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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4
星期三

《中国审判》2017.23 177 出版日期:2017-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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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追逐竞驶案件的罪名适用规范化

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徐世亮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熊理思

司法实践中,一些裁判文书对情形类似的追逐竞驶行为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定性,体现出裁判者在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三个罪名上的选择性困惑。虽然上述三个罪名在损害结果、主观罪过、侵害对象上存在明显差异,但在追逐竞驶问题上却存在交叉。笔者认为,此时,除了要遵循宏观上的罪刑法定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还应遵循法定刑由轻到重的梯度原则。

一、司法上对追逐竞驶行为的罪名认定不统一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危险驾驶罪,首次将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行为纳入刑事打击范畴。刑法中与危险驾驶罪存在竞合且处罚较重的罪名主要是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此,如果追逐竞驶行为超越危险驾驶罪的界限,则有可能升级为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事实上,在刑法未增设危险驾驶罪之前,实践即有以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性危险驾驶行为的先例。理论上,增设危险驾驶罪后可以使危险驾驶行为的定罪量刑梯度更加清晰,但实践中司法裁判的定性边界仍较模糊。

(一)“危险驾驶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件一】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出租车载客途中,与驾驶另一出租车的被告人宋某某因行车问题发生纠纷。为泄私愤,两人驾驶车辆相互追逐竞驶,先后与对行车道上薛某某驾驶的轿车相撞,致陈某某出租车上的两名乘客受轻微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公诉机关指控两名被告人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院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不当,以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案件二】被告人祝某某因纠纷驾车追赶李某车辆,造成四车相撞和四车不同程度受损。被告人祝某某在下车后,继续持刀对李某进行追逐,后被公安巡警拦获。被告人祝某某提出其行为只构成危险驾驶罪,法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驾驶车辆在车流量大、行人多的城区与李某追逐竞驶确属危险驾驶,但其在实施该行为时还有超速行驶以及无视红绿灯横冲直撞的行为,其驾驶的车辆在上述情况下随时都有可能撞击其他车辆和行人,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四车相撞事故的发生印证了其行为的危险性,其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危害程度明显要较危险驾驶罪高,已造成具体的危险状态,故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祝某某的行为同时构成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想象竞合犯,依法应以重罪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判处被告人祝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以上两起案件均系双方因矛盾而引发追逐竞驶,其中,案件一造成三车车损,案件二造成四车车损。从行为和结果上看,两案的差异并不大。但案件一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案件二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不同直接导致了两案在量刑上足足差了三年。对比两份判决书的裁判理由部分,我们仍无法理解两案定性差异的具体原因。

(二)“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件三】晚10时许,被告人夏某某与他人结伙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相互追逐竞驶,在镇政府附近路段与骑电动车的被害人何某发生碰撞,致何某死亡。法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与其他车辆追逐竞驶,违反交通标线,超速行驶,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因而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案件四】下午2时许,因驾车过程中发生矛盾,被告人于某某驾车追赶被告人杨某某车辆,二人一路超速行驶且均有闯红灯行为,被告人于某某还有驾车逼停被告人杨某某所驾轿车的行为。追逐竞驶至两边有多处大型村落农宅的某道路时,杨某某驾车撞到在路边正常骑自行车的被害人王某,致其死亡。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杨某某分别以追逐、逃避追逐为目的,驾车沿多条人车较频繁的道路追逐竞驶,实施了严重超速、闯红灯、逼停等多种违章行为,直至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二人置道路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于不顾,对公共安全危害后果的发生持放任的心理状态,均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某某、杨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和八年。

以上两起案件同样是因为追逐竞驶引发交通事故致一名路人死亡,且案发地点均为城乡结合部,其中,案件三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案件四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导致两案在量刑上至少存在5年以上的差异。是否是因为案发时间不同所导致?然而两份判决书在裁判理由部分又均未涉及时间因素。

二、对追逐竞驶案件的罪名选择规范化建议

表面上看,三个罪名区别明显,例如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其他两个是故意犯罪等。但在追逐竞驶案件中,三个罪名常有交叉。此时,如何对罪名选择进行规范?

(一)总原则

笔者认为,定性难点在于追逐竞驶行为突破危险驾驶罪后的罪名转化问题。从量刑上看,法定刑从轻到重分别是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罚轻重对司法公正和被告人权利保障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在罪名选择时要慎重,要在罪刑法定的基础上遵循罪名选择的梯度原则。

(二)个案评析

在案件一和案件二中,双方因矛盾而引发追逐竞驶,案件一造成三车车损定危险驾驶罪,案件二造成四车车损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笔者认为,这两起案件都宜认定为危险驾驶罪。案件二中,裁判文书以追逐竞驶行为发生在车流量大、行人多的城区为由,认为该案同时构成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应择一重罪处罚。笔者认为,交通流量并非区分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决定性因素,从罪名选择的梯度原则考虑,危害结果才是第一要素。因此,案件二中的追逐竞驶行为,虽然发生在交通流量大的路段,但其四车车损的损害结果仍属于危险驾驶罪的范畴,不应转化为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案件三和案件四中,被告人均因追逐竞驶引发交通事故致一名路人死亡,案件三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案件四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四在裁判理由部分认为,行为人在人车来往频繁路段竞驶,置道路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于不顾,对公共安全危害后果的发生持放任的心理状态,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笔者认为,这两个案件均宜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主要依据还是看损害结果。前文在罪名比较部分已经说过,这三个罪名都位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又都系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犯罪,危害对象必然均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因此,行为人是否“置道路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于不顾”,对区分这三个罪名没有特别意义。此时,我们需要看损害结果以及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主观罪过。首先,案件四在损害结果上造成一人死亡,已突破危险驾驶罪的范畴,但并未突破交通肇事罪的范畴,所以按照梯度原则,首先考虑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其次,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罪过。再次,可以参照同为危险驾驶行为的醉驾行为的相关处罚原则。案件四中,被告人的撞人行为发生在瞬间,并未持续撞人,根据该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发[2009]47号《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也不宜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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