚不足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林森浩从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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